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辛辛苦苦在單位工作兩年多,到底是啥身份,一分錢工資也沒給發,我該到哪里討說法呢?”近日,黑龍江哈爾濱的謝先生向華商報大風新聞反映自己的遭遇。
謝先生說,他于2022年7月入職哈爾濱城市建設投資集團(以下簡稱城投),卻被告知因“國企改革”“人事凍結”無法簽訂合同,工資發放也需暫緩。后來,哈爾濱市國有企業整合重組,城投成為新成立的哈爾濱城市發展投資集團(以下簡稱城發投)的二級單位,他被調整至城發投辦公室繼續負責文秘工作,但合同和工資問題仍遲遲未能解決。
對于此事,城發投負責人告訴謝先生,這屬于歷史遺留問題,通過城投招聘的人,即使曾在城發投工作,也應“落位”于城投。而城投卻在勞動仲裁時稱,謝先生是想爭取入職的機會,在沒有任何報酬的情況下在城發投進行“義務幫工”,并和城投不存在勞動關系。
應聘“入職”
“通過公開招聘進入城投,
逢國企改革入職手續被‘暫緩’”
謝先生今年38歲,是哈爾濱本地人,本科學歷,曾是本地一家國企正式員工,目前處于停薪留職狀態。據他回憶,2022年7月他看到城投集團公開招聘,覺得比自己所在單位更有發展前途,便報名應聘。“面試結束后,公司將我分配到集團下屬子公司,因為不滿足我的預期,我就選擇了拒絕。幾天后他們又聯系到我,說可以將我調整至集團綜合辦公室,我答應了。”
2022年7月末,他進入集團負責文秘崗位工作。“集團要求我先進行試崗,到了11月試崗通過的話就可以辦理入職。”謝先生回憶,2022年11月,他結束了試崗,并經過了集團高層領導的再度面試,確定符合入職條件。“但集團人事部門告訴我,因為恰逢國企改革,集團人事編制被凍結,所以勞動合同需要暫緩簽訂,工資也暫時不能發。”
謝先生稱自己是通過公開招聘進入城投
“沒想到這個‘暫緩’持續了兩年多。”謝先生說,2023年7月,哈爾濱市國有企業整合重組,成立城發投集團,城投變為其控股的二級單位。“城投的部分人事架構同步轉移至城發投,我也被安排到城發投的集團辦公室繼續做文秘工作。”
謝先生說,城發投成立后,內設機構和編制安排逐漸確定,開啟了內部競聘。“眼看著其他人都已經通過競聘完成‘落位’,但我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無法參與競聘。我和辦公室主任以及集團的相關領導有過多次溝通,他們承諾競聘結束后會安排我入職的事情,我只好繼續等待。”
多次拖延
“集團人事部門承諾安排‘落位’二級單位,
卻要求簽訂勞務合同”
進入2024年下半年,謝先生說自己看到城發投和下屬單位城投的崗位已全部配置完畢,便再次和辦公室負責人以及人事部門進行溝通。“城發投人事部門負責人告訴我,會在‘人事解封’后,將我安排在城投。”另一位集團高層領導也明確表示,謝先生的情況屬于歷史遺留問題,因其當時通過城投招聘,即使在城發投工作一年也不意味著要“落位”在城發投。“你即使要進,你也是進城投,是城投招聘了你,你需要履行城投的程序。”
有了確定的歸屬,謝先生放下心來,2024年9月,在單位的安排下,他開始配合完成城投的相關工作。
“后來城投人事部門聯系到我,讓我去簽訂合同,我去了之后才得知他們要和我補簽一份勞務合同。”謝先生說,“我在2022年應聘的是正式崗位,應簽訂勞動合同,若簽訂勞務合同我將變成臨時工性質,這個方案我無法接受。”2024年10月,謝先生和原城投黨群人事部副部長、現城發投黨群人事部副部長楊先生進行了再度協商。溝通錄音顯示,楊先生稱2022年他曾和謝先生同批參與面試招聘,對于謝先生的身份問題,楊先生承諾會將其安排在城投,負責文秘工作,并表示集團將統一解決此類歷史遺留問題,相關流程將于11月啟動,之后會通知謝先生參加相關招聘活動,補發工資一事等謝先生正式入職后另行商議。
謝先生提供的他在城發投和城投經辦的行政發文審批
謝先生向記者提供了多份他在城發投和城投經辦的行政發文審批,以及他在兩家公司的工作文件、辦公照片、和公司領導同事的工作對接記錄等。公司內部系統截圖顯示,謝先生在城投隸屬于綜合辦公室,并登記有員工號。
圖為謝先生在各個工作群的截圖
“等到了11月,集團內部還是沒有啟動相關流程,我只好被迫從公司離開。”謝先生說,12月6日,他向兩家公司發出了《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勞動仲裁
城投認為其是為爭取入職機會,
在沒有報酬的情況下在城發投進行“義務幫工”
2024年11月底,謝先生通過哈爾濱市道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就此事申請勞動仲裁。“由于單次仲裁申請對象只能是一家公司,城發投的領導曾承諾將我安排在城投。我只好先申請了和城投的仲裁。”
仲裁裁決書顯示,謝先生請求裁定其與城投之間自2022年7月至2024年10月存在勞動關系,并請求裁定城投向其支付未足額發放的工資以及被迫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等。
謝先生在庭審中提交了他日常的工作記錄和照片,以及他和楊先生的溝通記錄。
謝先生提供的工作材料
音作為證據。城投認為,謝先生提交的證據為其在城發投的工作材料,無法證明他和城投存在勞動關系,且楊先生現已不是城投員工,錄音內容與該公司無關。因此,城投認為謝先生是為了爭取入職的機會,在沒有任何報酬的情況下在城發投進行“義務幫工”。
最終,勞動仲裁委判定謝先生提交的證據無法證實其與被申請人單位城投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駁回了他的仲裁請求。
仲裁委回應
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對裁決有異議可向法院起訴
對于謝先生所稱2022年入職至今未簽合同也沒發工資一事,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原哈爾濱城投黨群人事部部長、現城發投黨群人事部部長楊女士,對方表示,集團相關新聞發言人和信訪溝通人將向記者回應此事。但截至發稿,記者未獲回復。
城發投黨群人事部副部長楊先生表示,謝先生目前已經提起勞動仲裁,相關情況不便向記者透露。
隨后,記者聯系到城發投綜合辦公室主任徐先生,詢問謝先生相關工作情況,對方稱不便回應。綜合辦公室副主任李女士則表示,她是去年夏天才進入該崗位,具體情況不太了解。“我來了時間不長,他(謝先生)就走了。”記者詢問謝先生是否負責材料撰寫方面的工作,李女士表示:“我在職期間,他沒寫過太多材料。”
4月8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哈爾濱市道里區勞動仲裁委,謝先生仲裁申請的經辦負責人表示,謝先生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他和被申請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因此駁回了他的仲裁請求。
該負責人表示,當事人在公司內有業務或干過活不意味著就具有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界定需要綜合考慮進行判定,看當事人是否服從單位的管理、是否從事單位安排的勞動、有沒有勞動報酬、是否打卡簽到等。若當事人謝先生對裁決有異議,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通過法律途徑處理。
律師提醒
入職時務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保留入職、提供勞動證據避免潛在風險
對于此事,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
從涉案情況來看,謝先生確實從事了有關勞動,在法律上,謝先生有權索要工資。根據《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合同法》也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雖然謝先生未簽訂勞動合同,但他實際為單位提供了勞動,若能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則有權要求單位支付工資。
趙良善指出,謝先生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工資;也可以直接提起勞動仲裁,但需充分準備證據,如工作記錄、照片、溝通錄音、公司內部系統截圖等,以證明自己與公司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以及自己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等。如對于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
趙良善提醒,若員工遭遇此類事件,需注意以下事項:一是在入職時,務必要和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清楚用人單位主體、薪資待遇、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重要條款。二是保留入職、提供勞動證據,如招聘信息、面試通知、工作證、工作服、工資條、考勤記錄、工作郵件、與用人單位的溝通記錄等。這些證據在可能出現的勞動糾紛中至關重要,能夠幫助勞動者證明自己的勞動關系和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三是切莫輕信口頭承諾,因為口頭證據舉證難,建議將口頭承諾書面化,寫進合同或者補充協議中,避免潛在風險。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白仲夏 編輯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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