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閱讀此文前,誠邀您點擊一下“關注”,既方便您進行討論與分享,又給您帶來不一樣的參與感,感謝您的支持。
引言:
作為一個農業大國,土地對于中國人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農民雖說是靠天吃飯,但是他們的生活狀態一向都是面朝黃土背朝天。
腳下的土地就是他們賴以生存的基礎。當手中掌握著土地資源時,人民群眾就能夠從容不迫地進行農業生產活動。可是當土地資源被壟斷到了某一社會階層手中時,人民群眾參與農業生產活動時,受到的限制和束縛也會不斷增加。
在宋朝時期,土地兼并到租佃相資,這個轉變過程就體現了朝廷對于土地管理的增強。這一轉變為何會發生在宋朝時期?
而土地政策的轉變,對于整個社會生產來說又有著怎樣的影響?今天這篇文章,我們就一起來回顧一下宋朝的土地政策。
- 土地資源,社會分配
在中國原始社會中,土地是人民群眾共有的社會資產。對于需要進行農業生產的人們來說,腳下的土地就是他們賴以生存的基礎。只要有足夠的土地來耕種,他們對于生活便會充滿信心。
可是當時代來到奴隸社會乃至后來的封建社會之后,土地政策受到統治者利益的影響而一變再變。
早在商鞅變法之時,他為了促進國內的經濟建設,就將土地公有制改為了土地私有制。對于整個國家的發展來說,這樣的轉變自然會增加財政收入。但是對于農民來說,土地私有制的產生,無疑讓他們貧窮的生活雪上加霜。
農民是一定需要土地資源的,因為手中掌握著農業生產技術的他們,必須要在足夠面積的土地之上,才能夠讓技術轉變為最后的價值體現。簡單來講,只有在有地的情況下,手中的技術才能在最后變成糧食。
如果光是掌握著農業生產技術,但是沒有土地資源做支撐,那么農民的生活將難以為繼,整個國家的統治最后也必然會面臨土崩瓦解的局面。
所以在接下來的封建時代當中,農民起義時常發生。而到了唐朝,統治者意識到必須要讓農民耕者有其田,所以在社會范圍內將土地政策改變為了均田制。
所謂均田制,就是由朝廷來統一分配土地。朝廷將土地收歸集體所有,然后根據人頭數量向每家每戶分配土地面積。這樣一來,社會矛盾會大大減少,農民所承擔的生產負擔也會降低。
但問題是,這樣的政策無疑會沖擊地主階級的利益。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當地主階級失去了對土地的所有權勢,他們便會想方設法地從農民手中去剝削更多的賦稅收入。如此一來,最終負擔還是落到了人民群眾的頭上。
由此可見,在土地政策的處理上,國家絕對不能采用極端的方式來處理。所以到唐朝中后期,土地租賃的現象便時有發生。
地主階級將土地收回到自己手中,當農民需要種植土地時,便會以一定的經濟成本從地主的手中租出土地。
他們無法再拿到土地的所有權,但是他們可以通過負擔成本的方式來獲得土地的使用權。而一旦將土地資源和手中的生產技術結合起來,土地便能夠創造真正的價值。
時間來到宋代,這一社會現象也在不斷普及。整個宋朝社會中,農民向地主租借土地的事情時有發生。于是,主佃的關系也成為了宋朝土地經濟當中的一個典型。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有了租戶和地主的關系之后,地主階級為了擴大本階級的經濟收益,必然會更大程度上去收攏社會上的土地資源。因此,土地兼并的現象越來越嚴重。
土地兼并對于統治者來說,并不是一個好事。土地兼并的現象變得越來越嚴重,那么底層百姓受到剝削的情況也會更加嚴重。
若是事情進展到一個極端,農民起義便會發生,統治者所維護的社會秩序也將受到極大的沖擊。
在這種情況下,抑制土地兼并似乎成了宋朝必須要走的一條路。
- 新派變法,舊派打壓
由于社會矛盾不斷加劇,一些社會改革派別也在社會政策方面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見解。
王安石變法,就是宋朝社會中發生過的一次相對典型的社會改革運動。王安石所代表的新派政治集團認為,土地兼并絕對是社會發展過程當中的一個非常惡劣的現象。如果不有效地對土地兼并進行打擊,那么整個宋朝的統治秩序將會變得不堪一擊。
因此他提出了自己的建議,那就是朝廷應當采用相對強硬的手段去抑制土地兼并。即使這樣的做法最終會損害地主階級的利益,但是當底層民眾權益受到保護時,他們會擁有更強的生產積極性,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也會欣欣向榮。
王安石所提出的說法,無異于沖擊了整個封建舊社會的土地秩序。所以在他提出變法改革之后,代表著社會自治舊秩序的一部分舊派人物也對他的變法舉措做出了種種打壓。
他們認為,不管是出租土地的地主還是租借土地的佃戶,實際上都會為社會生產的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
雖然土地兼并的現象時有發生,但是當農民需要花錢從地主手中獲得土地時,他們必然會產生更大的積極性,以求自己在負擔了土地租借的成本之后,還能產生一部分經濟收益。
而地主通過出借土地所獲得的報酬,有一部分也會通過稅收的形式上繳到國庫。所以如此一來,整個朝廷的財政收入是能夠得到有效保證的。
用舊派人物的話來說,這種方法叫做貧富相資。不管是上層階級還是底層階級,大家都成為了社會生產的貢獻者。
在這個過程當中,某一部分群體的利益必然會受到損害,但是只要整個朝廷的整體秩序能夠得到有效維系,那么這部分損害也可以被看成是能夠控制的成本。
舊派所代表的政策和思想,完完全全在維護地主階級的利益。因為他們本身就處于統治階層,所以他們自己的利益和底層農民的利益是矛盾的。
但王安石不同,王安石在自己的變法運動中所提出的青苗法,確實有效抑制了土地兼并現象的加劇。
但是由于新派和舊派之間的政治斗爭,國家的土地政策在不斷變化,到最后不管是地主還是農民的利益都受到了損害。
偉大的文學家蘇軾就曾經提出過他的觀點,他認為,貧富相資其實從本質上來說就是對于社會資源的充分利用。
具體來講,當地主手中掌握著大量的土地資源,而不具備進行勞動生產的人才力量時,這些土地資源最終都會變成浪費。土地沒有辦法產生價值,那么土地就不配被稱作為生產要素。
同樣地,當農民手中掌握著生產技術,但是缺乏土地資源時,他們的技術就沒有辦法實現變現。他們是靠土地吃飯的一群社會群體,如果沒有土地,再多的技術也是白搭。
只有當土地和生產技術這兩種生產要素結合在一起時,社會資源才能最終轉化為社會價值。因此,蘇軾認為,貧富相資是當時最好的一種社會情況。
蘇軾這種認知,其實對于當時的社會情況來說恰恰是最合適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如果不能完全剝離開來,那么地主牢牢掌握著土地資源,農民牢牢掌握著生產技術,兩者始終無法得到結合,這對社會的后續發展終究是有害的。
基于貧富相資這樣一種社會認知,朝廷在后續的發展過程中加強了對土地的管理。而主佃相資的社會關系,也逐漸在宋朝社會中形成和發展。
- 主佃相資,各取所需
所謂主佃相資,其實就是地主在生產關系中轉變為出租方,農民在生產關系中轉變為租借方,農民在支付適量報酬的情況下,從地主手中租出土地,掌握一定時期內的土地使用權,并且通過使用創造社會財富。
這種生產關系出現的基礎,就是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完全剝離。地主作為土地資源享有者,自然會牢牢掌控著土地的所有權。而農民租借土地,租借的是使用權。
在土地售賣這一種交易關系之外,新的交易形式就產生了。這種形式之所以能夠在宋朝社會中不斷發展,完全得益于宋朝商品經濟的繁榮。
北宋朝廷覆滅之后,南宋朝廷隨之建立起來。南宋統治者意識到土地兼并和抑制兼并這兩種手段都會對社會不同階層造成傷害,于是便想要在兩者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
朝廷通過加強對土地資源的管理,嚴格把控土地交易過程中的環節,不僅保障了土地所有者的權益,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農民的負擔。
有了土地租賃這一方式,農民并不需要花費巨大的成本去買回土地。在農閑之時,農民也不需要承擔維護土地資源的成本。土地在農民的手中,就能夠發揮出最大化的價值。
針對這一特殊的社會交易形式,南宋朝廷也專門出臺了管理土地資源種種相關法令。在法律條例的規定之下,交易雙方的各項行為都被約束在框架之中。
主佃關系的轉變,也能夠在某種程度上盡量去維護兩個階級的不同利益。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之間的矛盾在不斷減少,社會秩序隨之便會變得更加穩定。
其實從本質上來說,主佃關系也是土地私有化的一種外在表現形式。只要土地私有化還存在在這個世界之上,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的矛盾就不可能調和。但是通過政府宏觀調控的這只大手,矛盾確實是可以減輕的。
而這一關系的轉變,其實也從側面反映了宋朝朝廷對于土地管理的力度在不斷增強。正是因為有了制度做保障,有了法律作準繩,地主和農民才能夠在交易過程當中去尋找雙方利益最大化的一個平衡點。
而且隨著土地權利的剝離和分化,宋朝朝廷還能夠實現對土地資源的充分利用。地主和農民都會向朝廷交稅,朝廷財政收入還能夠在一定時間內達到穩定的增長。
所以總的來說,主佃相資這種關系,代表的其實是社會的進步。
結語:
土地私有化本身就是封建時代的基礎特征,正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統治階級一定會竭盡所能地將土地資源掌控在自己手中。
因為在農業社會當中,土地就代表著生產價值。但是土地兼并必然會導致社會矛盾的加劇,朝廷怎樣在其中起到調和作用,怎樣通過制度去抑制兼并和維護不同階層的利益,就是一門很大的學問了。
參考資料:
1.《宋史》
2.《宋刑要》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