敗家兒子防不勝防!男子花2400萬在兒子婚前買房,房產沒加名,但結婚不到三個月兒媳離婚分走1500萬。離婚后三年兒媳被前公公起訴,這筆錢能要回來嗎?大千世界,只有想不到沒有不可能,分享個案子。
基本案情:16年12月,老劉給兒子小劉轉賬2400萬全款在上海買房,次年1月小劉和張某登記結婚,結婚不到三個月兩人就辦了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竟約定上海這套房屬于夫妻共有,離婚后房子歸小劉,給妻子張某1500萬補償款。
無法理解,明明這房是婚前財產也沒給女方加名,結婚三個月就離婚,為什么小劉會在離婚協議中答應給張某1500萬?是惡意串通坑爹,還是有什么把柄被女方威脅?目前我查到的資料沒解密這事,是個謎。
法律上,小劉是房屋所有權人有權處分房屋,離婚協議又經官方備案,沒有特殊的證據和理由,生效后不能隨便撤銷,關鍵是對離婚協議老劉也無權干涉。所以,這1500萬是不是就被張某拿走了?
在小劉離婚3年后,老劉持小劉簽字的借條和轉賬憑證,把兒子小劉和前兒媳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償還借款本金1980萬元和約定的利息。為什么3年后才起訴,是小劉一直隱瞞離婚的事,還是老劉之前沒想到這個維權方案,公開的資料也中沒看到解釋。
張某稱借條是小劉個人在婚前簽的,與自己無關,這筆債務也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自己不應該承擔償還責任。
大家覺得張某的理由法律上是否成立?先不說借條真是當年簽的,還是后來補的,不可否認的是只有小劉簽字,也不是婚姻期間簽的,那這種債務能認定為共同債務,并要求張某對小劉簽的借條承擔責任嗎?
法院審理判決:本案法院把這筆債務認定為共同債務,判決張某要承擔還款責任。介紹一下法院的理由,法院認為小劉購房的時間是16年12月底,而次年1月就和張某登記結婚,所以明顯這房是用于小劉和張共同生活了。更重要的是通過離婚協議小劉將個人名下的房產,通過約定轉化為與張某的共同財產,張某因此受益1500萬。這個行為代表著小劉將購房所欠的債務用于與張某的家庭共同生活,這是核心問題,可以據此認定原來的個人債務,在此時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
楊律說法:在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中,確實有這樣的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所以,法院引用該條款認定張某應該對這筆債務承擔責任,但考慮到張某基于離婚協議獲得房屋價值一半補償款共計1500萬元,所以判決張某只在1500萬元受益范圍內對案涉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小劉簽的借條里還約定了月息二分,所以,最后很可能張某這1500萬都得吐出來。
高手過招有時勝負可能就在一念之間,很難說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還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有時看誰手段高,有時也有運氣成分。類似的事打官司也不排除是另一個結果的可能。事實上在父母給兒子出資購房的事上,確實有一些坑爹坑媽的兒子背著父母擅自加名或處置房屋,最后人財兩空的。也不是每個被坑的父母都有老劉這樣的挽回的機會的,只能說自己孩子靠得住靠不住,自己多觀察多想想吧!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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