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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張志強曾與王琳結婚育有一女張雅琴,1978年10月27日雙方調解離婚,女兒張雅琴歸張志強撫養。1980年7月28日,張志強與劉靜結婚,劉靜初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張宇峰。張志強與劉靜于2000年5月9日調解離婚,2007年3月16日復婚。張志強于2016年10月10日去世,劉靜于2020年3月24日去世。
(二)房產及財產背景
1. 房產:2012年6月16日,甲鎮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張志強(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張志強在征收范圍內有住宅平房6間,應安置房屋建筑面積含公攤面積196.36平方米。最終選定的一號房屋(三居室,約80平方米)登記在張志強名下,實際建筑面積87.78平方米,超出面積需補繳房款。張雅琴主張還有一套登記在劉靜名下的二號房屋,但經法院調查,該房屋實際為他人的拆遷安置房,張雅琴撤回對該房屋的訴求。
2. 財產:房屋征收補償款共計1668349元,存入張志強賬戶。張宇峰稱張志強因蓋房、看病向其借款34萬元,張雅琴認可有借款,但不清楚具體金額,且認為拆遷款到賬后已償還。張志強有退休工資和年底大隊分紅,劉靜也有退休工資。張志強去世后,其名下房屋由張宇峰居住,劉靜名下房屋閑置。涉案房屋只有拆遷協議,無房產證。
(三)訴訟主張與陳述
1. 原告主張:張雅琴向法院請求依法分割一號房屋。理由是父母均已去世,自己作為女兒,對父母遺產享有繼承權。張雅琴稱幼時父母離異,撫養權歸父親,繼母劉靜在其5歲時來到家中,7歲時繼母生下弟弟,自己一直與父母共同生活,婚后也有來往。
2. 被告回應:
- 張宇峰辯稱,張雅琴要求分割的二號房屋不存在。目前拆遷人名下僅有一號房屋,該房屋是從張志強處拆遷及繼承所得,拆遷后自己與父母同住,作為共同居住人使用。
- 張宇峰稱父親曾起訴張雅琴要求支付贍養費,張雅琴對父母不聞不問,未盡贍養義務,依據法律規定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 張宇峰還稱張雅琴與自己同父異母,自初中畢業就離家不再來往,且認為張志強因蓋房、看病向其借款34萬元,應按比例由雙方分擔。
(四)證據交換與質證
1. 房屋產權證據:一號房屋相關拆遷安置協議表明,房屋系張志強作為被征收人獲得的安置利益。張雅琴主張分割,張宇峰認為張雅琴未盡贍養義務不應分得。
2. 遺囑證據:張宇峰提交張志強的兩份遺囑,一份自書遺囑立于2012年12月10日,一份代書遺囑立于2014年12月22日。張雅琴對兩份遺囑真實性均不認可,稱父親當時不能寫字、說不出話。自書遺囑字跡潦草,經雙方確認內容涉及房產分配及債務等。代書遺囑有證明人、代書人簽名,但時間記錄存在瑕疵。張宇峰申請對自書遺囑進行鑒定,因檢材與樣本不具備比對條件,鑒定機構不予受理。證明人孫志勇、代書人張婉玲出庭作證,雙方對證人證言各執一詞。
3. 贍養義務證據:張宇峰提交父親起訴張雅琴贍養糾紛的起訴狀、取暖費發票、父母去世后火化等相關票據等,證明張雅琴未盡贍養義務。張雅琴提交朋友圈截圖,證明自己曾去醫院伺候父親,但張宇峰不認可該證據真實性及證明目的。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張雅琴要求分割一號房屋,主張對父母遺產享有繼承權。
(二)被告訴求
張宇峰主張張雅琴未盡贍養義務,不應分得遺產,同時要求張雅琴分擔父親向其借款的一半。
(三)爭議核心
1. 遺產范圍確定,是否存在除一號房屋外的其他遺產。
2. 遺囑的效力認定,以確定房屋繼承方式。
3. 張雅琴是否與繼母劉靜形成扶養關系,是否具備對劉靜遺產的繼承權。
4. 34萬元債務是否真實存在,應如何分擔。
三、裁判結果
駁回張雅琴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證據分析
1. 房屋產權證據:一號房屋明確是張志強因拆遷獲得的安置房屋,在其去世后成為遺產。張雅琴主張分割,但需證明自己具備合法繼承人身份及有權分得遺產的依據。
2. 遺囑證據:張志強立有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且內容有抵觸,根據法律規定以最后的代書遺囑為準。代書遺囑雖存在時間記錄瑕疵,但符合當時繼承法關于代書遺囑需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代書人代書并簽名等規定。張雅琴雖對遺囑真實性存疑,但未提供有力反駁證據。
3. 贍養義務及扶養關系證據:張宇峰提供了一些證據試圖證明張雅琴未盡贍養義務,張雅琴提供的朋友圈截圖證明力較弱。且張雅琴未能充分舉證證明自己與繼母劉靜形成扶養關系,根據法律規定,繼子女需對繼父母履行贍養義務才享有繼承權。
4. 債務證據:張宇峰主張父親向其借款34萬元,但未提交充足證據證明借款事實及合意,法院不予采納。
(二)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關于遺囑訂立形式、效力,法定繼承順序,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以及繼子女繼承權等規定。如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求,立有數份遺囑內容抵觸時以最后的遺囑為準;遺產按照法定順序繼承,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等。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因遺囑訂立于民法典施行前,適用當時的繼承法規定。
(三)遺產分配深度分析
1. 房屋繼承:按照代書遺囑,張志強去世后,一號房屋權益由劉靜繼承。劉靜去世后,其法定繼承人繼承該房屋權益。因張雅琴未能證明與劉靜形成扶養關系,不具備對劉靜遺產中一號房屋的繼承權。
2. 債務分擔:由于張宇峰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34萬元債務存在,法院不支持其要求張雅琴分擔債務的主張。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整理
在遺產繼承糾紛案件中,證據收集務必全面且精準。對于房屋產權,拆遷安置協議、產權登記等證據至關重要;對于遺囑,要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收集相關見證人的證言等;對于贍養義務和扶養關系,日常照顧記錄、費用支出憑證、來往溝通記錄等能有力支撐主張。同時,要對證據進行系統整理,形成清晰的證據鏈條,以便在訴訟中有效運用。
(二)法律精準運用
準確理解和運用繼承相關法律規定是勝訴的關鍵。在判斷遺產范圍、遺囑效力、繼承方式、繼承人資格等問題上,需精準把握法律條文含義。例如,明確不同形式遺囑的生效條件、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順序、繼子女繼承權的認定標準等。
(三)細節把控與綜合考量
此類糾紛涉及復雜家庭關系和諸多細節。要關注家庭生活中的居住安排、經濟支持、情感交流等細節;重視法律程序中的證據提交、主張闡述、證人證言等環節。本案中,遺囑訂立的時間、形式、內容,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生活關系,債務的證據支撐等細節,都對案件結果產生重要影響,需綜合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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