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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銷能夠實現債務清償功能,相較一般意義的清償,抵銷能夠降低清償成本,在經濟往來中具有積極意義。執行實踐中也存在被執行人主張抵銷權的客觀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2020年修正)第十九條就執行抵銷的適用情形作了明確規定。在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等與第三人權益密切相關案件的執行中,要認真審查發包人、承包人、實際施工人等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審慎適用執行抵銷,避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對此,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參考案例《李某友與商丘鑫某置業有限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執行監督案》的裁判要旨明確:“發包人與承包人在裁判生效后就互負債務進行抵銷,該抵銷行為加大了實際施工人(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風險,對實際施工人不發生效力,不能排除實際施工人的強制執行申請。”該裁判要旨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參考指引。在本案例的具體參考之中,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第三人(實際施工人)債權的審查
為了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一定范圍內,并在兼顧其他當事人權益的情況下,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對弱勢方當事人尤其是廣大農民工提供司法保護,以實現實質公平。依據有關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發包人應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這是為實際施工人提供的特殊救濟途徑。因此,生效裁判已明確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向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發包人所欠付的工程價款不僅僅是當事人之間的一般債務,同時關涉第三人即實際施工人的切身利益。此時,實際施工人對發包人欠付范圍內的工程價款債權,是法定債權,根據在于實際施工人已經全面實際履行施工義務,從而形成了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強制執行的目的在于通過執行確保執行依據所載明的債權得以實現。這也意味著,對于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所主張的法定債權應在兩方面予以把握:一是發包人所承擔的責任范圍,即欠付工程價款的數額應是具體明確的;二是不能隨意擴大發包人責任范圍,必須嚴格控制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如果發包人已經全部支付其所欠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實際施工人就不能向發包人主張權利,其數額也不能超出發包人欠付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范圍。
本案例中,執行依據對鑫某置業公司應承擔的責任范圍有明確認定。根據某高院作出的(2016)民事判決,合某建筑公司應當支付李某友勞務費28393206.65元及利息,鑫某置業公司在欠合某建筑公司工程款的范圍內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合某建筑公司與鑫某置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某高院作出(2020)豫民終民事判決,判決鑫某置業公司支付合某建筑公司46906331.88元及利息。根據上述兩份判決,鑫某置業公司應承擔的責任范圍及給付對象是明確具體的,且未超出其欠付合某建筑公司工程價款范圍,鑫某置業公司應當向申請執行人李某友給付28393206.65元及利息。
二|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抵銷行為的認定
社會生活并非一成不變,執行依據生效后,仍會發生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例如,執行依據生效后,執行依據所確認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抵銷、提存、混同等原因而發生變化。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為目的,更為關注債權人權利實現,但也不應忽略債務人的權益保障。抵銷是債消滅的一種法定形式,是債務人的法定權利,在執行程序中一般性地禁止抵銷沒有法律依據。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主張抵銷有利于發揮抵銷實體法上的功能,降低執行成本,提高執行效率。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允許抵銷會損害第三人或者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審查是否支持被執行人行使抵銷權時,必然涉及債權是否有效存在、是否損害第三人或者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等實體判斷。
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執行中,生效裁判已經確定發包人向第三人(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發包人在該裁判生效后與承包人的債務抵銷不能對抗執行。通常而言,債權具有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行使債權。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僅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還涉及其他主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必要時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已作明確,規定發包人應當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其目的是為實際施工人提供特殊保護,以實現實質公平。實際施工人直接起訴發包人,具有對工程價款債權的保全意義,從而保護實際施工人利益。在實際施工人的債權獲得清償前,發包人只能在判決確定的金額范圍內直接向實際施工人給付。據此,在判決已經明確發包人向實際施工人清償時,發包人對相應工程價款有關抵銷等權利相對喪失。如果允許發包人與承包人進行債務抵銷,則實際是發包人向承包人進行清償,規避了判決確定的義務,不能達到保護實際施工人權利的目的。因此,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針對工程價款所作的債務抵銷不能對抗實際施工人申請的強制執行。
本案例中,鑫某置業公司沒有向李某友履行,而是自行與合某建筑公司就互負債務進行抵銷。鑫某置業公司與合某建筑公司之間的抵銷行為,加大了申請執行人李某友債權實現的風險,與本案執行依據確定由鑫某置業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以保障李某友債權實現的目的不一致,該抵銷行為對李某友不發生效力,不能排除李某友的強制執行申請。
當然,從公平公正的角度出發,盡管因保護實際施工人權益而對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的抵銷進行了適度限制,但對于發包人實際已經向承包人清償的部分也應予以保護。如果發包人認為因抵銷而產生了雙重給付(向實際施工人給付以及向承包人給付),可以通過不當得利之訴等其他程序救濟,要求承包人返還取得的利益。如果發包人是對民事判決中欠付的工程價款數額有異議,系對生效判決有異議,則可通過再審等其他程序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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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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