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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的一個深夜
在晚風吹過的鄉野里
伴隨著一聲槍響
打破了田野的寧靜
電魚的人被誤認為“動物”
被人拿氣槍射擊致顱腦損傷
一起刑事案件由此引發
近日,廣漢法院刑事審判庭在三星堆鎮楠林村,以巡回審判的方式,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這起過失致人重傷案件。
案情回顧
2024年4月28日晚,被告人莊某甲和莊某乙、雷某某三人相約一同到廣漢市三星堆鎮楠林村的一處農田里狩獵,由莊某甲提供氣槍等狩獵工具,雷某某負責駕車,莊某乙負責使用莊某甲提供的熱成像儀觀察。
當晚23時許,三人搜尋至廣漢市三星堆快速通道旁的綠道處,莊某乙通過熱成像儀發現路邊的水溝附近有疑似動物,同時又懷疑可能是人。隨后莊某甲親自使用熱成像儀進行觀察,誤認為當時趴在水溝處電魚的被害人陳某某就是一只動物,隨后莊某甲持槍先后兩次射擊,致被害人陳某某顱腦損傷。后三人察覺可能將人打傷了便逃離現場。
返回莊某甲的住處后,三人又再次徒步返回射擊現場,發現了疑似被射擊打傷的人正在離開,三人存僥幸心理便再次逃離現場,之后被害人報案。
審理經過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害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請莊某甲、莊某乙、雷某某賠償被害人因遭受槍傷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
承辦法官考慮到被害人傷情較重且仍在治療恢復期,亟需醫療救助費用,為切實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化解雙方矛盾糾紛,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賠償協議,由莊某甲賠償32萬元,莊某乙、雷某某各自賠償2萬元,該協議已當場履行完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莊某甲在狩獵過程中過失致被害人陳某某重傷二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綜合考慮其具有的自首、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等量刑情節,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被告人莊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
現場普法
案件宣判后,承辦法官當庭對被告人進行了法治教育,告誡其在緩刑考驗期內要遵紀守法,服從管理,珍惜緩刑機會,爭取早日回歸正常生活。
同時,針對巡回庭審現場群眾提出的法律咨詢,承辦法官現場普法答疑,增強群眾安全防范意識。
法官提醒
我國對槍支、彈藥的管理有嚴格的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屬于違法犯罪行為。每個公民都應增強法律意識,及時上繳槍支、彈藥,也有義務檢舉、揭發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為公共安全、社會和諧穩定作出貢獻。本案中被告人非法持有1支氣槍,尚未達到非法持有槍支罪的入罪標準,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進行了處罰。因故導致他人身體傷害的,應該及時撥打120救助電話履行救助義務。如果沒有及時救助被害人,導致傷害結果加劇,將會加重自身刑事、民事責任。
來源 | 廣漢法院
編輯 | 孫暢 責編 | 張慶 杜敏 孫暢 監制 | 袁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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