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網友咨詢:
債權人向債務人打電話,非本人接聽訴訟時效能中斷嗎?
陳曉玲律師解答:
討債的方式有很多種,電話討債也只是其中之一。根據《民法典》及司法解釋,實際行動表達債權意愿并有效傳達至債務人可中斷訴訟時效。債權人向債務人撥打電話,即便非本人接聽,但能證明主張債權的,訴訟時效中斷。
陳曉玲律師補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或者雖未簽名、蓋章、按指印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陳曉玲律師
福建科訟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有近十年的金融行業從業經驗,曾就職于世界500強、央企等大型企業,擁有豐富管理及合規風控經驗。專業領域:婚姻家事、合同糾紛等民商事訴訟業務,法律咨詢、企業法律顧問等非訴業務、刑事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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