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重要的權利,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結婚或離婚自由的行為。
網友咨詢: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認定標準是什么?
黃凌一律師解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這里的“暴力”是指使用捆綁、吊打、禁閉、強搶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如果行為人采取的暴力行為,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也不構成本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要包括父母、子女、兄弟、丈夫、族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為多數。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他人婚姻自由與人身自由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犯罪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黃凌一律師補充:
對于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在沒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只有被害人親自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司法機關才能處理;對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被害人受強制或威嚇等原因而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被害人死亡”,主要是指行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犯罪行為致使被害人自殺身亡等,不在“告訴的才處理”之列。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黃凌一律師
四川經川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執業14年,注重辦案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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