當財產報告
“開小差”
后果很嚴重
“拒報財產”絕非逃避執行的“護身符”,司法權威不容挑戰,執行力度絕不因地域限制而削弱。《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的,法院可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案例一
松潘縣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唐某與被執行人馮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馮某承諾于2025年1月12日前支付欠款16920.00元,但履行期滿后被執行人馮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向被執行人馮某送達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但被執行人拒絕向法院申報個人財產狀況,導致案件執行陷入僵局。而后法院通過查控、了解,找到其蹤跡線索,松潘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干警立即出發其所在地,于2025年3月28日聯動郫都區拘留所將被執行人馮某拘留,在其感受了司法拘留的強制措施后,被執行人馮某承諾待拘留期滿后將履行剩余執行案款。
案例二
被執行人羅某在本院存在多個執行案件,執行案款金額較大,執行法官多次電話溝通并實地走訪,但該被執行人仍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來申報財產。后經法院查明,被執行人羅某長期在外地經商,試圖通過“躲貓貓”“玩失蹤”規避執行。在了解到其具體藏身地后松潘縣人民法院聯動成都市拘留所將羅某拘留。羅某于拘留當天履行了多個案件的部分案款,并承諾后期將主動履行案款義務。異地執行拘留是松潘縣人民法院打擊“拒執行為”的司法手段,凸顯了司法機關對規避執行、拒不申報財產等違法行為的“零容忍”態度,今后松潘縣人民法院將持續開展此類采取司法強制手段的專項活動。
法官說法
1. 財產申報是被執行人的法定義務,任何妄圖通過“拒報”“瞞報”逃避執行的行為,必將面臨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同時也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和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
2. 執行聯動機制已實現全國覆蓋,跨區域查人找物、協同執法將成為常態,被執行人切勿抱有僥幸心理。
供稿 | 澤旺磋、陳胤港
編輯 | 陳胤港
簽發 | 蒲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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