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隨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在高速公路上危險駕駛,引發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2024年10月,被告人童某駕駛小型客車行駛至福銀高速公路時,被文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變速影響。童某超車后將文某逼停,并在高速公路上與文某發生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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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爭執幾句后,童某駕車離去。不幸的是,在文某起步過程中,被后方鄭某駕駛的貨車追尾,后方車輛駕駛員鄭某當場死亡,兩車及貨物受損。經鑒定,鄭某因頭顱崩裂傷及胸腹部閉合性損傷死亡。
案發后,童某與鄭某家屬達成和解協議,由童某一次性賠償鄭某家屬115萬元,目前已履行完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童某的行為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依法應當嚴懲;但其具有自首、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依法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同時結合社區矯正機構出具的調查意見,對被告人童某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故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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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整理:錢偉 來源:長安隨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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