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于醫保政策的不斷調整與完善,部分藥店工作人員甚至執業藥師對相關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導致一些誤解在行業內廣泛傳播。
例如,自2025年1月1日起,國家醫保局開始推行外配處方電子化流轉新規,引發了部分藥店從業者和患者的誤解,有人認為今后所有藥店都不再接受紙質處方,所有定點藥店都必須具備電子處方流轉條件。
那么,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電子處方并非“一刀切”
2024年10月16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關于規范醫保藥品外配處方管理的通知》,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配備“雙通道”藥品的定點零售藥店均需通過電子處方中心流轉“雙通道”藥品處方,不再接受紙質處方。
實際上,該文件明確的適用主體是“配備‘雙通道’藥品的定點零售藥店”,適用的藥品也只限于“雙通道”藥品。一些地區根據自身情況,將政策范圍擴大到了門診統籌藥店。
例如,黑龍江省醫保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醫保門診處方管理的通知》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配備“雙通道”藥品和門診統籌的定點零售藥店均需通過電子處方中心流轉藥品處方,不再接受紙質處方。
梳理國家及各地醫保政策可以發現,對于外配處方電子化流轉的要求,主要聚焦于“雙通道”藥店和門診保障藥店,且只針對需要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的藥品。對于醫保個人賬戶或自費購買的藥品并沒有這樣的要求,只要處方符合藥監部門規定就可以了,相關藥店也不需要開通電子處方流轉功能。
河北省醫保局解讀的《關于落實好國家規范醫保藥品外配處方管理相關規定的通知》時就明確提出,參保人在所有定點零售藥店,包括“雙通道”藥店和門診保障藥店,使用個人賬戶購買藥品或者自費購買藥品,處方不受本統籌地區限制,需符合藥監部門相關規定。非“雙通道”藥店和非門診保障藥店不涉及醫保統籌基金支付,暫時還不需要實現電子處方流轉功能。
藥監部門對處方的具體要求
國家藥監局最新出臺的《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對于藥店接受的處方主要有如下要求:
處方來源及銷售要求
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遵守國家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藥品零售企業營業時間內,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未經其審核,不得銷售處方藥。
網絡售藥處方要求
通過網絡向個人銷售處方藥的,應當確保處方來源真實、可靠,并實行實名制。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與電子處方提供單位簽訂協議,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方審核調配,對已經使用的電子處方進行標記,避免處方重復使用。若接收的處方為紙質處方影印版本的,也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處方重復使用。
處方保存期限
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處方藥的處方保留不少于五年。
藥店應對策略:抓住機遇,規避風險
嚴守合規經營底線
藥店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杜絕虛假開方、超量開藥等違法違規行為。對于接受的各類處方,包括電子處方,要留存處方備查(保存期≥5年),同時要積極配合藥監和醫保部門監管。
明確自身定位
如果是“雙通道”或門診統籌定點藥店,應根據當地醫保部門要求,盡快開通電子處方系統,確保與醫保平臺無縫對接。對于普通藥店,主要支付方式為自費及醫保個人賬戶支付,可靈活接受紙質處方和電子處方,但需嚴格審核處方的真實性,防范“假處方”風險。
優化服務流程
一方面要加強與醫療機構聯動,主動了解醫院外配藥品目錄,針對性備貨,避免出現“有方無藥”的尷尬情況。另一方面,針對老年患者,提供“適老化”服務,如協助老年患者打印電子處方或指導其使用醫保小程序查詢醫療機構流轉的電子處方。
隨著醫保政策的不斷完善,電子處方的應用范圍在逐步擴大,但紙質處方并未退出歷史舞臺。對于患者而言,應了解當地的相關政策,以便在藥店買藥時能順利使用醫保支付。
對于藥店來說,應嚴格落實國家及地方的政策要求,規范處方藥的銷售流程,確保醫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同時,有關部門也應加強對相關政策的宣傳與解讀,避免因誤解而引發不必要的矛盾與問題。
來源 | 中國藥店
編輯 | 劉瑩 吳晗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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