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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王麗惠與趙宏強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分別為趙雨琳、趙悅琪、趙詩萱、趙婉瑤。王麗惠于1998 年 11 月 29 日去世并注銷戶口,趙宏強則在 2017 年 9 月 15 日注銷戶口 。
(二)財產背景
1996 年,趙宏強與甲運輸公司簽訂《職工購買自住樓房契約》,購置了一號房屋 。同年,該房屋辦理產權登記證書,登記在趙宏強名下,此房為已購公有住房 。趙宏強去世后,該房屋作為遺產一直未分割 。
(三)訴訟主張與陳述
原告主張:趙雨琳、趙悅琪、趙詩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分割被繼承人趙宏強名下的一號房屋,并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其理由為趙宏強已離世,遺產卻尚未進行分割。
被告回應:趙婉瑤對原告的訴求表示反對。聲稱自己曾與父母王麗惠、趙宏強以及前妻一同居住在一號房屋。2008 年,兄弟姐妹共同商議照顧父親事宜,兄長口頭應允自己辭職專心照顧父親六年,直至 2014 年 11 月 29 日父親去世 。在此期間,日常生活開銷以及父親看病吃藥的費用皆出自父親的退休金和存款,其他兄弟姐妹未曾給予經濟支持 。自己離婚后生活艱難 。趙雨琳大概一到兩周看望父親一次,趙悅琪自 2011 年退休后一直在廣西居住,直到父親搶救時,經趙詩萱及其愛人兩次電話通知才回來探望 。趙婉瑤認為自己對父親盡了較多贍養義務,故而要求一號房屋由自己繼承并歸自己所有 。
(四)證據與事實認定
雙方對部分證據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并記錄在卷。經查明,王麗惠與趙宏強共育有四個子女。王麗惠于1998 年 8 月 31 日去世,趙宏強于 2014 年 11 月 29 日去世,生前均未訂立遺囑 。趙雨琳、趙悅琪、趙詩萱要求按份額分割一號房屋 。此外,三人稱趙宏強去世時留有約二十萬元存款,均表示放棄對該存款的繼承,同意由趙婉瑤繼承;對于趙宏強的喪葬費和撫恤金,三人也表示不主張分割,同意歸趙婉瑤所有 。雙方均認可趙婉瑤一直在一號房屋居住,與趙宏強共同生活,且在 2008 年趙宏強心臟手術后,趙婉瑤照顧較多 。趙雨琳、趙悅琪、趙詩萱稱自己也履行了相應的贍養義務 。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趙雨琳、趙悅琪、趙詩萱要求依法分割一號房屋。
(二)被告訴求
趙婉瑤主張因自己盡了較多贍養義務,一號房屋應由自己繼承并歸自己所有。
(三)爭議核心
一號房屋的繼承方式,是按照原告主張的份額分割,還是依照被告訴求由其獨自繼承。
各繼承人贍養義務的履行情況,對遺產分配產生何種影響。
三、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由趙雨琳、趙悅琪、趙詩萱、趙婉瑤共同繼承,按份共有;其中,趙婉瑤占房屋3/10 的份額,趙雨琳、趙悅琪、趙詩萱各占房屋 7/30 的份額。
駁回趙雨琳、趙悅琪、趙詩萱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證據分析
房屋產權證據:趙宏強與甲運輸公司簽訂的購房契約及產權登記證書,明確表明一號房屋為趙宏強個人合法財產,在其去世后轉化為遺產。
贍養義務證據:各方陳述顯示趙婉瑤與趙宏強長期共同居住,在趙宏強心臟手術后照料更為頻繁;趙雨琳、趙悅琪、趙詩萱雖稱盡到贍養責任,但在頻率和程度上與趙婉瑤存在差距。
(二)案件綜合分析
由于王麗惠、趙宏強生前未立遺囑,所以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趙雨琳、趙悅琪、趙詩萱、趙婉瑤均為合法繼承人。趙婉瑤與趙宏強長期共同生活且照顧較多,符合法律規定的“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的情形 。同時,考慮到趙雨琳、趙悅琪、趙詩萱放棄存款繼承及不主張喪葬費、撫恤金分割,法院綜合權衡后判定趙婉瑤繼承房屋 3/10 份額,趙雨琳、趙悅琪、趙詩萱各繼承 7/30 份額 。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整理
在這類房屋繼承糾紛案件中,全面收集證據至關重要。對于房屋產權,收集購房合同、產權證書等核心證據;對于贍養義務,收集醫療記錄、鄰居證人證言、日常生活開銷記錄等。按時間順序和證據類型整理,構建清晰證據鏈,直觀呈現房屋權屬及各繼承人贍養行為軌跡,增強證據說服力。
(二)細節把控與綜合考量
此類糾紛涉及家庭情感與財產糾葛。關注家庭內部相處細節,如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日常互動、矛盾沖突等;重視法律程序細節,如證據提交時機、質證技巧等。綜合考量房屋價值、繼承人經濟狀況、贍養貢獻等因素,制定周全訴訟策略,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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