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出租公司閑置京牌牌照,有什么風險?
也迪律師解答
第一、在承租人拖欠租金或車牌到期無法收回時,無法訴諸法院,不受法律保護;即便訴諸法院后,租賃合同也會被法院認定無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指標確認通知書僅限指標所有人使用,京牌租賃和買賣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和《<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20修訂)》的相關規定,擾亂了國家對于北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和身份證管理的公共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合同無效的,出租人應退還收取的全部租金收益。
第二、租車牌協議無效被他人舉報時,車牌所有人的車指標將作廢。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20修訂)》第三十三條規定:“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僅限指標所有人使用。對于經公安、司法機關等調查確認有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行為的,由指標管理機構公布指標作廢;已使用指標完成車輛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撤銷機動車登記,由指標管理機構公布指標作廢。同時,三年內不予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如小客車指標所有人將指標進行出租、買賣的行為被查實,該小客車牌照指標將被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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