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修建道路
卻因擔心道路損壞
阻攔他人車輛通行
個人修建的林道是否可以
禁止他人通行呢?
案情簡介
張三與李四同為某村小組成員。張三承包了本村小組的林地經營著木材生意,其運輸木頭時需要經過李四所修建的林道和橋梁,該道路是張三運輸木頭出山唯一的通道。李四則認為張三運輸的木頭太重,容易對道路造成損壞,便在林道中種植樹苗以及豎立禁止通行標語牌等以阻止張三通行。為此,雙方產生通行權糾紛,訴至昭平縣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
該院認為,張三與李四為同一村民小組村民,雙方承包的林地相鄰,案涉林道是其運輸木頭銷售的唯一通道,保留該通道通行,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以及利于鄰里交往,團結互助,即使該林道和橋梁是李四修建,李四也不得以其修建為由索取補償費、在林道中間種植樹苗及農作物或豎立禁止通行標語牌等以阻止張三通行,導致張三車輛不能通行。李四的行為既不利于鄰里團結,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經該院審理后認為,張三要求李四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的訴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予以支持。同時,提醒張三在使用道路時應警惕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要注意愛護道路,如承載貨物車輛通行時,對道路造成損害可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不動產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雖然李四修建了案涉道路,但是并不能改變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的性質,張三有權通行。但應當注意的是,享受通行權不意味著可以隨意破壞道路,若是因運輸木頭導致道路損壞,也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官后語
鄰里和諧、友善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李四為方便通行修建道路,擔心車輛運輸重物可能會損壞道路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禁止通行的行為不可取。雙方應當通過積極協商或尋求有關部門的協助,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弘揚中華民族與鄰為善、守望相助等傳統美德。
來源:昭平縣人民法院
轉載:“廣西高院”公眾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