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名題字:董必武
《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的理解與適用
文 / 陳宜芳 吳景麗 謝勇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5年第7期
目次
一、《解釋》的制定背景和起草過程
二、《解釋》起草的基本原則和思路
三、《解釋》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解釋》的適用范圍
(二)明確預付式消費合同糾紛原告資格
(三)明確常見預付式消費交易模式下的責任主體
(四)明確對消費者有利的合同解釋規(guī)則
(五)規(guī)制“霸王條款”
(六)規(guī)定未成年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經營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效力
(七)保護消費者依法轉讓預付卡的權利
(八)規(guī)定當事人賠償損失責任
(九)規(guī)定消費者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權利
(十)明確消費者7日無理由退款的權利
(十一)規(guī)定返還預付款的計算規(guī)則
(十二)明確已贈送商品和服務的返還及折價補償規(guī)則
(十三)規(guī)制“卷款跑路”行為
(十四)明確經營者提交其控制證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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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于2024年1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2次會議審議通過,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本文就《解釋》的制定背景、起草過程、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進行說明,以便于在司法實踐中準確適用。
一、《解釋》的制定背景和起草過程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著力擴大內需,增強消費對經濟發(fā)展的基礎性作用和投資對優(yōu)化供給結構的關鍵作用。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激發(fā)社會資本投資活力和促進投資落地機制,形成市場主導的有效投資內生增長機制。完善擴大消費長效機制。2024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大力提振消費,提高投資效益,全方位擴大國內需求”作為2025年重點工作任務。2025年3月中央發(fā)布的《提振消費專項行動方案》提出,以高質量供給創(chuàng)造有效需求,以優(yōu)化消費環(huán)境增強消費意愿,針對性解決制約消費的突出矛盾問題。預付式消費既有利于解決經營資金困難,促進投資,也有利于降低消費成本,促進消費,已成為消費者廣泛采用的消費形式。例如,某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查發(fā)現(xiàn),逾9成的消費者有預付式消費經歷,常見于美容美發(fā)、文化娛樂、餐飲、商超零售、教育培訓及體育健身等行業(yè),94.4%的消費者預付金額在5000元以下。另一方面,預付式消費所具有的融資屬性使消費者面臨較高的違約風險。調研發(fā)現(xiàn),預付式消費中“卷款跑路”“霸王條款”、收款不退等問題,是消費者反映較為集中、對消費者權益損害較大、對消費信心打擊較大的問題。近年來,預付式消費領域糾紛呈現(xiàn)快速增長趨勢。由于涉案金額小,維權成本高,不少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后都自認倒霉,吃“啞巴虧”。預付式消費中存在的問題已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充分發(fā)揮預付式消費解決經營資金困難、促進投資和降低消費成本、促進消費的作用,打通消費堵點,回應社會關切,最高人民法院在長期、深入調研的基礎上,于2023年正式啟動《解釋》立項工作。起草過程中多次征求有關國家機關、專家學者、消費者、生產經營者等各方意見,并于2024年6月6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綜合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多次論證、修改,形成送審稿,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已經審議通過。
二、《總則編解釋》起草的基本原則
《解釋》起草過程中,堅持3個工作原則: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精神原則。《解釋》制定過程中,始終貫徹落實中央關于著力擴大內需,增強消費對經濟發(fā)展的基礎性作用和投資對優(yōu)化供給結構的關鍵作用的要求,激發(fā)有潛能的消費,擴大有效益的投資,助力形成消費和投資相互促進的良性循環(huán)。二是堅持合法性解釋原則?!督忉尅分贫ㄟ^程中,立足于體現(xiàn)立法精神、遵循立法本意,確保解釋符合相關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三是堅持問題導向原則?!督忉尅分贫ㄟ^程中,從審判和行政執(zhí)法一線、消費者保護組織、預付卡發(fā)行企業(yè)、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xié)委員、群眾代表等多方面P26開展調研論證,立足審判實踐,解決人民群眾和經營者密切關注的現(xiàn)實問題。
《解釋》起草過程中,堅持以下基本思路:
一是正確處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與促進經濟健康持續(xù)發(fā)展的關系。《解釋》關系到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切身利益。一方面,始終堅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放在首位,努力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切的問題,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另一方面,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fā)展理念,在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同時,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和合理預期,充分發(fā)揮預付式消費降低融資成本、促進社會投資的功能,服務和保障預付式消費市場健康持續(xù)發(fā)展。
二是正確處理合同自由和合同公平的關系?!督忉尅繁Wo和鼓勵交易,促進和提升市場活力。同時,積極克服預付式消費中交易信息不對稱、締約地位不平等、風險承擔不對等等問題,引導建立規(guī)范的市場秩序,在堅持合同自由的基礎上維護合同公平。
三是正確處理權利保護與促進誠信的關系。《解釋》在保護消費者、經營者權利的同時,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在制度設計上提高違法成本、避免當事人通過不誠信行為獲利,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消費者嚴守合同。
四是正確處理民商事審判與行政監(jiān)管的關系。加強與去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等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的協(xié)調,在法律框架下,使司法審判與行政監(jiān)管形成合力,維護好消費者權益,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同時,全面了解行業(yè)習慣做法,注重發(fā)揮預付式消費經營模式的優(yōu)勢。
三、《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共27條,就《解釋》的適用范圍、責任主體認定、預付式消費合同的解釋、效力和解除、預付款的返還和賠償責任、“卷款跑路”的責任、經營者提供其控制證據的責任等問題作出規(guī)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解釋》的適用范圍
關于哪些消費形式屬于《解釋》規(guī)范的預付式消費的問題,《解釋》第1條規(guī)定:“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發(fā)、美容、培訓、養(yǎng)老、旅游等生活消費領域,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續(xù)向消費者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產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钡?6條規(guī)定:“本解釋所稱預付卡為單用途商業(yè)預付卡,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卡。”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5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解釋》第1條列舉的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發(fā)、美容、培訓、養(yǎng)老、旅游等生活消費領域屬于不完全列舉,家政、養(yǎng)生、托育等生活消費領域產生的預付式消費糾紛也適用《解釋》。
第二,商品房預售、購買一次性提貨券等消費者付款后一次性接受商品或者服務產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解釋。此類交易與普通買賣合同區(qū)別較小,消費者在交易中面臨的經營者違約風險相對較低,故未納入《解釋》的規(guī)范范圍。
第三,《解釋》所稱預付卡屬于消費者持有的用以證明其在預付式消費合同項下債權的權利憑證,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卡。
第四,《解釋》適用于因單用途商業(yè)預付卡產生的糾紛。在向社會征求意見時,有意見認為,公共交通等公用事業(yè)中的預付卡風險小、管理上具有特殊性,建議明確《解釋》僅適用于商業(yè)預付卡?!督忉尅凡杉{了這一建議。商務部《單用途商業(yè)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6年第2號)對單用途商業(yè)預付卡的管理作出專門規(guī)定。在理解單用途商業(yè)預付卡的特征時,可將該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作為參考,但單用途商業(yè)預付卡的范圍不限于該辦法所規(guī)范的消費范圍,不由商務部主管的其他預付式消費領域中的單用途商業(yè)預付卡也適用《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
第五,《解釋》不適用于多用途商業(yè)預付卡產生的糾紛。發(fā)行多用途商業(yè)預付卡屬于金融業(yè)務,只有持牌金融機構有權開展,受到較為嚴格監(jiān)管,目前糾紛較少,且多用途商業(yè)預付卡與單用途商業(yè)預付卡的經營模式、經營風險差異較大,故未納入《解釋》的規(guī)范范圍。單用途商業(yè)預付卡與多用途商業(yè)預付卡區(qū)分的標準是發(fā)卡人與兌付人的關系不同。單用途商業(yè)預付卡僅限于在發(fā)卡企業(yè)、本企業(yè)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商業(yè)特許經營體系內提供商品或服務,而多用途商業(yè)預付卡可由發(fā)卡企業(yè)之外、其所屬集團之外以及同一品牌商業(yè)特許經營體系之外的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
(二)明確預付式消費合同糾紛原告資格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起訴應當符合的法定條件之一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此,消費者因預付式消費糾紛起訴請求經營者承擔責任的,應當提交其系合法權利人的初步證據。P27
《解釋》第2條就消費者起訴應當提供哪些初步證據作出規(guī)定。首先,對于不記名預付卡,消費者持卡之事實即表明其有權提起訴訟。其次,對于記名預付卡,通常應以預付卡上記載的消費者為原告,如果持卡人與預付卡上記載的消費者不一致,則持卡人還需提交其系合法持卡人的初步證據,例如,提交預付卡上記載的消費者向其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的證據。最后,如果消費者不能提供預付卡,但能夠提供其與經營者存在預付式消費合同關系的其他初步證據的,亦可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例如,消費者提供了預付式消費合同、充值記錄、消費記錄等證據。
監(jiān)護人與經營者簽訂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由經營者向被監(jiān)護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情況在實踐中較為常見。此種情況下應由監(jiān)護人還是被監(jiān)護人起訴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尤其是在以被監(jiān)護人名義起訴的情況下,是應當駁回起訴還是應當直接審理作出裁判,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
第一種觀點認為,無論是以被監(jiān)護人名義起訴還是以監(jiān)護人名義起訴,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并作出裁判,理由是,無論以誰的名義起訴,最終的法律后果均由監(jiān)護人承擔,因此,這一問題無須專門作出規(guī)定。第二種觀點認為,預付式消費合同糾紛屬于合同糾紛,應當堅持合同相對性原則,由作為合同當事人的監(jiān)護人起訴,如果監(jiān)護人錯以被監(jiān)護人名義提起訴訟,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根據《解釋》第3條規(guī)定,一方面,作為合同相對方的監(jiān)護人有權作為原告起訴,堅持合同相對性原則;另一方面,如果錯將被監(jiān)護人列為原告,人民法院應做好釋明工作,不能簡單地直接裁定駁回起訴,以加強消費者訴權保護。
向社會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來信提出,如果被監(jiān)護人權益因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受到損害,屬于侵權之訴,被監(jiān)護人有權提起訴訟?!督忉尅返?條采納了這一觀點,增加第2款規(guī)定:“被監(jiān)護人因接受商品或者服務權益受到損害,起訴請求經營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三)明確常見預付式消費交易模式下的責任主體
針對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名實不符”的問題,《解釋》第4條規(guī)定,經營者雖未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但在兩種情況下仍應向消費者承擔責任:一是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yè)執(zhí)照。這一規(guī)定的依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二是經營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義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有的經營者放任其他經營者使用其名義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收取預付款,使消費者相信其受預付式消費合同約束。這種情況下,應當保護消費者的信賴利益,消費者有權請求其依法承擔責任。
針對商業(yè)特許經營體系內特許人和被特許人責任的問題,除特許人或者被特許人依據預付式消費合同承擔責任外,《解釋》第5條從3個方面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一是未與消費者直接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特許人、被特許人應依據其承諾承擔責任,包括事先同意承擔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事后追認預付式消費合同、特許經營合同約定消費者可以直接請求其向消費者履行債務的情形。二是未與消費者直接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特許人、被特許人的行為使消費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預付式消費合同約束的,應向消費者承擔責任。例如,消費者在特許人處購卡,平時均可在被特許人處兌換商品,在長期的交易過程中,消費者產生了被特許人亦受預付式消費合同約束的信賴,有權請求被特許人承擔責任。三是特許人雖未與消費者簽訂預付式消費合同,但對消費者損失產生或者擴大有過錯,消費者亦有權請求特許人按照其過錯承擔民事責任。
關于商場場地出租者責任,《解釋》第6條明確了商場場地出租者對租賃場地經營者資質的形式審查義務和過錯責任,解決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收款“跑路”后消費者應找誰擔責的問題。如果商場場地出租者對租賃場地經營者的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資質進行了最基本的形式審查,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收款“跑路”后,商場場地出租者亦可提供其名稱、住所地等基本信息,以便于消費者維權。適用本條規(guī)定時,應當嚴格依法,避免不當加重商場場地出租者責任。
(四)明確對消費者有利的合同解釋規(guī)則
司法實踐處理預付式消費合同糾紛的一大難點是沒有書面合同,難以認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解釋》第8條規(guī)定,如果經營者未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合同內容約定不明,可作出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本條司法解釋有利于引導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避免糾紛產生后無據可查。
(五)規(guī)制“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是預付式消費中常見的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現(xiàn)象?!督忉尅返?條以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為依據,就如何規(guī)制預付式消費中P28的“霸王條款”作出規(guī)定。
第1項是針對收款不退“霸王條款”的規(guī)定。預付式消費“退卡難”已成為消費投訴的重災區(qū)。有的經營者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約定“一經辦卡,概不退卡”,試圖以“霸王條款”來“卡住”消費者的合理退款申請。本條第1項規(guī)定,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第2項針對的是限制轉卡的“霸王條款”。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毕M者轉卡行為屬于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項下債權的行為,只需通知經營者即對經營者發(fā)生效力。有的經營者通過“霸王條款”不合理限制消費者轉卡權利,損害消費者利益,人民法院應認定此類“霸王條款”無效。人民法院在認定哪些條款屬于不合理限制消費者轉卡的“霸王條款”時,應注意經營者提供服務是否對消費者的健康等有特別要求,如果預付式消費合同對消費者的健康等條件提出要求,只要受讓人滿足這些要求,經營者就不應限制消費者的轉卡行為。
第3項針對的是丟卡不補的“霸王條款”。有的經營者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約定,一旦預付卡丟失,不予補辦。消費者由于失去了記載預付式消費合同權利的憑證,無法繼續(xù)請求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導致其利益受損。本條第3項規(guī)定,此類“霸王條款”無效。
第4項針對的是經營者有權單方變更預付式消費合同實質性內容的“霸王條款”。經營者收取消費者預付款后,擅自降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提高價格、變更商品或者服務的種類,是常見的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的經營者還通過格式條款將其單方變更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權利予以確認。本條第4項規(guī)定,此類“霸王條款”無效。同時,《解釋》第12條還規(guī)定,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后,未經消費者同意,單方提高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降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的行為屬于違約行為,消費者有權請求經營者按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義務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5項針對免除經營者瑕疵擔保責任或者造成消費者損害賠償責任的“霸王條款”。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五百八十四條、第六百一十二條、第六百一十七條等規(guī)定,出賣人對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免除這些責任,屬于免除經營者責任的“霸王條款”,應當認定無效。
第6項針對的是約定的解決爭議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的“霸王條款”。實踐中,多數消費者預付款不超過5000元,但是,有的經營者為限制消費者獲得救濟的權利,其提供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約定通過仲裁解決糾紛,但約定的仲裁機構的最低收費標準遠高于消費者支付的預付款。此類格式條款屬于妨礙消費者獲得權利救濟的“霸王條款”,應依法認定為無效。
第7項是兜底條款,規(guī)定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無效。
(六)規(guī)定未成年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經營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效力
有的網絡游戲等網絡服務采用預付式消費方式進行經營,未成年人是此類消費的重要群體。過度沉迷游戲不僅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高額的服務費用也會成為家庭負擔。實踐中存在因未成年人大額預付費產生的糾紛。《解釋》起草過程中,有關建議提出可就未成年人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作出規(guī)定。《解釋》采納了這一建議,第10條第1款和第2款分別以民法典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為依據,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法定代理人有權依法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和經營者返還預付款作出規(guī)定。該條第3款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第14條規(guī)定,明確經營者違反法律規(guī)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付費游戲等服務的,無權請求消費者折價補償其已經提供的服務,目的是引導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所在家庭的合法權益。
(七)保護消費者依法轉讓預付卡的權利
轉讓預付卡是消費者常見的訴求?!督忉尅返?條第2項規(guī)定限制轉卡的“霸王條款”無效,第11條進一步規(guī)定了消費者轉讓預付卡行為的效力。
首先,消費者轉讓預付卡只需通知經營者就對經營者發(fā)生效力,無須征得經營者同意。
其次,消費者將轉讓預付卡的事實通知經營者后,受讓人獲得轉讓人在預付式消費合同項下的權利,包括請求經營者提供預付卡更名、修改密碼等服務的權利。
再次,《解釋》對濫用轉卡權利“薅羊毛”的行為予以規(guī)制。在向社會征求意見時,有來信建議,本條關于債權轉讓的規(guī)定應根據商業(yè)P29預付卡消費場景作必要的限制。以游樂園消費為例,如果不加限制,會存在多位游客僅需要一張游樂園當周無限次入園門票即可“排隊”到游樂園游玩的場景,只需要上一位游客在游玩后將該入園門票轉讓給下一位游客即可,這導致游樂園只愿意出售單人單次門票,極大影響游樂園正常經營和消費選擇,甚至導致“黃?!备邮⑿??!督忉尅凡杉{了這一建議,在本條增加第2款規(guī)定,明確消費者轉讓不限服務次數的計時卡時,不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即不得以債權轉讓的名義讓多名消費者行使本應由一名消費者行使的權利,以規(guī)制濫用權利行為,保護經營者權利。
(八)規(guī)定當事人賠償損失責任
在合同無效、解除或者當事人違約等情況下,預付式消費合同當事人有權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等規(guī)定請求相對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但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消費者除有權請求其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外,還有權請求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督忉尅返?5條第2款在上述規(guī)定的基礎上,對預付式消費合同當事人請求賠償其支付的合理費用等損失的責任作了規(guī)定。該條第3款在第2款的基礎上規(guī)定,經營者支付給員工等人員的預付款提成不屬于消費者應當賠償的合理費用,目的是遏制經營者“套路式、勸誘式”營銷,規(guī)制“重售卡、輕服務”的不誠信行為。
(九)規(guī)定消費者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權利
關于消費者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權利,民法典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并不相同。例如,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的情況下,還需具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條件或者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條件,另一方才有權解除合同。但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在預付式消費中,只要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就有權請求其返還預付款,不需要經營者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或者經營者違約行為致使消費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條件。因此,在預付式消費中,只要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就有權解除合同。《解釋》第13條依據上述規(guī)定,對實踐中常見的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規(guī)定。
一是經營者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的情形下,消費者有權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經營場所遠近是消費者決定是否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重要條件。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有可能“關店”“遷店”,并通知消費者由其他連鎖店鋪或者新開店鋪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經營者變更經營場所一般會對消費者獲得商品或者服務產生影響,如果這種影響較小,消費者通常會予以包容,但是,如果經營者變更經營場所致使消費者消費成本顯著提高或者在途時間明顯增加,消費者不僅會增加消費成本,甚至可能放棄要求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允許消費者解除合同,對消費者明顯不公平,甚至導致消費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因此,在經營者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的情形下,消費者有權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
在認定經營者變更經營場所是否會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時,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認定。例如,如果原來的經營場所緊鄰消費者的住所或工作場所,但變更后的經營場所遠離消費者住所或工作場所,消費者無法達到利用閑暇時間獲得商品或者服務的目的,或者消費者需要長距離駕車才能到達新的經營場所,導致獲得商品或者服務的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顯著增加,消費者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再如,如果消費者年事已高或者是殘疾人,在認定經營者變更經營場所是否會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時,還應當考慮消費者行動不便的因素。
二是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的情形下,消費者有權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稗D讓店鋪”是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中常遇到的問題。消費者預交了全部價款,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經營者則應在合同約定履行期限內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作為債務人,其履約能力直接決定消費者合同目的是否能夠實現(xiàn)。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因此,經營者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作為債權人的消費者同意,未經消費者同意,對消費者不發(fā)生效力,消費者仍有權請求原經營者兌換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經營者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意味著其不愿履行合同,故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請求退款。
三是經營者承諾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供不限次數服務P30卻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的情形下,消費者有權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有的經營者以提供不限次數服務為噱頭,吸引消費者支付預付款,但其招攬的消費者人數遠超出其提供服務的能力,導致消費者難以預約服務或者實際上不能正常獲得服務。這種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
四是在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消費者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其他情形下,消費者有權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督忉尅返?3條前3項列舉了實踐中常見的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第4項是兜底條款。
《解釋》征求意見稿中,本條還規(guī)定在經營者“變更服務人員等行為導致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具有人身、專業(yè)等信賴的服務喪失信任基礎”的情形下,消費者有權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有的預付式消費合同建立在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服務的人身、專業(yè)等信賴基礎上,如果這種信賴構成合同訂立的基礎,缺乏這種信賴消費者就不可能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經營者變更服務人員等行為會導致雙方信任基礎喪失,繼續(xù)履行合同將會導致消費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這種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在向社會征求意見時,多封來信指出,《解釋》征求意見稿本條第3項規(guī)定,在“變更服務人員等行為導致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具有人身、專業(yè)等信賴的服務喪失信任基礎”的情況下,消費者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但實踐中經營者變更服務人員是常態(tài),本項規(guī)定可能會限制服務人員的正常流動,也不利于經濟發(fā)展。而且,何種情形下變更服務人員導致消費者對服務喪失信任基礎,主觀性較大,也難以判斷,可能出現(xiàn)濫用解除權的情況。為防止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保護交易安全,本條未保留該項規(guī)定。
如果經營者變更服務人員等行為導致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具有人身、專業(yè)等信賴的服務喪失信任基礎,消費者請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可依據本條第4項以及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作出認定,重點應當審查經營者變更服務人員等行為是否會導致消費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通常情況下,經營者變更服務人員不會導致消費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例如,有的經營者以由某世界冠軍提供培訓來招攬消費者。消費者在訂立培訓合同時,明確要求由該世界冠軍為其子女提供培訓,目的是其子女能夠獲得最專業(yè)的培訓,有助于其子女成為專業(yè)人才。但是,消費者支付預付款后,該世界冠軍離職,經營者亦不能提供其他具有同等能力的專業(yè)老師,將導致消費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消費者仍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十)明確消費者7日無理由退款的權利
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十分突出,是導致消費者購卡后悔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解釋》征求意見過程中,有專家建議應當借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關于無理由退貨制度的規(guī)定,明確消費者7日無理由退款的權利?!督忉尅凡杉{了這一觀點,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從法理依據看,與網絡購物類似,預付式消費存在較為突出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有的經營者過度勸誘、重售卡輕服務,甚至欺詐營銷、套路消費者,故可借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7日無理由退貨的規(guī)定,明確7日無理由退款規(guī)則,貫徹誠信原則,保護消費者權益。二是從調研情況看,北京、江蘇等地已較長時間實行消費者7日或者15日無理由退款,效果較好。部分經營者已經采用無理由退款制度,在售卡后短期內進行無理由退款。并且,7日時間較短,只退本金,不會增加經營者財務成本或者對經營造成干擾。三是從市場導向看,有利于倡導誠信,引導經營者將競爭著力點放到提高商品和服務的質量上來,也有利于改變重售卡輕服務的商業(yè)模式。四是從保護消費信心看,7日無理由退款有利于增強消費者購卡信心,促消費、擴內需。
為防范7日無理由退款中可能出現(xiàn)的不誠信行為,本條進一步規(guī)定,消費者在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經從經營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則不享有7日無理由退款的權利。換言之,如果消費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后支付預付款,就不再享有7日無理由退款的權利。
(十一)規(guī)定返還預付款的計算規(guī)則
退卡是預付式消費糾紛中最常見的爭議問題。退卡實際是退款,如何計算經營者應當返還的預付款,是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督忉尅返?5條至第20條及第22條對返還預付款本金和利息的計算規(guī)則作出規(guī)定,整體思路是,區(qū)分消費者原因和非消費者原因導致的退款,并在退款金額計算、退款利率確定等方面分別作出對經營者和消費者有利的規(guī)定,引導雙方當事人誠實守信、遵守合同。
第一,關于返還預付款本金的計算規(guī)則。《解釋》第15條第1款規(guī)定:“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消費者請求經營者返還剩余預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返還預付款本金應為預付款P31扣減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后的余額?!鳖A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的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請求返還預付款,經營者也有權請求消費者折價補償其已經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已經支付的預付款扣減應折價補償的經營者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后就是經營者應當返還的預付款本金。
《解釋》第18條是關于非因消費者原因退款時已消費價款的計算方法的規(guī)定。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一般會給予消費者折扣,贈送價款、商品或者服務,實踐中的難點在于消費者在已經兌付部分商品或者服務的情況下需要退款,應按何種標準計算已經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款?!督忉尅吩趫猿止皆瓌t的基礎上,區(qū)分了消費者原因導致的退款和非因消費者原因導致的退款,并分別作出對經營者和消費者有利的規(guī)定,目的是引導雙方當事人誠實守信、遵守合同。本條規(guī)定,在非因消費者原因退款的情況下,消費者有權主張按“優(yōu)惠價”計算已經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款。這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因為按“優(yōu)惠價”計算已經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款意味著消費者應補償的價款少,經營者應返還的剩余預付款本金更多。實踐中,“優(yōu)惠價”主要包括3種情形:一是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的折扣價。二是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經營者向消費者贈送消費金額,則根據消費者實付金額與實付金額加贈送金額之比計算優(yōu)惠價。三是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經營者向消費者贈送一定數量的同質商品或者服務,則將贈送部分和消費者原本購買部分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總和作為除數來計算優(yōu)惠價,例如,消費者支付1000元,購買10次培訓課程,同時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經營者再贈送10次培訓課程,按優(yōu)惠價計算,每次培訓課程的價格為50元。
《解釋》征求意見稿本條第2款還規(guī)定:“根據前款規(guī)定,按折扣價或者優(yōu)惠比例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成本,經營者主張按成本價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價款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毕蛏鐣髑笠庖姇r,有來信建議刪除第2款規(guī)定,理由是本條規(guī)定的是因經營者原因退款的情形,不應限制經營者的退款范圍。《解釋》采納了這一建議,刪除了本條征求意見稿第2款規(guī)定。此外,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鼓勵經營者良性競爭,本條還規(guī)定經營者就已兌付商品或者服務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解釋》第19條是關于因消費者原因退款時已消費價款的計算方法的規(guī)定。根據本條第1款規(guī)定,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的情況下,在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款時,消費者不能享受合同約定的優(yōu)惠價格,而應當按打折前的價格計算,目的是促使當事人誠實守信、遵守合同。針對實踐中有的經營者提出虛假打折前價格的情況,本條第2款規(guī)定,消費者主張合同約定的打折前價格明顯不合理,經營者不能提供其按打折前價格進行交易的記錄的,人民法院可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價格計算已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款。同時,為保護消費者利益,鼓勵經營者良性競爭,本條第2款規(guī)定經營者可以就已兌付商品或者服務折價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
對于計時卡,《解釋》第22條規(guī)定,應按剩余履行期限與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計算應予返還的預付款。關于剩余履行期限的起算點,應按合同解除時為準,但是,經營者在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前已經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按經營者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為準。消費者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約定履行期限內要求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屬于自愿處分自身權利的行為,無權請求返還預付款。
第二,關于消費者支付價款責任的上限。根據《解釋》第20條規(guī)定,按折扣價或者優(yōu)惠比例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未超出消費者預付款,但按打折前的價格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超出消費者預付款,經營者無權要求消費者支付按打折前的價格計算超出預付款部分的價款。本條規(guī)定意味著消費者承擔的價款責任以預付款為限,這符合預付式消費的特點。
第三,關于向消費者返還預付款利息的計算規(guī)則。《解釋》第16條區(qū)分經營者原因退款和消費者原因退款的利息計算標準。對于前者,應當按照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對于后者,有建議提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而不應按照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以避免不當增加經營者負擔?!督忉尅凡杉{了這一建議,第16條借鑒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1款規(guī)定,同時為便于計算利息,并與本條關于“按照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的規(guī)定保持一致,本條未采用“同期同類”的表述,而是明確為“按照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督忉尅菲鸩葸^程中,有建議P32提出,部分行政主管部門對預付款有監(jiān)管要求,經營者不能隨時使用監(jiān)管賬戶中的預付款,對于監(jiān)管賬戶中的預付款應當按其實際利率計算利息,避免不當增加經營者負擔?!督忉尅返?6條采納了這一建議。
關于應返還利息的起算時間,《解釋》第17條規(guī)定,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消費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自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時起計算利息?!督忉尅氛髑笠庖姼逶鴮⑵鹚泓c作了區(qū)分:因消費者原因退款的,自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時起計算利息;非因消費者原因退款的,自消費者交付預付款時起計算利息。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指出,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讓渡資金的期限利益以獲得更優(yōu)惠的價格,經營者獲得無償使用資金的權利,代價是收取更低的價款。非因消費者原因退款的情況下,消費者已經享有合同約定的優(yōu)惠價,不宜再自消費者交付預付款時起計算利息,而應當自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時起計算利息,以維護預付式消費降低融資成本和消費成本的功能,實現(xiàn)消費者和經營者利益的平衡。本條采納了這一建議。
《解釋》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返還預付款利息起算時間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處理。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對經營者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承擔的退款付息義務作了規(guī)定,在符合本條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當按法律規(guī)定處理。
有的經營者在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之前就已不能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從經營者不再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起至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期間,消費者非因自身原因不能獲得商品或者服務,在此期間亦可計算剩余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可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請求支付這部分利息損失。
(十二)明確已贈送商品和服務的返還及折價補償規(guī)則
《解釋》第21條對消費者請求退款情況下已贈送商品或者服務如何處理作出規(guī)定?!督忉尅氛髑笠庖姼鍖σ奄浰蜕唐坊蛘叻諔绾畏颠€的問題,區(qū)別兩種情況處理:一是規(guī)定在消費者依法請求退款的情況下,經營者贈送低價值商品或者服務,無需返還。理由是,贈送低價值商品或者服務的行為類似于廣告,目的是吸引消費者,既然已經吸引消費者支付預付款,經營者的目的已經實現(xiàn),故不應再要求消費者返還。二是贈送商品或者服務價值較高,不返還或者折價補償明顯不公平的,消費者應當折價補償,以防范消費者道德風險、保護經營者權利。
《解釋》起草過程中,有建議提出,除了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價值大小外,還應當考慮消費者預付款金額大小、預付式消費合同履行情況及因誰原因退款等因素,并貫徹誠實信用原則。本條采納了這一意見,規(guī)定應綜合考慮已經贈送的商品或服務的價值、合同標的金額、履行情況及退款原因等因素,依照誠實信用原則來認定消費者是否應返還或折價補償已贈送的商品或服務。既依法保護消費者權益,又防止個別不誠信消費者濫用權利對經營者進行“薅羊毛”,保護經營者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適用的場景是,經營者所贈送的商品和服務與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和服務并不相同。如果二者相同,則依照《解釋》第15條、第17條和第18條關于返還預付款本金的計算規(guī)則進行處理即可。因消費者原因退款的,不按優(yōu)惠價計算經營者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非因消費者原因退款的,按優(yōu)惠價計算經營者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例如,消費者支付1000元,購買10次培訓課程,同時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經營者再贈送10次培訓課程。如果因消費者原因退款,消費者不享受優(yōu)惠價,應按每次培訓課程100元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如果非因消費者原因退款,應按每次培訓課程50元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經營者所提供的所有課程均應折價補償。這就避免了經營者已經提供的培訓課程是屬于消費者購買的課程還是屬于經營者贈送課程的爭議。同時,由于經營者提供的所有培訓課程均已折價補償,就無須適用本條規(guī)定。
(十三)規(guī)制“卷款跑路”行為
“卷款跑路”是預付式消費中較為常見、對消費者權益損害較大、對消費信心打擊較大的問題。如何遏制經營者“卷款跑路”、引導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中面臨的難題。在經營者“卷款跑路”構成欺詐的情況下,由消費者向其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既有利于震懾和遏制“卷款跑路”違法行為,又有利于鼓勵消費者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權益。
在《解釋》起草過程中,關于經營者“卷款跑路”是否P33構成欺詐的問題存在不同認識。有觀點認為,經營者構成欺詐應當以其在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之時的主觀狀態(tài)為準。有的經營者在訂立合同時并沒有欺詐之故意,只是由于經營不善才“卷款跑路”,這種情況不構成欺詐。有觀點認為,合同從磋商、訂立、履行到終止,體現(xiàn)為一個動態(tài)過程。經營者即使在訂立合同時沒有欺詐故意,其在收取預付款后履行全部義務之前,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形成非法占有預付款之故意“卷款跑路”的,亦可構成欺詐。而且,經營者在訂立合同之時的主觀狀態(tài)難以證明,但其惡意逃避履行義務、“卷款跑路”之行為顯而易見,該行為體現(xiàn)了經營者非法占有消費者預付款之主觀惡意。
鑒于“卷款跑路”在預付式消費中較為常見,對消費者權益損害很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第4條規(guī)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yè)卻不通知消費者退款,導致消費者既無法繼續(xù)獲得商品或者服務也無法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對消費者請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經營者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解釋》第23條吸收上述規(guī)定,明確在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yè),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請求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這既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也有利于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即使經營不善,也應當主動通知消費者辦理退款等事宜,而不能“卷款跑路”,進一步侵害消費者權益。
在認定“卷款跑路”是否構成欺詐時應注意把握以下要件:第一,在行為要件上,經營者具有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yè)卻不通知消費者退款的行為。第二,在主觀要件上,經營者具有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之惡意。經營者的惡意既可以產生于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之時,也可以產生于預付式消費合同履行過程中。第三,在結果要件上,經營者“卷款跑路”行為導致消費者既無法繼續(xù)獲得商品或者服務也無法申請退款,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如果“卷款跑路”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經營者刑事責任。
《解釋》第7條還對清算義務人責任作出規(guī)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遇到經營困難后應當及時清算,清理資產,向消費者等債權人清償債務。根據民法典第七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實踐中,有的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因經營不善而“跑路”,或者與消費者玩“躲貓貓”,不依法及時清算,造成消費者損失。根據《解釋》第7條規(guī)定,這種情況下清算義務人應依法承擔責任。
(十四)明確經營者提交其控制證據的責任
“舉證難”是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糾紛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實踐中,預付式消費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次數、金額及預付款余額等信息的證據,都由經營者掌握。在糾紛發(fā)生后,經營者如果不提供相關證據,將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消費者權益得不到保護。對此,《解釋》第25條規(guī)定,經營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次數、金額及預付款余額等信息的證據卻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著力解決消費者維權時面臨的“舉證難”問題。
此外,隨著預付式消費的發(fā)展,出現(xiàn)了“職業(yè)閉店”“職業(yè)背債”現(xiàn)象?!奥殬I(yè)閉店人”“背債人”與經營者惡意串通,幫助經營者逃避債務,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現(xiàn)象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此類違法“職業(yè)閉店”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兩種形式:一是出謀劃策,通過安排“背債人”、為消費者維權設置障礙等方式幫助經營者閉店逃債,并通過收取經營者支付的報酬獲利;二是通過收購、參股等方式直接參與原店鋪經營,利用店鋪原有客戶資源,以抽獎、充值返現(xiàn)等噱頭誘騙消費者繼續(xù)充值,收到預付款后閉店“跑路”。后者通常涉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氨硞币话闶侵冈诮洜I者經營不善、面臨停業(yè)風險的情況下,通過受讓股權等方式承擔債務、幫助原經營者逃避債務,并從中牟利的行為?!氨硞恕笨赡苁恰奥殬I(yè)閉店”團伙成員、“職業(yè)閉店”團伙物色的缺乏履約能力的人員,也可能是獨立的以“背債”為業(yè)的人員。
《解釋》起草過程中,曾專門就“職業(yè)閉店”“背債”行為責任作出規(guī)定,后來考慮到這是近年來新出現(xiàn)的現(xiàn)象,相關案件較少,未作保留,而是通過發(fā)布典型案例等方式予以規(guī)范。與《解釋》一并發(fā)布的典型案例王某訴薛某清算責任糾紛案和鄭某順等詐騙案明確了相關裁判規(guī)則:一是“職業(yè)閉店人”“背債人”與原經營者惡意串通,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應當共同向消費者承擔責任。二是“職業(yè)閉店人”“背債人”的行為涉嫌詐騙等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職業(yè)閉店”“背債”行為予以嚴肅查處,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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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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