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凌某某自2004年9月開始入職某化工公司,擔任操作工一職。雙方于2012年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3年9月17日凌晨2時,凌某某在生產區域燒堿生產部融硝崗位樓梯間位置吸煙,被公司巡視人員現場發現。當月20日,該公司工會委員會就凌某某在生產區域吸煙一事進行了專題討論并表決解除凌某某的勞動合同,19人全員通過。2023年10月9日,公司向凌某某作出了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凌某某在車間生產區吸煙為由,決定解除與凌某某的勞動合同。凌某某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229,854.59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系化工企業,生產區屬于對火苗嚴格管理的區域,該公司《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了在生產區內禁止吸煙或攜帶火種,并且在實際生產活動中,進入生產區需上交手機、香煙、打火機等物品,生產區內亦有多處設有醒目的警示牌,上面寫有禁止攜帶物品及相關規章制度。原告在生產區域吸煙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因此,被告有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且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及經濟補償金。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鑒于勞動關系的解除是關系到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司法實務中對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把握較為嚴格。用人單位在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合法制定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制定合法的規章制度,并及時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充分發揮工會的監督作用。
提供證據:
用人單位應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
符合程序要求:
用人單位處理的程度和程序應符合規章制度本身的要求。
【行動建議】
對于勞動者而言,在入職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履行自身的義務,自覺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這不僅是維護用人單位正常工作秩序的要求,更有利于自身的提高和發展。具體建議如下:
一、認真學習規章制度:
入職時應仔細閱讀并理解《員工手冊》及其他相關規章制度,確保自己清楚了解公司的各項規定。
二、嚴格遵守安全規定:
特別是在涉及危險品或特殊環境的工作場所,如化工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規定,避免任何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行為。
三、積極配合公司管理:
如有疑問或不清楚的地方,應及時向主管或人力資源部門咨詢,確保自己的行為符合公司要求。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結語】
通過本案,我們可以看到,企業在制定和執行規章制度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確保程序合法、內容合理。同時,勞動者也應自覺遵守規章制度,共同維護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安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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