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方都市報報道,4月1日,兩位母親各陪同孤獨癥孩子乘坐東方航空航班,準備從大理飛往西安,遭到“拒載”。在大理一機場,她們出示了醫院開給孩子的孤獨癥證明,希望得到幫助,以便申請綠色通道。
登機時間臨近,她們在服務臺詢問時被告知,兩名22歲的自閉癥孩子都被拒載了。工作人員展示了微信“旅服登機群”內由“大理機場地服生產調”發送的一則消息:“MU5725兩位自閉癥旅客,機組通知影響客艙其他旅客乘機,拒載。”
4月1日,兩位母親陪同22歲的孤獨癥孩子準備搭乘東方航空MU5725航班從大理飛往西安,卻在登機前被告知“機組通知影響客艙其他旅客乘機,拒載”。令人唏噓的是,次日(4月2日)正是第18個“世界孤獨癥日”,今年的主題是“落實關愛行動實施方案,促進孤獨癥群體全面發展”。這一事件無疑讓公眾質疑:航空公司拒載孤獨癥旅客的法律依據究竟是什么?
從程序上看,東航的拒載決定似乎并非毫無依據。根據交通運輸部2021年施行的《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承運人有權拒絕運輸“旅客的行為有可能危及飛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情況。東航的《旅客、行李運輸條件》也規定,若旅客的“精神或身體狀況可能對自身或他人造成威脅”,航司可拒絕承運。
然而,問題在于:孤獨癥是否天然等同于“危及飛行安全”? 孤獨癥(自閉癥)是一種神經發育障礙,主要表現為社交溝通障礙和重復刻板行為,但絕大多數孤獨癥患者并不具備攻擊性。此次事件中,兩名青年在家長陪同下出行,且此前有多次乘機經歷,并未出現過激行為。機組在未進行任何現場評估的情況下,僅憑“孤獨癥”標簽就拒載,顯然缺乏客觀依據。
事實上,我國法律對殘疾人的出行權有明確規定,《殘疾人保障法》 規定,殘疾人享有平等出行權,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殘疾人航空運輸管理辦法》 第七條明確指出,承運人不得因殘疾人的“外表或非自愿的舉止可能對機組或其他旅客造成冒犯、煩擾或不便”而拒載。
此次事件中,兩位母親主動申請綠色通道,本是為了獲得更好的服務,卻因“暴露”孩子病情而被拒載。諷刺的是,次日他們乘坐同一航司的另一航班,未提及孤獨癥,反而順利登機。這種“申報反被拒,不報卻通行”的現象,恰恰暴露了航司執行標準的隨意性,甚至涉嫌歧視。
此次拒載事件的核心問題在于,航司是否建立了科學的特殊旅客評估機制?若機組擔心孤獨癥旅客可能影響飛行安全,應進行專業評估,而非僅憑醫學證明草率決定。事實上,東航曾在2020年春運期間成功服務一名自閉癥少年,乘務組全程關注,盡管孩子撕了雜志,但未影響其他旅客。這說明,只要妥善安排,孤獨癥旅客完全可以安全乘機。
然而,目前航空業對心智障礙旅客的認知仍停留在“潛在風險”層面,缺乏系統培訓。業內人士坦言:“特殊旅客最好的辦法就是低調一點。” 這種“不報沒事,報了可能被拒”的潛規則,無疑讓殘障家庭陷入兩難。
此次事件發生在“世界孤獨癥日”前夕,更具諷刺意味。我國現有超1300萬孤獨癥患者,他們的出行權不應被隨意剝奪。衡量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恰恰取決于它如何對待最需要支持的群體。
我呼吁民航局介入調查,明確此次拒載是否合規,并推動行業建立科學的特殊旅客服務標準。航司加強員工培訓,消除對孤獨癥等心智障礙群體的偏見,確保《殘疾人航空運輸管理辦法》落實到位。完善投訴與追責機制,避免航司濫用拒載權,讓殘障人士的出行權利得到切實保障。
真正的無障礙社會,不是讓殘障人士“隱藏”自己的需求,而是讓公共服務能夠包容每個人的不同。航班拒載孤獨癥旅客,不能僅以“安全”為名草率決定,而應回歸法律與人性的雙重考量——畢竟,法律的終極目的,是讓每個人都能有尊嚴地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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