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被繼承人林婉琳與趙宇輝于2017 年 9 月 13 日結婚,婚后無共同子女。林婉琳與前夫陳宇軒育有一女林悅萱。林婉琳的父親林志強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去世,母親陳美霞于 2019 年 9 月 22 日去世。趙宇輝有子女趙詩瑤(女)、趙宇辰(子)。
(二)財產背景
房產:2011 年 1 月 30 日,林婉琳與甲公司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及補充協議,因拆遷選擇房屋安置。2016 年 5 月,林婉琳因拆遷安置購入三號房屋,2021 年 12 月以 209 萬元出售。2022 年 10 月 4 日,林婉琳將 150.9 萬元售房款轉給趙宇輝。2023 年 3 月 24 日,林婉琳與乙公司簽訂《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購入一號房屋,該房屋已交付使用。林婉琳還有四號房屋,在遺囑中明確由林悅萱繼承。
(三)協議與遺囑
家庭財產協議:2017 年 9 月 13 日,趙宇輝與林婉琳簽署《家庭財產協議書》,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去世后,由各自子女繼承遺產,雙方互不繼承,另一方及其家屬不得私自占有去世一方的遺產等。但協議中的丙方(趙宇輝女兒)、丁方(趙宇輝兒子)、戊方(林婉琳女兒林悅萱)均未簽字。
遺囑:2023 年 8 月 1 日,林婉琳立下自書遺囑,明確一號房屋、四號房屋由林悅萱繼承,并指定同胞兄林海濤、胞妹林曉芬為遺囑執行人。
(四)訴訟主張與陳述
原告主張:林悅萱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林婉琳與乙公司簽訂的一號房屋《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的權利義務由自己繼承。理由是根據林婉琳的遺囑,其全部房產均歸自己所有,且三號房屋售房款屬于林婉琳婚前財產的轉化,趙宇輝應返還其占有的部分。
被告回應:趙宇輝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對遺囑的真實性存疑,認為家庭財產協議書上林婉琳的簽名有偽造篡改嫌疑且未生效。主張房屋雖為林婉琳婚前財產,但作為遺產應有自己一半份額。
二、爭議焦點
(一)爭議核心
林婉琳自書遺囑的真實性與有效性。
各項財產的歸屬認定,尤其是房屋按遺囑繼承的合法性。
三、裁判結果
林婉琳與乙公司簽訂的一號房屋《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的權利義務由林悅萱繼承。
四、案件分析
(一)證據分析
遺囑證據:趙宇輝雖質疑遺囑真實性,但經法院釋明后未申請鑒定,法院認可遺囑真實性。該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由林婉琳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日期,對各項遺產有明確安排。
財產來源證據:通過拆遷補償協議、購房合同、售房合同等明確了房屋的來源及資金走向,如一號房屋由拆遷補償款購置,三號房屋售房款去向清晰。
(二)案件綜合分析
從遺囑角度來看,由于趙宇輝未對遺囑真實性進行舉證反駁,法院認定遺囑有效,因此林悅萱有權依據遺囑繼承相關財產。對于一號房屋,基于遺囑安排及房屋來源,林悅萱繼承買賣合同權利義務合理。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整理
在這類繼承糾紛案件中,全面收集證據至關重要。對于遺囑,要確保其形式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如有條件可收集見證人的證言等輔助證據。
(二)法律精準運用
準確理解和運用繼承相關法律是勝訴的關鍵。要明確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則,熟悉不同遺囑形式的生效條件。在判斷財產歸屬時,依據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界定規則,以及遺產分割的具體規定。在訴訟中,精準引用法律條文,將案件事實與法律緊密結合進行闡述,增強主張的合法性和說服力。
(三)細節把控與綜合考量
此類糾紛涉及家庭情感與財產的復雜關系。要關注家庭內部關系細節,如夫妻相處模式、家庭成員對財產的貢獻和約定等。重視法律程序中的細節,如證據提交的時間、方式,對方抗辯意見的回應策略等。綜合考慮遺囑效力、財產性質、當事人行為等多方面因素,全面分析案件,為當事人制定合理的訴訟策略,爭取最大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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