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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劉振華與孫曉琴系夫妻關系,二人婚內育有五名子女,分別是劉思怡、劉宇軒、劉俊輝、劉悅琳及劉睿峰。李浩然系劉悅琳之子。王詩萱與劉睿峰系夫妻關系,劉雅瑤系二人之女。孫曉琴于2004 年 4 月 26 日去世,劉振華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火化,劉睿峰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因死亡銷戶 。
(二)房產及財產背景
房屋拆遷背景:孫曉琴原承租一號房屋及隔壁的二號房屋,共兩間半房屋。劉振華、孫曉琴、劉思怡、劉悅琳、李浩然五人在此實際居住。二號房屋在后續危改中進行了貨幣安置。2001 年,一號房屋拆遷,拆遷安置為訴爭房屋 。
購房情況:2021 年 4 月 6 日,劉宇軒代表孫曉琴(乙方)與案外人甲公司(甲方)簽訂《危舊房改造回遷購房協議書》,約定甲方對乙方住用的房屋進行危改,乙方住址一號房屋在危改范圍內有住房 2 間,現有正式戶口 5 人,安置人口 5 人,分別為承租人孫曉琴、之夫劉振華,之女劉悅琳,孫女劉思怡,外孫李浩然 。甲方安置乙方 2 居室 1 套,乙方自愿購買 。購房款共計 100863 元 。2002 年 4 月 19 日,王詩萱代表孫曉琴與甲公司簽訂補充協議書,對房屋樓號及購房款等細節進行了調整 。
(三)訴訟主張與陳述
原告主張:劉思怡、劉悅琳、劉宇軒向法院請求依法分割一號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利益,確認劉思怡、劉悅琳、李浩然各享有訴爭房屋五分之一的共有權,剩余五分之二的共有權為劉振華、孫曉琴的遺產。理由是拆遷安置時劉振華、孫曉琴、劉思怡、劉悅琳、李浩然五人為被安置人,劉振華、孫曉琴死亡后,其享有的共有份額應作為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被告回應:
劉悅琳辯稱,原告所述親屬關系屬實。孫曉琴原承租一號房屋及二號房屋,劉振華、孫曉琴、劉思怡、劉悅琳、李浩然五人在此居住。二號房屋拆遷后貨幣安置。劉思怡是共居人,但不是產權人,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李浩然辯稱,同意劉悅琳的意見。認同訴爭房屋上包括被安置人及繼承人的權利。自己作為共居人、被安置人對訴爭房屋也應當享有權利,但不清楚具體體現為何種權利。
劉俊輝辯稱,原告所述親屬關系屬實。劉悅琳所述拆遷情況及居住情況屬實。訴爭房屋系根據相關危改安置細則安置,安置原則為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積予以安置,不考慮戶口,安置對象是直管公房的承租人。辦理危改回遷手續時,劉思怡和李浩然均13 歲,系為了在附近就讀小學才在此落戶 。二人的監護人劉宇軒、劉悅琳均享受過福利分房 。故劉思怡和李浩然均無法獲得利益 。訴爭房屋是孫曉琴的遺產,不容侵犯 。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
劉雅瑤、王詩萱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和其他被告的意見。劉悅琳所述拆遷情況及居住情況屬實。為了上學,劉思怡、李浩然的戶口落在老人房屋處。劉睿峰與王詩萱支付了訴爭房屋的購房款,故應當享有所有權。王詩萱、劉雅瑤已就此提起所有權訴訟。
(四)證據交換與質證
購房證據:劉雅瑤、王詩萱提交就訴爭房屋簽訂的《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借款合同》、還款明細單,載明借款人為孫曉琴、劉睿峰、王詩萱,擔保人為孫曉琴,借款7 萬元 。三原告表示借款與房屋所有權無關 。劉悅琳及李浩然表示不清楚 。劉俊輝表示與本案無關 。
安置細則證據:劉俊輝提交《危改安置細則》,該細則規定安置對象為在危改區內有常住戶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長期居住的居民。安置原則為用于安置的房屋實行只售不租,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積予以安置。三原告認為該文件表明安置對象需同時滿足長期戶口和長期居住,購買價格與戶口密切相關,戶口在購買訴爭房屋中有很大貢獻,因此訴爭房屋應為共同共有。劉悅琳及李浩然表示不清楚。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劉思怡、劉悅琳、劉宇軒要求確認訴爭房屋按一定比例共有,部分份額作為遺產。
(二)被告訴求
被告劉俊輝、劉悅琳、李浩然、劉雅瑤、王詩萱均不同意原告的訴求,各自基于不同理由主張訴爭房屋產權歸屬。
(三)爭議核心
訴爭房屋的所有權歸屬,被安置人身份是否必然帶來房屋所有權。
購房款支付情況對房屋所有權的影響。
戶口因素及相關安置細則對房屋權益分配的作用。
三、裁判結果
駁回劉思怡、劉悅琳、劉宇軒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證據分析
購房證據分析:劉雅瑤、王詩萱提交的借款合同及還款明細單,雖顯示其參與了部分購房款的借貸,但其他當事人對其與房屋所有權的關聯性存在異議。從合同主體來看,借款人與擔保人雖有相關人員,但不能直接證明其對房屋擁有所有權。
安置細則證據分析:劉俊輝提交的安置細則表明安置原則主要基于原住房建筑面積,雖提及安置對象需常住戶口和長期居住,但這并不必然賦予被安置人房屋所有權。三原告認為戶口在購房中有貢獻,但根據細則,戶口帶來的房價款優惠只是政策優惠,不能等同于所有權。
(二)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本案中,原告主張基于被安置人身份享有房屋所有權,但未能提供充分法律依據證明被安置人身份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的必然聯系。
(三)案件綜合分析
從房屋拆遷安置的過程來看,訴爭房屋是基于一號房屋拆遷安置而來。原告以被安置人身份主張所有權,但從合同主體來看,被安置人并非《危舊房改造回遷購房協議書》的合同主體。購房款支付情況雖有爭議,但即便部分被告參與了借貸支付購房款,也不能直接認定其擁有房屋所有權。安置細則中戶口因素帶來的優惠只是政策福利,并非確定房屋所有權的依據。綜合各項證據和法律規定,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足夠支撐,法院駁回其訴求合理合法。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整理
在這類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利益糾紛案件中,證據收集要全面且有針對性。對于購房相關證據,不僅要收集購房合同、借款合同等基礎材料,還要關注購房款支付憑證、款項來源等細節。對于安置細則等政策文件,要深入研究其條款含義,分析對案件的影響。同時,要對收集到的證據進行系統整理,按照證據類型和時間順序排列,形成清晰的證據鏈條,以便在法庭上有力地支持己方觀點。
(二)法律精準運用
準確理解和運用相關法律規定是勝訴的關鍵。在判斷房屋所有權歸屬時,要依據相關房產法律法規,明確合同主體、購房款支付、政策規定等因素與所有權的關系。在本案中,要精準把握被安置人身份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的法律界限,不能僅憑主觀認知來主張權利。在訴訟過程中,要精準引用法律條文,將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緊密結合,向法官清晰闡述法律適用的邏輯關系,增強訴訟主張的說服力。
(三)細節把控與綜合考量
此類糾紛涉及復雜的家庭關系和諸多政策細節。要關注家庭內部的居住安排、經濟往來等細節,這些可能影響對房屋權益分配的判斷。在法律程序上,要嚴格遵守證據提交期限、舉證責任分配等規定,確保訴訟行為的合法性。同時,要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如房屋的來源、拆遷安置政策、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全面分析案件。例如,在本案中,綜合考慮房屋拆遷安置的全過程、購房款支付情況、安置細則規定以及當事人之間的家庭關系,才能準確判斷房屋所有權歸屬,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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