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車裝卸貨物時,
不慎碰倒旁邊的員工,
致使員工倒地受傷,
保險公司要賠嗎?
近日,
衡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
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2023年7月11日,唐某操作吊車吊裝一車輛液壓頂,吊裝過程中,液壓頂晃動碰倒旁邊的員工謝某,致使謝某從梯子上摔下受傷。事故發生后,謝某被送至醫院治療,后經傷殘鑒定,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唐某就案涉吊車于2023年4月8日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后雙方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謝某將吊車司機唐某、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14.9萬多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衡陽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唐某操作案涉起重運輸車時,未注意觀察周邊情況、未確保操作安全,導致謝某從梯子上摔下受傷,存在過錯,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本案矛盾焦點有二:一、本案是否為交通事故;二、保險公司應否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責任。
關于焦點一,事故發生時,案涉吊車正停在施工地進行起重作業,而非在道路上行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本案不屬于交通事故。
關于焦點二,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印發的《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保監廳函〔2008〕345號)就特種車輛發生的事故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交強險賠付責任明確答復“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種機動車輛在進行作業時發生的責任事故,可以比照適用該條例”,為特種車輛投保目的是為了分散在行駛往返作業途中或從事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的風險。參考上述規定,因特種車輛進行作業為其常態,結合投保人投保意圖和交強險的社會保障功能,案涉起重運輸車在作業時發生的事故,應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可以比照交強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經認定,謝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各項損失共計147536.07元。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45236.07(醫療費用賠償限額9334.28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35901.79元)元。日前,該案已生效。
交強險是一種強制性、公益性險種,其設立的初衷在于保障不特定社會公眾權益。本案中,唐某為特種車輛投保,是為了分散在行駛往返作業途中或從事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的風險。若將保險責任范圍狹義地理解為"道路交通事故",則特種車輛投保交強險無法達到保護不特定第三方利益的目的,不符合交強險的立法目的。
特種車輛兼備行駛和作業兩種功能,主要用途為作業。用于起重的特種車輛在作業時發生責任事故,雖不是通常意義上的交通事故,但基于交強險的立法本意,不宜將此類車輛交強險的適用限縮解釋為車輛行駛狀態,可以比照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予以賠付。
來源:衡陽縣人民法院
作者:包一峰
編輯: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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