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萬里大造林”案件清償清退的公告。此前,該法院已多次發布清償清退公告。在辦理“萬里大造林”案件過程中,需要進一步尋找購林群眾,請相關購林人員按照下方公告內容參與清償清退。
你知道“萬里大造林”案嗎?
“萬里大造林,利國又利民”
這句響亮的口號,曾經風靡半個中國
“萬里大造林”案
是本世紀初國內一起
影響廣泛的非法集資案件
案件當事人之一的陳相貴,曾不惜重金購得多項榮譽,通過將自己打造成影視名人等方式,千方百計抬高自身形象,以此增加人們對其的信任度、信賴度甚至是信仰度。
同時,一些名人也被陳相貴所用,成為萬里大造林公司林地傳銷活動迅速蔓延的催化劑。
經查,陳相貴先后投入了5443萬余元的巨額廣告費進行虛假宣傳,使媒體效應、名人效應在其傳銷活動中得到充分發揮,導致越來越多的購林者喪失了投資的風險警惕。
萬里大造林公司的傳銷活動最猖獗的時候,其傳銷分支機構以扁平化的發展形式急劇擴張,一度達到百余家,遍布半壁中國,特別是東北、華北地區的城市,幾乎都有萬里大造林公司的影子。
包頭市中院于2008年10月27日、28日
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萬里大造林”案
涉案金額達12.79億余元
涉及全國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3萬余名購林客戶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相貴、劉艷英于2002年成立了遼寧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2004年1月起又相繼成立了內蒙古萬里大造林有限公司等系列公司。二被告以上述公司為依托,在內蒙古、遼寧等地通過承包或者租賃的方式大量取得土地使用權自行種植楊樹幼林或者直接購進有林地,并以“托管造林”為名,在內蒙古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積極組織、建立、發展傳銷網絡和傳銷團隊,通過媒體廣告、散發傳單、集會宣講等方式大肆進行虛假宣傳,以傳銷手段銷售林地。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相貴、劉艷英等人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托管造林”為名,采取虛假宣傳手段,以傳銷方式銷售林地,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影響了社會穩定,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相貴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億元;被告人劉艷英有期徒刑9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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