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公司查無可供執行財產,哪些情況可以強制執行法定代表人的財產?
「法律解答」
一般情況下,不能直接執行法定代表人的財產,有些情況需要另行起訴,有些情況可以通過追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責任達到強制執行的目的。
1、法定代表人提供個人擔保的。
有些案件法定代表人不愿意放棄自己苦心經營的公司,會與債權人達成執行和解,由其來作個人擔保。倘若符合執行擔保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法定代表人名下的財產。
2、法定代表人向公司借款的,或抽逃出資的
這兩者在實踐中很容易捆綁在一起。
因為法定代表人或股東經常做的就是以公司名義向他人借錢,或借給法定代表人,又或法定代表人或股東還會使用公司的資產用于個人生活,即以各種刑事被法定代表人、股東個人用掉了,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起訴公司和法定代表人。
此外,可以根據在案證據追究法定代表人抽逃出資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等刑事責任。
3、法定代表人是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
這點無需多言,沒有實繳出資或出資瑕疵,可以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在未出資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4、違反清算義務
譬如法定代表人未書面通知債權人僅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清算事宜,后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注銷登記,屬于未履行清算義務,可以另行起訴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責任。
另外,《公司法(2023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條還規定一般情況下由董事作為清算義務人,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可見,董事、法定代表人等高管均有可能承擔清算義務的責任。
5、公司一人股東
這種情況下無需多言,法定代表人同時是公司唯一的股東,可以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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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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