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地面張貼了
“小心地滑”標識
顧客取餐時滑倒
餐廳是否需要擔責?
近期,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
(圖片來源于網絡)
案情簡介
2023年8月,李女士在某餐廳就餐,餐廳取餐通道地面上有黑底白字的“小心地滑”標識。該餐廳監控顯示,當天12時許,李女士走過取餐通道進入取餐區取餐。10秒后,餐廳工作人員用濕拖把從餐廳取餐通道拖行經過。8秒后,李女士從餐廳取餐通道返回就餐區時,經過該濕拖把拖過的通道處滑倒受傷。
李女士當日經120救護車送至醫院就醫,診斷為右側髕骨骨折。李女士經手術治療,植入鋼絲內固定。之后,李女士多次復診治療,并于2024年8月取出了內固定。
李女士治療結束后,將餐廳經營者訴至法院。
李女士認為,餐廳工作人員拖地后,地面濕滑,存在安全隱患,餐廳經營者未設置立牌等醒目警示和提示標識,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李女士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而訴請餐廳經營者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萬元。
餐廳經營者辯稱,其已在餐廳取餐通道張貼了“小心地滑”的警示標識,李女士行走時未盡到注意義務,應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長寧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餐廳經營者負有對就餐顧客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雖餐廳經營者在餐廳通道內地面張貼了“小心地滑”的警示標識,餐廳工作人員拖地之前,李女士經過餐廳通道進入取餐區時地面并無異樣;餐廳工作人員拖地后導致地面濕滑,未進一步給予提示和警示,導致李女士僅在幾秒后從該通道返回時,因地面濕滑而導致摔倒。因此,餐廳經營者對于地面濕滑未盡到充分的提示和警示義務,存在過錯,與李女士受傷存在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李女士在餐廳內行走時,未積極關注地面狀況,未妥盡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其自身亦存在過錯,可減輕餐廳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在審核李女士訴請的合理性后,法院判決餐廳經營者賠償李女士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44,000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提示
一
安全保障義務是餐廳經營者的法定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餐廳作為生活中最為常見的經營場所之一,餐廳經營者負有法定的對顧客的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即為避免經營場所內顧客的人身、財產受損,餐廳經營者需采取一定的防控措施。
二
餐廳經營者應全面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對于餐廳經營者安全保障措施應達到何種強度,實踐中,經常出現的認定餐廳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有以下幾類:
1、場所的建設不符合相關標準。與餐廳建筑相關的標準有《民用建筑通用規范》等,重點關注樓梯(包括樓梯高度、臺階面寬度及有無扶手)等問題。
2、設施設備未滿足安全防護要求。重點關注座椅間的擺放間距、各類廣告牌及展柜的設立位置、臺階的幅度、照明燈光亮度,以及外接線路排布等較易引發安全事故的問題。
3、設施警示措施不到位。對于容易發生事故的場所,如衛生間、臺階及大廳等地域需著重關注;衛生間或大廳的通行需求較多,需防止出現地板過于潮濕而易滑倒的情況,除了及時做到清潔打掃并保持干燥,還需要附上必要提示并需要及時把握情況變更提示方式(如設置警示牌、人工提醒)。
4、對于潛在風險缺乏充分預判,未提前采取對應防范措施。比如當用餐排隊時出現人群密集現象時,應及時安排專人疏導,避免出現擁堵踩踏。如組織活動時,應充分考慮活動對象的特性及需求,提前布置場地并做好相關應急預案,確保活動環境適合活動對象。即使已設置警示標識,仍應對客戶可能存在風險的行為及時勸阻或提供相應幫助,例如在未成年人攀爬桌子、柜臺時應及時予以勸阻等。
5、事后未及時救助。發生人身、財產損害事故后,餐廳經營者應及時采取救助措施,比如回應受害人的需求,采取幫助聯系家屬、報警或救護送醫等適當措施,防止損害擴大。同時經營場所也應注意保留證據,留存監控視頻,有利于事實查明。
本案中,餐廳內雖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標識,但在李女士首次通行時,地面并無濕滑的隱患,降低了顧客的警惕。在餐廳工作人員用濕拖把拖地后,形成了新的安全隱患,導致原有的警示標識達不到警示效果,餐廳經營者應進一步警示和提示。
三
餐廳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應在合理限度范圍內
認定“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根據與安全保障義務人所從事的營業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相適應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予以認定。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判斷應當采取客觀標準,即該安全保障義務人的實際行為是否達到了法律、法規、行業規范等所要求達到的注意程度,是否屬于同類社會活動或者一個誠信善良的從業者應當達到的程度。如果危險根本無法預見,不應苛求餐廳經營者采取相應的措施去預防。
而作為受害人顧客的過錯程度和場所的行為對損害后果所產生的原因力大小也是餐廳經營者減輕責任或者免除責任的考慮因素。在損害后果系因受害人主觀追求所致、受害人存在較大過錯,而場所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時,不應由該場所的經營方承擔賠償責任。
傅君
民事審判庭 法官
張環
民事審判庭 法官助理
供稿 | 民事審判庭
編輯 | 金文斌 謝錢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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