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江法院審結一起關于祖輩死亡賠償金分割的案件,對孫輩在父親先于祖輩去世的情況下,能否參與祖輩死亡賠償金分割的問題給出了答案。
故事要從一個普通家庭說起。王老太一生育有三子,分別是李大、李二和李三。一家人原本和和美美,生活雖平淡卻也充滿溫情。然而,命運的波瀾卻接連襲來,2015年,王老太的丈夫老李因病離世。緊接著,2022年,二兒子李二也因疾病去世,留下了兒子李清。
禍不單行,2023年8月,王老太因一場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事故發生后,李大和李三作為王老太的兒子,與肇事方達成了賠償協議,獲得了60萬元的賠償款(醫療費除外)。
后來,李清偶然得知此事,他覺得自己作為王老太的孫子,在父親去世后,同樣應該有權參與這筆死亡賠償金的分配。于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李清將李大和李三起訴至法院。
在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李清認為,王老太因交通事故死亡所獲得的賠償是對近親屬的撫慰,自己作為孫子,同樣屬于近親屬范疇,理應參與分配。而李大和李三則辯稱,按照交通事故的判決認定,死亡賠償金只有直系親屬,即父母和子女才有權利參與分配,李清作為孫輩沒有權利參與,如果李清可以參與,那其他孫輩也都可以參與,這會引發一系列問題。此外,他們還提出,處理交通事故實際支出了喪葬費、律師費、人情開支等費用,應該從賠償款中扣除。
李清作為孫輩,在父親先于祖輩去世的情況下,主張分割祖輩的死亡賠償款,主體是否適格?靖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并且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從法律層面看,李清作為王老太的近親屬,具備請求侵權人承擔責任的主體資格。從案件實際情況出發,李大和李三在向侵權人主張權利并獲得賠償時,是將所有近親屬作為一個整體來處理的,李清的權益實際上已包含在其中。再者,從親情倫理角度考慮,李清之父去世后,李清作為其血緣分支的代表,對王老太的探望和關心能給予老人精神慰藉,所以李清基于共有權人身份主張分配并無不當,主體是適格的。
而關于被告提出的其他孫輩也可以參與分配的意見,法院認為尚有王老太的子女輩作為代表的血緣分支,除非孫輩存在與王老太直接建立扶養關系或者情感依賴達到或超過子女輩等特別情況,無論從節約訴訟資源的角度,還是從維護家庭和睦角度,都不應將孫輩納入訴訟,因此法院對該意見未予采納。
在確定李清應分得的份額時,法院認為需要先去除必要開支,再考慮生活依賴及精神依賴程度。在扣除必要開支后,法院認定共有總額為52萬余元。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王老太與李大生活依賴緊密,與李三也存在一定生活依賴,而李清未能舉證證明其與王老太存在生活依賴。不過,李清與王老太存在一定精神陪伴,但相比之下,李大和李三作為兒子,與王老太的精神依賴程度更高。綜合這些因素,法院最終酌定李清分得10%的份額,即5萬余元。
法官后語
當親人的離去伴隨著賠償金的分配爭議,家庭關系往往面臨嚴峻考驗。本案判決明確了孫輩在特定情形下參與祖輩死亡賠償金分割的主體資格,既堅守了法律規定的近親屬范疇,又兼顧了案件實際情況與親情倫理。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在規范權利義務的同時,也期望能引導人們妥善處理家庭矛盾。在遭遇類似糾紛時,家庭成員應秉持互諒互讓的原則,以平和理性的方式溝通協商,莫讓金錢成為親情的絆腳石,共同維護家庭的溫暖與和諧,這也是法律所蘊含的深層價值追求。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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