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構成該罪需要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客體要件
該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正常活動。該罪導致犯罪所形成的違法財產狀態得以維持、存續,妨礙了司法機關利用贓物證明相關的犯罪事實,進而妨害了刑事偵查、起訴、審判的整體流程。同時,司法機關的職責包括追繳贓物,并將其沒收、退還被害人,就后者而言,該罪還侵犯了被害人的追償權。
2.客觀要件
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行為。
(1)犯罪對象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
“犯罪所得”,是指犯罪所得的贓物,即通過犯罪活動直接獲得的財物和財產性利益;“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是指利用犯罪所得的贓物所獲得的利益,如上游犯罪的行為人對犯罪所得進行處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如果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到了掩飾、隱瞞行為人的手上,由此產生了新的收益,不能將其認定為犯罪所得收益的數額,只能認定為非法所得并予以追繳。犯罪所得的存在形式變更的,如從一種貨幣變為另一種貨幣、從贓物變為現金的,或者通過改造、改裝、附合、加工等方式改變了犯罪所得形態的,仍屬于“犯罪所得與犯罪所得收益”。
(2)行為方式為“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
“窩藏”,是指行為人為犯罪分子隱藏、保管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或提供了藏匿贓物的處所,使司法機關難以發現。
“轉移”,是指行為人把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由一地移動至另一地,改變贓物的存放地點;轉移的距離可以很近,只要足以妨害司法機關對贓物的追繳即可,但在同一房間內改變位置的,一般不宜認定為轉移。
“收購”,是指行為人購買犯罪分子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這里的收購并不要求大量購入,也不要求具有出賣目的,購買他人犯罪所得如機動車等自用的,也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但數量較少、價值輕微的收購自用行為,可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因情節輕微而免予處罰。
“代為銷售”,是指行為人受本犯的委托,代犯罪分子將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賣出、有償轉讓的行為。行為人代為銷售的行為不一定是有償的;為了本犯的利益而將贓物出賣給本犯的被害人,也應當認定為代為銷售贓物。
“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是指采用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以外的方法掩蓋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的行為,只要使司法機關難以發現、追繳贓物或者難以分辨贓物性質的行為,都可能符合該要件。
該罪屬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上述五種行為之一,便足以成立犯罪。需要注意的是,窩藏、轉移等行為的實施必須是基于本犯的意思,行為人對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實施盜竊、搶奪、詐騙、搶劫等行為的,應當以對應的財產犯罪定罪處罰,而不以本罪論處。
3.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盜用單位名義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違法所得由行為人私分的,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本犯自己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雖然也具有妨害司法的違法性,但由于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故不構成本罪。這里的本犯,既包括獲取贓物的原犯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也包括教唆犯和幫助犯。因此,在共同犯罪行為完成后,共同犯罪人相互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行為,不能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幫助本犯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二人均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只是本犯因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以犯罪論處,但幫助者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4.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為人必須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飾、隱瞞,并追求和放任妨害司法的結果發生,否則不構成本罪。行為人不知道是贓物而保管的,不構成本罪;但知道真相后選擇繼續保管的、或拒不向司法機關返還的,成立本罪。
根據刑法第312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行為人“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第3條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