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1日,渠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張某涉嫌高空拋物罪一案。省市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全市檢察機關干警代表,渠縣法院干警代表,社區工作者代表,物業公司職工代表,群眾代表等40余人旁聽庭審。
案情回顧
2024年12月2日9時許,54歲的張某與其男友因瑣事在家中發生激烈爭執,為發泄情緒通過7樓臥室窗戶向樓下拋擲若干衣服、女士手提包、相框以及10多根金屬空心管,將停放在樓下的電動車頂棚、儀表、門市遮雨棚等損壞。
檢察機關指控,事發時間系人流高峰期,且樓下即為商店門市,過往行人密集,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故向我院提起公訴。
【審判速覽】
合議庭經審理后,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對本案定罪、量刑方面進行了認真評議,綜合被告人賠償被害人、認罪悔罪態度等情節,對本案進行當庭宣判,對被告人判處犯高空拋物罪,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的刑罰,同時審判長結合案件事實,開展了深刻的法庭教育。
被告人當庭認罪認罰,表示已經深刻認識到自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并于庭后向審判長提交“悔過書”一份。
省人大代表,四川省水電投資經營集團渠縣電力有限責任公司電力調度中心黨支部書記、變電運維中心主任何曉莉表示,人民法院嚴懲高空拋物犯罪,體現了全力守護“頭頂的安全”的堅定決心,切實增強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庭審是最生動的法治課堂,案例是最鮮活的普法教材,本案的公開庭審也為公眾上了一節“懸在頭頂的安全課”,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效果。
社區工作者代表、物業公司職工代表也紛紛表示,通過真實案例直觀感受到高空拋物的法律后果,對今后開展相關普法宣傳、安全保衛工作具有指導意義。
【“渠小芽”有話說】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高空拋物罪”作為新罪名入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但不少公眾對高空拋物罪的認知有待加強,誤認為未造成實際人員傷亡事件,則不構成犯罪。實際上,行為人拋擲的物品性質、地點、時間、人流密集程度等因素,都是判斷行為人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構成高空拋物罪的考量范疇。高空拋物若導致人員傷亡等極端事件的發生,除依法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外,可能同時因觸犯過失致人重傷罪、故意傷害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面臨更重的刑罰。
一枚雞蛋從4樓拋下即可致人頭頂起膿包,從8樓拋下即可致人頭皮破損,從18樓拋下即可砸破頭骨,從25樓拋下即可致人死亡。高空拋物關乎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高度危險性,望廣大群眾增強法治觀念和安全意識,切勿“以身試法”,共同維護我們“頭頂上的安全”。
擬稿:姜慧 陳潔
編輯:楊楠茜
審核:陳潔
審定: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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