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場監管部門積極踐行包容審慎監管、柔性執法理念,規范適用“四張清單”辦理各類行政處罰案件,對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給予企業適度容錯、糾錯空間,彰顯市場監管執法力度和溫度,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現發布一批輕微違法行為減免罰典型案例。
案例1某零食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5年2月,修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零食店進行監督檢查,在該經營場所發現:“XX香辣棒”,數量:13包,生產日期:2024年09月16日,保質期:150天。“XX豆卷”,數量:39包,生產日期:2024年06月14日,保質期:8個月。“XX”辣條,數量3包,生產日期:2024年08月19日,保質期:180天。上述食品截至案發當日均已超過保質期,經核實,上述食品總貨值是61.39元。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經營過期食品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經營的涉案過期食品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已立即自行改正并對店內開展自查。上述情形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5項的條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符合不予行政處罰的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為深入推進營商環境優化升級,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修水縣市場監管局將深入落實國家場監管總局“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但“免罰”不等于“免責”,對于影響群眾健康安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違法行為堅決打擊、嚴懲不貸,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守護消費市場安全底線和公平秩序。
案例2 某甜品店未取得冷食類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案情簡介】2025年1月15日,接群眾舉報,湖口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甜品店進行食品經營許可范圍的核查,在該店經營場所發現當事人從事冷加工糕點類制售,但未取得冷加工糕點類制售許可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初次違法,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且現場具有相應的制作冷食類糕點的設施條件,案發后當事人積極申請冷加工糕點類制售,現已改正,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等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符合不予行政處罰的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對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實施免罰制度,是貫徹落實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激發經營主體活力,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在日常執法過程中,對輕微違法行為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據免罰條款和“免罰清單”予以免罰。
案例3 某營業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2025年1月8日,廬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收到投訴人關于制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請求書,執法人員前往某營業部開展執法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銷售的葡萄酒所用標識與投訴人商標高度近似,極易造成混淆誤認,系侵犯投訴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經查實,當事人于2023年3月份從某公司采購了一批由上海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代理的“**”系列葡萄酒。當事人經營貨值37175元,違法經營額5104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之規定,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本案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主動說清葡萄酒的來源,并能提供購進涉案葡萄酒的進貨記錄,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對存在的問題,及時主動改正。依據《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六)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的;(八)在市場監管部門立案前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之規定,屬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綜合本案系當事人初次違法,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決定對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減輕處罰,同時為當事人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內容的普及教育。
【典型意義】實施減免罰制度是落實服務型執法理念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力詮釋了“輕微免罰”“過罰相當”的核心要義。對首次違法給予寬容,能夠促進經營主體自我約束,減少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讓經營主體放下包袱,集中精力致力于自身發展,進一步營造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
案例4 某衛生所使用非法渠道購進的藥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12月17日,彭澤縣市場監管局對彭澤縣某鎮衛生所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在檢查過程中,當事人提供不了所進批次相關藥品的購進票據、購進驗收記錄、供貨商相關資質證明和業務員授權委托書,存在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行為,于2025年1月對該衛生所立案查處。
【處理結果】市場監管部門認為,當事人銷售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未實施審批管理的中藥材除外。”的規定,屬于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相關藥品、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藥品是關系人民生命健康和社會穩定的特殊商品,其安全性、有效性和可及性直接影響公眾健康。藥品經營者應該嚴格遵守《藥品管理法》,及時查驗藥品隨貨同行單,確保其來源正規,保留臺賬,做好藥品購進驗收記錄。市場監管部門通過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確保了衛生所合法合規運營,保障了患者的用藥安全。
案例5 某便利店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8月15日,永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艾城分局收到縣局12315轉來舉報單。執法人員于2024年8月16日對該便利店進行舉報現場核實,在該店貨架發現“**辣條”,生產日期2024年1月2日,保質期150天,共計10包。該店購進涉案“**辣條”90包,進價0.35元/包,零售價0.5元/包。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事實。
【處理結果】鑒于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涉案貨值金額較小,此次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后果較小,當事人在立案前停止違法行為及時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結合《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參照《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從輕行政處罰清單、減輕行政處罰清單和少用慎用行政強制措施清單(1.0 版)》的規定,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是老年人經營的小食雜店,在當地有不少這樣的小店,永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刻踐行過罰相當、溫情執法的理念,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行政處罰原則,結合當事人實際經營狀況,對當事人減輕處罰。既保證社會公正,又讓經營主體遵守法律規定,提升了市場監管的效能和治理水平。
案例6 某食品店未辦理小作坊登記證且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5年2月25日,瑞昌市市場監管局桂林分局收到12315投訴舉報,外地消費者稱其通過微信聯系瑞昌市某食品店,在該店通過郵寄方式購買的“脆皮腸”,該食品外包裝無食品標簽信息。經查,當事人已經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是熟食類食品制作加工,主要從事香腸類食品經營,原材料一般由消費者自己提供,其負責加工、蒸熟,并提供輔助食品原料等,加工方式是現制現售。2月21日,投訴人通過當事人在抖音賬號上預留的手機號碼添加當事人微信,通過微信向當事人訂購了一斤原味“脆皮腸”,要求當事人提供主要食材為其代加工,在此前提下,當事人代購鮮豬肉進行加工并蒸熟,然后包裝好郵寄給投訴人。舉報人隨后要求當事人10倍賠償,索賠不成遂向該局投訴舉報。該局認為,當事人雖辦理有食品經營許可證,但通過互聯網銷售現制現售食品的行為不符合熟食制品的經營范圍,符合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情形,應附有相應的小作坊食品標簽。
【處理結果】當事人無證且經營無標簽食品的行為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僅在網絡銷售一單,違法行為輕微,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案發后,當事人主動進行整改,承諾不再網絡銷售,符合《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符合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首違不罰制度是貫徹容錯糾錯機制的一項重要舉措,給予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當事人容錯糾錯機會,避免因一次無心之過就受到嚴厲處罰,讓行政執法更具人性化和溫度,能減輕廣大經營主體負擔,提振發展信心,增強市場活力,為推動經濟增長夯實“微觀基礎”,促進小微個體健康發展。
案例7 某便利超市經營過期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5年2月23日,武寧縣市場監管局接12315平臺投訴,稱某便利超市涉嫌經營過期食品,經核查,發現當事人貨架上存在過期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構成經營過期食品行為。當事人已主動在執法人員的見證下當場銷毀涉案物品。
【處理結果】鑒于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經查詢相關系統系首次違法;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經教育提醒,當事人意識到違法行為后,第一時間采取整改措施,對違法原因進行分析并對待售食品進行全面排查;涉案食品數量較少,貨值金額較低;目前沒有證據證明該違法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當事人的行為表現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1.初次違法;2.不包括餐飲環節;3.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4.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的免罰條件,綜合考慮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主觀意圖、社會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對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處罰,是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市場監管部門轉變執法理念,既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治嚴重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也要注重情理法結合,輕微免罰,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8 某藥店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案
【案情簡介】2025年2月27日,都昌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藥店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某藥店在日常經營期間未對其出售的各類藥品進行明碼標價。當事人未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處理結果】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是初次違法。依據《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第二條相關規定,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符合不予行政處罰的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在日常執法過程中,面對藥品零售行業未明碼標價行為,通過責令整改與普法教育相結合,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既督促經營者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又針對性宣傳《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引導經營者增強合規意識,從源頭預防違法問題重復發生,實現“查處一案、規范一片”的社會效果。
案例9 某醫院使用超過保質期藥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11月29日,都昌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都昌縣某醫院開展藥品、藥械安全監督檢查時,在該院藥房貨架上發現一瓶過期且已開封的**牌硫酸阿托品片和2盒過期未開封的**牌托吡酯片。經查實,上述藥品均在有效期內銷售使用,過期后并未銷售使用。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使用劣藥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本案案件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初次違法,履行了購進藥品索證索票及驗收入庫手續,且在藥品過期后無銷售使用行為,符合《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條之規定的情形。為了在行政處罰中貫徹“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并避免“小過重罰”,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典型意義】當事人非主觀故意違法,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且積極配合調查。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堅持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是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激發經營主體活力的重要舉措。
案例10 某生鮮超市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12月13日,消費者實名投訴舉報潯陽區某生鮮超市店,涉嫌銷售過期食品。2024年12月19日,執法人員前往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存放有1.69斤**牌素泡椒牛板筋(生產日期:2024年7月5日,保質期150天,有效期:2024年12月2日)已超過保質期。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如實陳述違法事實;經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其系首次違法;履行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當事人積極整改,對違法原因進行分析并對待售食品進行全面排查;涉案食品數量較少,貨值金額較低;目前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損害了不特定人的身體健康;在執法人員的監督下,當事人將未銷售的1.69斤超過保質期**牌素泡椒牛板筋自行進行了銷毀處理。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所列免罰條件。綜合考慮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主觀意圖、社會危害后果等,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為深入推進營商環境優化升級,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促進市場健康發展,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踐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理念,對輕微違法行為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積極落實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規定要求,為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作出應有的努力和貢獻。
案例11 某超市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香蕉案
【案情簡介】2024年12月13日收到檢驗報告,內容顯示,2024年11月13日在柴桑區某超市抽樣的香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于2024年11月以80元/箱的價格購進香蕉一箱,一箱凈果重約25公斤,購進付款80元,售價為7.96元/公斤,案件貨值99.5元。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農產品的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履行了法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積極配合調查,未造成實際危害。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及《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第19項的規定,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同時對當事人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內容的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都體現了柔性執法、寬嚴相濟的立法原則和價值取向,充分體現了行政執法過罰相當、溫情執法的原則,是對履行法定進貨查驗義務的食品經營者有力的保護,有利于提高食品經營者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進一步筑牢食品安全防線,為守護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保障。
案例12 某小餐飲店經營標簽信息不全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12月3日,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小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內的鮮肉餛飩標簽信息不全,缺少“作坊食品”字樣以及食品小作坊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可見標簽上標有產品名稱:鮮肉餛飩,配料表:豬肉、面粉、鹽、香辛料,生產日期:2024年11月26日,保質期:180天,儲存方式:冷凍保存,登記證編號:ZFDJ01360496000056等信息內容。當事人行為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構成經營標簽信息不全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當事人立即改正食品標簽信息不全的行為,在標簽上標注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及作坊食品等字樣。現場可提供食品原料的進貨查驗臺賬、購進票據、檢測報告和供貨商的資質等查驗記錄,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符合《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二)項和第(三)項,可以認定為輕微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不予處罰,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典型意義】對輕微違法行為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小餐飲店不予處罰,有助于減輕經營者的負擔,避免因輕微失誤而對其經營造成過大影響,有利于營造寬松、包容的營商環境,促進小微企業的健康發展。
案例13峽江縣某米廠涉嫌發布違法廣告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2024年11月29日,峽江縣局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反映峽江縣某米廠網店商品頁面宣傳圖片中存在“最佳”用語。經核實,當事人于2024年10月31日在拼多多平臺經營的店鋪“某某食品旗艦店”內“某某雜糧”的商品網頁第一張圖片使用“口感細膩、營養均衡、雜糧米、煮飯最佳、煮粥米漿更好”等內容,涉嫌使用最佳用語。案發后,當事人及時主動進行改正。
【處理結果】鑒于案件調查過程,當事人積極配合,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及時主動改正且屬于首次違法,屬于《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第七項規定的首違不罰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峽江縣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14永新縣某餐飲店未及時更新外賣平臺食品經營許可證信息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2024年10月22日,永新縣局執法人員在對某外賣平臺上的經營店鋪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的餐飲店,公示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信息,但其中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已過。經調查,當事人已延續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但在外賣平臺上未及時更新延續后的許可證信息。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在調查當中積極配合,如實陳述違法事實,認錯態度較好,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將其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了更新,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永新縣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15安福縣某公司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2024年10月29日,安福縣局執法人員對安福縣某某公司進行依法檢查,發現現場有1臺起重機械經吉安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合格,但未辦理使用登記證。現場執法人員依法下發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經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依法復查,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了使用登記證,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初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整改完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參照《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指導意見》的認定標準以及《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 版)》的規定,安福縣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16吉水縣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違法行為輕微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當事人在某網絡平臺開設的企業店鋪中上傳了一款“治愈海洋風格系列海星配飾樹脂配件diy奶油膠飾品發夾手機殼材料”的文創商品,該商品名稱和交易快照中標注了暗示“治愈心情”等無法證實的詞語。該商品單價0.23元,銷售數量為181件,銷售金額41.63元。在執法人員前往該公司經營場所調查時,當事人當場將該商品名稱和交易快照中涉及“治愈”的詞語全部予以刪除,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未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后果。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吉水縣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17江西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銷售計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裝商品不予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3日,吉安縣局接消費者舉報稱江西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花生味米MI酥”計量不合格。經過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測,該產品標簽上標注的凈含量380克,實際凈含量為357.6g,其與標注凈含量之差22.4g,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檢驗報告無異議,承認該批定量包裝商品計量不合格的事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初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在案件查辦期間能說明進貨來源,主動將計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裝商品下架,同意退貨退款,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本著過罰相當、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吉安縣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18石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糧食加工廠涉嫌無證經營食品案
石城縣某糧食加工廠于2021年6月22日辦理的《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期限為3年,到2024年6月21日止。但當事人在該證過期后的5天時間(2024年6月26日)里仍在經營,涉嫌無證經營,執法人員對其進行了立案調查。
鑒于當事人在該證過期后的5天時間內沒有任何生產加工行為,也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且屬于初次違法,其情形符合《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一)項“……違法時間少于30天的,可以認定為違法行為輕微情形……”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石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了不予處罰的決定。
案例19尋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作物農資營業部經營凈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裝過磷酸鈣案
2024年4月2日,執法人員在開展市場定量包裝商品檢查時,發現某作物農資營業部在經營場所堆放的11袋“大圍山”,對過磷酸鈣進行了計量檢驗(過磷酸鈣標示凈含量:10kg)。經專業計量檢驗發現:1、該過磷酸鈣平均實際含量小于其標注凈含量且標注凈含量與實際含量之差均大于法律規定的允許短缺量;2、該過磷酸鈣標注凈含量與實際含量之差均大于法律規定的允許短缺量。
經調查:2023年11月30日,當事人從湖南省永和磷肥廠有限責任公司購進20包“大圍山”過磷酸鈣,凈含量:50KG/包,進貨價為20元/袋,因過磷酸鈣需搭配其它肥料進行混合施用,以達到最大肥力效果,當事人將該款過磷酸鈣做特價商品,原價銷售,以此來吸引消費者購買。該過磷酸鈣平均實際含量為48.511KG,且標注凈含量與實際含量之差均大于0.5KG。經核算,該批次定量包裝過磷酸鈣貨值金額為400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但鑒于當事人首次違法,違法貨值金額低,認錯態度端正,事后積極配合尋烏縣局執法人員的調查,并將不合格過磷酸鈣退回廠家,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尋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其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督促其在以后的經營活動中,必須守法經營。
案例20于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商貿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4年7月4日,于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反映其在于都縣某商貿行購買的“健力寶”已超過保質期。2024年7月5日,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冷藏陳列柜內擺放有12瓶健力寶飲料(生產日期2023年5月20日,保質期12個月)已超過保質期。
經查,當事人在某批發部購進24瓶健力寶飲料在其經營的店內對外銷售,但未注意及時清理貨架,致使上述12瓶健力寶飲料超過保質期后擺放在銷售區冷藏陳列柜內待銷售。經核算,以上物品貨值金額總計52元,違法所得4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符合《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十六條的規定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于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案例21崇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江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違規廣告用語案
2024年1月30日,崇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稱江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有微信視頻號中使用“全國首家”宣傳。經查明,當事人使用“全國首家”宣傳用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相關規定。崇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責令改正后,當事人立即將違規廣告用語整改,2024年3月1日向崇義縣局遞交了《整改報告》。
當事人的自有新媒體(微信視頻號)初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且危害后果輕微,在市場監管部門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后立即改正,符合《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以及《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的相關規定,崇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22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液化氣供應站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充裝液化氣案
2024年3月26日,根據舉報線索轉辦要求,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執法人員和贛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液化氣供應站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該氣站因客戶反映液化氣鋼瓶閥門關不到位會漏氣,于2024年2月至3月份對用戶使用的液化氣鋼瓶進行維修,更換了27個鋼瓶的閥門內件(閥芯),并主動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鋼瓶閥芯漏氣及維修情況。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TSG-2021《氣瓶安全技術規程》“9.5(4)……檢驗機構或者充裝單位不得修理氣瓶閥門和爆破片裝置,更換閥門內件”的規定。贛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召回已更換閥門內件(閥芯)鋼瓶。當事人按照指令書的要求立即召回該27個鋼瓶,并送至龍南某特種設備檢測有限公司進行檢測及更換鋼瓶閥門。2024年4月25日該檢測公司出具氣瓶定期檢驗合格報告;2024年5月8日,當事人向市場監管部門遞交了整改報告。
鑒于當事人發現安全隱患后主動向監管部門報告,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氣站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23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江西省某服飾有限公司在網絡營銷活動中虛假宣傳案
2024年6月,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江西省某服飾有限公司進行檢查。
經查,當事人為擴大公司服裝品牌知名度和銷量,通過某官方旗艦店抖音賬戶直播平臺,由該公司余某某主播,宣稱“它是奧地利蘭精天絲面料,里外的面料我們做的時候不一樣,好不好啊?對,外面是速干的老板啊,外面是速干和阿迪,耐克這種運動系列大品牌的面料是一樣的。”另有視頻宣稱“所以我們某某品牌今年也是跟美國杜邦公司聯合開發這一款百分之一百的sorona”,上述視頻涉嫌故意夸大產品成分與知名品牌相同,作出引入誤解的商業宣傳,誤導消費者。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在網絡直播中虛假宣傳行為。
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且能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危害后果輕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24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章貢區某超市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圓茄子”案
2024年8月,章貢區某超市銷售的圓茄子被監督抽檢檢驗為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圓茄子”的行為,涉嫌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經查,當事人為江西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直營店,當事人總部江西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現場向執法人員提供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涉案批次“圓茄子”供貨方《營業執照》《檢驗結果報告單》、購進單據、微信轉賬記錄、《門店蔬菜采購配送明細單》打印件及經營模式《情況說明》等相關佐證材料。
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三款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并且積極配合,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同時當事人符合《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 版)》第19項所規定的免罰條件,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
案例25龍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龍南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某分部采購使用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玉米淀粉)案
2024年5月16日,龍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將監督抽檢《的檢驗報告》送達龍南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某分部,《檢驗報告》顯示該分部2024年4月22日采購的“玉米淀粉”,經抽樣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調查,涉案食品原料“玉米淀粉”貨值金額20.36元,違法所得無法計算。龍南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某分部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原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構成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能提供充分證據對涉案食品進行追根溯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參照《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2023年本)》第六編第四條的規定,龍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
案例26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贛州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損害競爭對手商品聲譽案
根據舉報,反映贛州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其經營門店發布“吉利銀河L7 115km PLUS龍騰版”與“宋PLUS 110km 榮耀版 旗艦”車輛對比廣告,不完整、片面地披露其銷售產品優勢,利用未經第三方權威機構認定的“價值優勢”誤導消費者,謀取不正當競爭優勢。2024年5月30日,執法人員至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展廳放置一幅標題為“一張圖說明吉利銀河L7龍騰版值在哪兒”宣傳海報,海報內容將“吉利銀河L7 115km PLUS龍騰版”與“宋PLUS 110km 榮耀版 旗艦”兩款車型指導價、現金優惠、技術等25個項目進行比對,并通過價格、配置、動力續航優勢三個維度評價其銷售的商品“吉利銀河L7 115km PLUS龍騰版”綜合競爭力價值10000元,構成損害競爭對手商品聲譽的行為。當事人損害競爭對手商品聲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僅制作了1張宣傳海報放置于展廳進行展示,展示時長不足3個月,信息傳播范圍及造成的影響十分有限,違法行為較輕。海報內容由吉利汽車總部提供。在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當日已撤銷宣傳海報,及時改正了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27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南康某廣告設計經營部未對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案
2024年1月26日,接舉報線索反映南康某廣告設計經營部未經同意擅自制造銷售標有“福墊海馬”注冊商標包裝物料,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南康分局執法人員對該情況進行核查。經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辦公電腦發現并調取了兩張顯示有“福墊海馬”床墊商標圖片和“福墊海馬”物料銷售單編號:以及當事人與購買者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且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福墊海馬”注冊商標證和商標所有權人的授權使用證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構成了未對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進行核查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系首次違法,案發后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并積極整改,減小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和《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序號六第54條“商標印刷單位未對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進行核查:初次被發現此類違法行為,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的規定,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了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28 某化妝品店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化妝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4月,共青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投訴舉報信》,反映某化妝品店銷售的進口化妝品無中文標識標簽等問題,要求查處。經查實,該化妝品店銷售未貼中文標簽的進口化妝品的行為,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構成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化妝品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接受詢問并主動提供相關材料;涉案進口化妝品貨值少于500元,無違法所得,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因疏忽造成違法行為的發生,已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退貨退款,且在立案之前經營場所內涉案進口化妝品已貼中文標簽,屬于違法行為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共青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化妝品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施以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對無中文標簽的化妝品不予行政處罰,一方面對經營者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另一方面通過普法教育提高行為人的守法意識。促使行為人在內心進行反省,從中汲取教訓,在今后的經營中避免類似行為的發生。也充分體現了執法人員的柔性執法,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履職盡責。
案例29 某超市銷售過期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7月,德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農村小賣部專項檢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貨架待售的2支**牌潤口香甜王玉米風味香腸(生產日期:2024.04.07,保質期:90天),均已超過保質期。經調查,香腸進購價為0.85元/支,銷售價是1元/支,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涉案金額較小,且在案發后主動認錯積極配合查清違法事實,至案發止未收到關于食用該食品導致的不良反應和嚴重后果的報告,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德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進行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實施免罰制度是落實服務型執法理念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力詮釋了“輕微免罰”“過罰相當”的核心要義。對首次違法給予寬容,能夠促進企業自我約束,減少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讓企業放下包袱,集中精力致力于自身發展,進一步營造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
案例30 修水某藝術培訓中心違法廣告案
【案情簡介】2024年8月,修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專項執法檢查計劃安排,對培訓機構進行廣告專項檢查。發現某培訓機構大廳墻壁上懸掛有一張廣告宣傳欄,欄內寫有“2013年實施加盟連鎖以來,首個引進獲國家專利的規范較姿習字桌,配以多媒體教學”廣告用語,但是廣告中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對該培訓機構開設的微信公眾號進行檢查發現,該公眾號于2024年2月發布的文章中,寫有“......中國最具影響力的少兒美術教育品牌”絕對化用語,截至2024年8月,該文章的閱讀量為82次。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發布違法廣告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是初次違法。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等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符合不予行政處罰的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決定不予行政處罰,同時對當事人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內容的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嚴格規范實施免罰制度,提供一個更加包容審慎的監管環境,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市場監管部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促進企業及時糾錯,降低了企業的經營成本和風險,有助于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案例31 湖口縣某銷售中心侵犯XX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2024年4月,湖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12315平臺舉報,稱當事人未經XX系列商標權利人許可,將與權利人相同注冊商標XX等商標用于其經營店鋪店招、背景墻、櫥窗等。執法人員前往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經營店鋪的門頭、櫥窗、玻璃門、入口臺階、店內樓梯、收銀臺處貼有XX系列商標字圖,但當事人未獲商標權利人的相關授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自設立登記以來一直作為湖口地區分銷商經營XX品牌瓷磚,其銷售的XX品牌瓷磚亦是從廠家進購的正品,并于2024年6月獲得品牌授權,其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同時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內容的普法。
【典型意義】商標侵權破壞企業品牌價值、公平競爭環境和市場秩序。打擊假冒侵權行為,是保護消費者及商標權利人權益的重要舉措。但辦案也要充分考慮當事人實際情況,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當事人從輕處罰,從而鼓勵當事人改過自新,從源頭凈化市場環境。
案例32 某超市涉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3月,彭澤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彭澤縣某超市進行監督抽檢,并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彭澤縣某超市采購的農產品進行檢測,發現當事人于2024年3月11日從九江某某蔬菜有限公司購進的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處理結果】經調查,當事人采購不合格產品時索要了相應進貨票據和營業執照及快檢報告,并提供對應進貨單據復印件與營業執照復印件,并不知曉所進批次農產品為不合格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的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在我國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之下,“控權保民”成為行使行政權的共識,行政處罰的歸責理念從客觀走向主觀,能夠更好地規范、控制行政權的運用,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防止行政權被濫用,最大程度地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例33 某水果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香蕉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永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水果店銷售的香蕉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樣,經抽樣檢驗,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實,該批次香蕉由當事人從南昌市某水果批發市場購進,共采購34斤,已全部銷售,貨值金額90元,違法所得11.9元。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向供貨商索取了營業執照信息、農殘檢測合格報告等相關票據,并對進貨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進貨日期進行了如實記錄,履行了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及《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同時為當事人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內容的普及教育。
【典型意義】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優化營商環境,永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刻踐行過罰相當、溫情執法的理念。堅決執行“四張清單”,進一步落實包容審慎監管,寬嚴相濟的理念,既讓當事市場主體遵守法律規定,又保護市場主體的積極性,提升了市場監管的效能和治理水平,實現了行政執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案例34 某小餐飲店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案
【案情簡介】2024年5月,永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消費者舉報,轄區內某小餐飲店在餓了么平臺上超范圍經營銷售“涼拌菜”冷食類食品。該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顯示:熱食類食品制售,不含冷食類食品制售。該店在得知情況后立即下架了平臺上的冷食類食品,并且主動去縣審批局增加冷食類食品經營許可,2024年6月已經完成整改,該“涼拌菜”月售一份,銷售價格10元。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并已立即整改到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永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該店不予行政處罰,進行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減少因輕微違法行為而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有助于構建和諧的社會關系。市場主體對執法部門的認可度提高,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會治理氛圍,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案例35 瑞昌市某超市經營未取得有機認證的有機花菜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瑞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消費者投訴舉報,稱當事人經營未取得有機認證的有機花菜。經查實,當事人經營的花菜未標有有機認證標志,且未能提供有機認證相關材料,違反《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經營未經認證的有機花菜的行為。
【處理結果】因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在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積極整改,取下有機花菜標識,該批花菜貨值較小且當事人在花菜的標識上沿用供貨商提供的有機花菜名稱,未因標注有機花菜而提高價格。鑒于當事人系首次違法,其違法行為社會危害后果輕微且及時改正,瑞昌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處罰,同時予以當事人《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相關內容的普法咨詢。
【典型意義】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不僅能通過責令改正等柔性措施,引導小微企業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提高商戶們的法制意識,讓其自覺規范經營行為,真正做到執法嚴明有力度,嚴法之外顯溫情。同時提高執法效率,節省公共資源。
案例36 某企業經營營養成分與實測值不符的茶餅案
【案情簡介】2024年6月,廬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舉報,稱其購買的“茶餅”營養成分表鈉含量與實測值不一致。執法人員即對某食品生產企業開展檢查,現場未發現涉案茶餅,當事人已將涉案茶餅的包裝進行更換,新包裝鈉含量標注值與實測值一致。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在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已更換新包裝,并積極對老包裝產品采取召回措施,且提供了涉案產品的合格檢驗檢測報告,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時,銷售數量較少。廬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處罰,進行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通過正確適用法律,可以減少企業的運營成本,提高企業聲譽,激發員工的創新精神,從而促進企業的整體發展?。此外,不予處罰還能體現法律的人性化和靈活性,有助于構建和諧的執法環境?。
案例37 某超市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香蕉案
【案情簡介】2024年1月,都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生活超市銷售的香蕉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樣,經檢驗,該批次香蕉中蚍蟲林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該批次香蕉由當事人從某批發店購進,共采購27公斤,已全部銷售,貨值金額123.12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采購涉案批次香蕉時充分履行了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涉案批次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且當事人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并能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都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及《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第十九條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同時開展相關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對依法履行法定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不知道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符合法定免責條件的當事人,都昌縣市場監管局積極采取包容審慎監管模式,作出免予處罰決定,進一步改善市場主體經營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有效避免小過重罰,為市場主體發展營造合法寬松發展環境。
案例38 某網店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簡介】2024年7月,武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12315投訴,投訴稱某網店售出的男鞋質量太差,比對后認為是假貨。經查實,當事人在工作室對其淘寶店鋪進行刷單操作,違反《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處理結果】因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對存在的問題積極整改,并在店鋪上公示“承認店鋪刷單事實、承諾與消費者處理后續事宜”。鑒于當事人系首次違法,家庭經濟負擔嚴重,且其家庭經濟收入來源主要來自淘寶平臺店鋪收入,其違法行為實際影響和社會危害后果輕微,武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作出對當事人減輕處罰的決定。
【典型意義】減輕處罰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鼓勵違法行為人主動改正錯誤,提高法律意識,從而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通過減輕對輕微違法行為的處罰,降低市場主體的合規成本,激發市場活力,支持市場主體公平競爭,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案例39 某餐飲店涉嫌超范圍經營冷加工糕點案
【案情簡介】2024年8月,接本局核查處置科流轉的12315舉報單,稱九江某餐飲店涉嫌超范圍經營冷加工糕點。接到舉報線索后,執法人員即對該店檢查,發現當事人已取得新增項目(冷糕點制售)后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經調查,該店超范圍經營冷加工糕點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的規定。
【處理結果】鑒于本案當事人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進行普法教育并督促其整改。
【典型意義】在日常執法過程中,對輕微違法行為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據免罰條款和“免罰清單”應當予以免罰,是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體現。讓經營主體感受到“監管有力度、處罰有溫度”,能夠有效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案例40 某超市經營毒死蜱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蔬菜案
【案情簡介】2024年8月,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系統內顯示在某超市抽檢的蔬菜(購進日期:2024-07-03),檢驗項目毒死蜱項目標準指標結論為不合格,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遂依法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人經營毒死蜱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蔬菜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蔬菜的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都能積極主動配合,如實提供蔬菜的購進和供貨商信息以及執行索證索票制度相關證據材料,并且當事人在購進上述批次蔬菜時進行了進貨查驗,履行了合理審查義務,當事人沒有主觀過錯,當事人及時采取了消除隱患的措施,接到不合格報告后,主動啟動召回工作,截至調查終結時止,未收到消費者食用涉案批次蔬菜告知的不良反應和嚴重后果的報告。當事人上述行為符合《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所列的情形,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同時就相關法律內容向當事人進行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實施免罰制度,有利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創新執法方式,規范市場監管執法行為,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堅持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及綜合裁量原則,依法推進輕微免罰、“首違不罰”等柔性監管措施,促進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激發市場活力,充分聚焦個體工商戶等小微企業全生命周期發展特點和突出訴求,整合各方面資源,積極探索柔性執法。
案例41 某食品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蔬菜案
【案情簡介】2024年7月,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九江某食品店銷售的蔬菜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樣。經檢驗,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局依法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實,該批次蔬菜由當事人從潯陽區某批發部購進,貨值金額240元,違法所得160元。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蔬菜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向供貨商索取了營業執照復印件、檢測合格證明文件等相關票據,并對進貨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進貨日期進行了如實記錄,履行了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相關規定,決定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同時給予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內容的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為深入推進營商環境優化升級,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刻踐行監管執法為民的理念,要求謹慎行使法定權力,堅決執行“四張清單”,進一步地落實包容審慎監管理念,提升市場監管的效能和治理水平,為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作出貢獻。
案例42 某公司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蔬菜案
【案情簡介】2024年5月,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江西省檢驗檢測認證總院食品檢驗檢測研究院對九江某公司經營的蔬菜進行抽樣檢驗。檢驗項目甲拌磷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該抽檢批次50公斤蔬菜由當事人從武漢某公司購進,已全部銷售,貨值金額為129元,違法所得為129元。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蔬菜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蔬菜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購進抽檢批次蔬菜時查驗了供貨商營業執照、該批次蔬菜檢驗合格證明資料,保留了登記臺賬等材料,履行了查驗貨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六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及《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 版)》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進行普法教育。
【典型意義】食品安全無小事,也是市場監管部門的工作重點。為體現執法部門有案必立、程序合法的擔當和作為,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依規立案查處。本案依法做出免于行政處罰的決定,彰顯市場監管部門在新形勢下對市場主體的審慎、包容監管。
案例43 九江市某診所使用不符合經注冊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案
【案情簡介】南昌市某公司經營的醫用棉簽經江西省醫療器械檢測中心檢驗,被檢樣品不符合經注冊的產品技術要求。當事人2024年5月從該公司采購涉案醫用棉簽,經現場檢查,涉案醫用棉簽已全部使用完畢,因當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經注冊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予以立案查處。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依法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使用的的醫療器械不符合經注冊的產品技術要求,同時涉案棉簽均系消毒使用且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參照《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規定,作出不予處罰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醫療器械安全問題事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監管者均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醫療器械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及監管工作,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醫療器械安全。市場監管部門堅持有案必立、違法必究的執法要求,依法依規立案查處;同時堅持審慎、包容執法理念,對本案做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不僅有效規范市場秩序,又警示教育當事人,取得執法效果和社會效益的相統一。
來源 | 局中局 九江市場監管發布
審核 | 于成龍 張麗娟
編輯 | 趙靜
中國工商出版社新媒體和數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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