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談婚論嫁的情侶因感情破裂分手,為籌備婚禮而拍攝婚紗照的費用是否應該返還?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判決駁回男方要求女方返還一半婚紗照等費用的訴訟請求。
2022年初,陸先生與丁女士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后決定于2022年11月舉辦婚禮。然而,婚禮前雙方因種種原因選擇分手,陸先生與丁女士在雙方家屬的見證下協商簽訂了承諾書,由丁女士返還陸先生3.09萬元。隨后雙方又簽訂協議書,對房屋所有權變更事宜進行協商確認。
由于承諾書中的3.09萬元僅包含雙方戀愛期間電子轉賬往來的金額,因此陸先生又要求丁女士返還其為籌備婚禮所支付的結婚對戒、餐飲煙酒、手機及拍攝婚紗照等彩禮費用共計58669.45元。2024年4月,因雙方協商不成,陸先生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彩禮通常指男女雙方為締結婚姻由一方給予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錢款,包括大額贈與、貴重財物和具有身份意義的物品等。本案中,陸先生以結婚為目的贈與丁女士的對戒屬于彩禮范疇,而其為女方購置婚紗、拍攝婚紗照、籌備酒席等費用,女方及其家庭并未獲益,屬于消費性支出,不能認定為彩禮。
南潯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由丁女士返還陸先生對戒一枚,駁回陸先生要求返還一半婚紗照費用等其他訴訟請求。
陸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拍攝婚紗照費用屬于消費性支出,不應認定為彩禮。承辦法官通過“背靠背”調解方式,認真傾聽當事人訴求,歸納矛盾爭議焦點,結合民法典、彩禮新規等相關法律法規,從彩禮與消費性支出的區別、當地經濟水平和風俗習慣等多方面分析,引導雙方換位思考,互相體諒,最大限度消除雙方的對立情緒。最終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見證下達成調解協議,丁女士同意額外補償陸先生5750元并于當日全部履行完畢,雙方今后再無糾葛。該起婚約財產糾紛案最終得到了圓滿解決,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
法官說法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的,原則上彩禮應當予以返還。在確定彩禮范圍時,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規定,結合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彩禮具有明顯的婚姻締結目的,彩禮的給付通常是在雙方家人或中間人的見證下進行,且財物價值往往超出當地一般的禮節性贈與范圍,例如本案中的對戒,因其價值高昂且以結婚為目的贈與,應被認定為彩禮。而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增進感情、共同生活而產生的日常開銷,如共同用餐、旅游、拍攝婚紗照等,不屬于彩禮范疇。
文字來源:中國普法
編輯:木南
校對:梅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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