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網友咨詢:
所有糾紛都可以進行約定管轄嗎?
姜超律師解答:
不是,僅限于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才能約定管轄法院。
管轄權,通俗地講就是確定案件由哪一家法院受理。除了專屬管轄之外,我國關于管轄權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由于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只能就地域管轄進行約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約定了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姜超律師補充:
“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不限于民事訴訟法明確列舉的五個地點。一般而言,買賣合同中約定提貨地法院管轄的、總公司在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可認定為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
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姜超律師
江蘇坤商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十余載,專注于刑事辯護、公司業務、強制執行、執行異議之訴、不良資產處置、破產重整等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和嫻熟的辦案技能。他善于從眾多實務案例中提煉經驗,以精湛的專業能力、優良的職業操守和嚴謹細致的辦事風格,在每一起案件中竭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當事人及家屬的廣泛好評和贊譽。
憑借出色的職業表現,姜超律師榮獲“2020年度宿遷市優秀律師”稱號,并因其積極參政議政、建言獻策,于2023年被評為“宿遷市優秀政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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