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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林悅琳與趙逸飛曾系夫妻關系,2009 年 12 月 12 日在北京市豐臺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22 年 12 月 6 日經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趙宇軒為趙逸飛與前妻所生,趙宇軒與陳萱瑤系夫妻關系。
(二)財產背景
2013 年 11 月 12 日,北京市豐臺區 A 村民委員會制定《A 村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實施細則》。林悅琳與趙逸飛居住的位于北京市豐臺區房屋在拆遷安置范圍內。依據細則,與本村有常住戶口人員合法登記結婚且婚姻關系存續的非本村戶口人口可作為安置人口。林悅琳、趙逸飛、趙宇軒、陳萱瑤四人被列為被安置人口,每人購房指標為 46 平方米,因戶型等原因,人均最高可超 10 平方米,超出部分房價上浮 8%。
(三)訴訟主張與陳述
原告主張:林悅琳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位于北京市豐臺區××× 室(一號房屋)歸其居住使用;判令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理由是自己作為安置人口應享有 56 平方米安置面積,但趙逸飛伙同趙宇軒將安置房議購在趙宇軒名下,取得安置房屋后未歸還屬于自己的安置房屋,還將部分房屋出租,自己至今居無定所。
被告回應:趙逸飛、趙宇軒、陳萱瑤不同意林悅琳的訴訟請求。稱趙逸飛與前妻任淑敏于1982 年 5 月 26 日登記結婚,1984 年經豐臺區 A 村村民委員會批準分得宅基地一處(豐臺區 A 村 ×× 號),并在此建造正房三間及廂房四間(被騰退房屋),此為趙逸飛與任淑敏夫妻共同財產,任淑敏 2005 年去世后房產未分割。2009 年趙逸飛與林悅琳結婚,婚后趙逸飛住被騰退房屋,林悅琳在外租房。2013 年 A 村列入棚戶區改造地區,趙宇軒于 2013 年 8 月 14 日與陳萱瑤結婚。2013 年 11 月 6 日,林悅琳、趙逸飛、趙宇軒簽署《協議書》,約定房屋騰退取得的權益都歸趙宇軒所有,林悅琳不享有任何權利。林悅琳明知拆遷事宜,提供過相關資料,購買安置房屋時未主張支付房款,以實際行為放棄了安置房屋認購,現在意圖搶占房產,主觀具有惡意。
(四)證據與事實認定
林悅琳、趙逸飛于2009 年 12 月 12 日登記結婚,均系再婚,婚后無子女,2022 年 12 月 6 日經法院調解離婚。2013 年,趙逸飛作為被騰退人與北京市豐臺區 A 村村民委員會、甲公司簽訂《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騰退宅基地相關信息,確認安置人口 4 人,甲方應支付乙方騰退所得款 3120720 元。2013 年 12 月 29 日,趙逸飛與相關方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認購現房、期房情況及購房款。2021 年 11 月 11 日,趙宇軒與乙公司簽訂《A 村回遷安置房購房協議書》認購兩套房屋;2013 年 12 月 29 日,趙宇軒與丙公司簽訂《現房安置認購協議書》認購兩套房屋。庭審中確認趙逸飛系宅基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上房屋系趙逸飛和前妻所建,林悅琳享有優惠購房指標 56 平方米,拆遷款已發放至趙逸飛賬戶,房款從拆遷款中扣除。被告提交《協議書》,林悅琳稱該協議書所指并非拆遷安置利益;被告申請證人林婉琳出庭作證,林悅琳不認可證人證言。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林悅琳要求一號房屋歸其居住使用。
(二)被告訴求
趙逸飛、趙宇軒、陳萱瑤主張林悅琳已放棄拆遷安置權益,不應享有房屋居住使用權。
(三)爭議核心
林悅琳是否通過《協議書》放棄了拆遷安置權益。
林悅琳是否有權居住使用一號房屋。
三、裁判結果
位于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由原告林悅琳居住使用。
四、案件分析
(一)證據分析
拆遷安置證據:《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協議書》及相關細則明確林悅琳為被安置人,享有56 平方米優惠購房指標,證明林悅琳應享有相應拆遷利益。
《協議書》證據:《協議書》約定的錢款和房產不明確,未清晰表明林悅琳放棄拆遷安置利益,不能有力支持被告主張。
證人證言證據:證人林婉琳證言證明目的單一,且林悅琳不認可,其證明力有限。
(二)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等相關規定,對共有物的分割、使用等進行裁判。在本案中,林悅琳作為被安置人對安置房屋享有權益,應依法保障其合理權益。
(三)案件綜合分析
林悅琳作為拆遷被安置人,依拆遷協議和政策享有56 平方米優惠購房指標。《協議書》內容模糊,不能認定林悅琳放棄拆遷安置利益。綜合證據,林悅琳要求一號房屋居住使用的訴求合理,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整理
在此類房屋居住使用權糾紛案件中,全面收集證據至關重要。對于拆遷安置相關證據,如拆遷協議、安置細則、購房合同等,要梳理清晰權益分配情況;對于爭議協議,分析其條款明確性和指向性;對于證人證言,考量其關聯性和可信度。按證據類型和時間順序整理,構建完整證據鏈,清晰呈現案件事實。
(二)法律精準運用
準確理解和運用物權、婚姻家庭、拆遷安置等相關法律是勝訴關鍵。明晰被安置人權益范圍,判斷協議效力,依據法律規定主張權益。在訴訟中,精準引用法律條文,結合案件事實闡述法律適用邏輯,增強主張的合法性和說服力。
(三)細節把控與綜合考量
此類糾紛涉及家庭關系和財產利益糾葛。關注家庭內部關系細節,如婚姻狀況、家庭成員間矛盾等;重視法律程序細節,如證據提交時機、質證技巧。綜合考量房屋實際情況、當事人經濟狀況、權益放棄與否等因素,制定周全訴訟策略,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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