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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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方拖欠工程進度款導致施工方未能按期完工,且項目未經整體竣工驗收及結算審定的情況下,施工方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時,確定“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是一個關鍵問題。
如果因發包方拖欠工程進度款導致未能完工,項目未經整體竣工驗收及結算審定,在施工方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時,如何確定“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王老五飲品有限公司、湖南人生飲品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案》中明確:
案涉工程交付之日不明,工程價款也未結算,應以原告起訴時間作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原告于起訴時主張案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并未超過六個月的行使期限,二審判決認定原告在被告欠付其工程款范圍內對案涉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被告主張以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作為應付款時間,因案涉工程未完成竣工結算,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p>
本案中,《補充協議書》對于案涉爭議二期工程付款方式約定:“二期工程按月形象進度計量、付款,乙方(航天建筑公司)每月25日向甲方(人生飲品公司)提交當月工程量清單及報價文件,甲方須在當月30日之前完成審核工作并于下月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工程計量款的80%,余款在相應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審定后付足總價款的95%,總價款5%作為保修金在保修期滿后7天內一次付清?!?/p>
案涉工程因王老五飲品公司、人生飲品公司拖欠工程進度款導致未能完工,項目未經整體竣工驗收及結算審定,因此《補充協議書》約定的工程價款支付條件未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p>
王老五飲品公司和人生飲品公司主張,應以航天建筑公司提交結算資料和匯總表的時間即2017年2月21日起算優先受償權的期間。
本院認為,以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作為應付款時間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對結算文件所載明的工程款均無異議,在此情形下,承包人才具備了根據確定的建設工程價款主張優先受償權的條件。
本案中,航天建筑公司提交結算匯總表時,王老五飲品公司、人生飲品公司未予審核確認,案涉工程未完成竣工結算。如果王老五飲品公司、人生飲品公司認可2017年2月21日為應當給付工程價款之日,須同時認可以結算匯總表計算的金額11585萬余元進行結算,但其對該時點的工程款數額仍存在異議,故對王老五飲品公司、人生飲品公司的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2019年11月7日,王老五飲品公司、人生飲品公司與姜紹泉、九華基礎公司通過核對,確認無爭議部分的工程款為62175906.8元,并一致同意就有爭議部分的工程款申請法院進行造價鑒定。2020年1月13日,航天建筑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王老五飲品公司、人生飲品公司以雙方確認或者造價鑒定的數額為準向其支付相應工程價款,并在案涉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可見,直至航天建筑公司起訴之日,雙方當事人對應付工程價款仍有爭議。
本案中,案涉工程交付之日不明,工程價款也未結算,應以航天建筑公司起訴時間作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航天建筑公司于起訴時主張案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并未超過六個月的行使期限,二審判決認定航天建筑公司在王老五飲品公司、人生飲品公司欠付其工程款范圍內對案涉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周軍律師提醒,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的判定并非完全統一,而是會綜合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如果發生糾紛,應及時咨詢專業法律人士,依據具體證據和法律規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確保工程款項結算的公平、公正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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