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以其名下的房屋作為抵押,向某公司出借了100萬元,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劉某未能償還,該公司也未能在訴訟時效內向劉某主張債權。請問在該情況下,劉某能否請求公司配合注銷抵押登記?
也迪律師解答
對于超過訴訟時效后,抵押人能否要求涂銷登記,我們認為:從制度設計目的來看,抵押權是為了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情況下,通過對抵押物進行變價并就變價所得優先于其它債權人受償來保護債權實現。其債權保障功能的實現必須通過拍賣、變賣等變價手段方能實現,而對于主債權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抵押權因不受法律保護,而喪失了其保障債權實現的基本功能。而在抵押權人因主債權已超訴訟時效而無法行使的情況下如果不賦予抵押人主張涂銷抵押的權利,則會導致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及抵押人行使物權受限制的“抵押僵局”,既不能是當事人從抵押關系中擺脫出來,也不能實現抵押物的物盡其用,出現“雙輸”的局面。有鑒于此,主債權訴訟時效一旦屆滿,抵押權也就相應的喪失了保護,那么就應當賦予抵押人請求涂銷抵押登記的權利,以破解“抵押僵局”實現物盡其用。故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請求涂銷抵押權登記的,法院將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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