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夫妻共有財產也由傳統意義上的現金、房車等有形財產衍生出兼具人身屬性和財產屬性的無形財產。
網友咨詢:
離婚時公司股權如何進行分割?
王峰治律師解答: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王峰治律師補充:
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如果夫妻一方可以證明自己是作為名義股東替別人代持股權,那么他們代持的股權在離婚時,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反之,如果夫妻一方是實際股東,把自己的股權交給別人代持,那么被代持的股權屬于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離婚時要求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王峰治律師
西北政法大學本科畢業,法學學士學位,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執業律師。現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甘肅省律師協會會員、甘肅省法律顧問協會會員、甘肅隴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和刑辯專委。聯系:13628119310
具有良好的正規法學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諳熟國家現行重要法律法規。執業十余年間,辦理過大量股權及法人治理糾紛、專利及商標侵權糾紛、商事合同糾紛、房地產開發專項法律服務等民商事案件及數十起詐騙、非吸、集資詐騙、貪污賄賂、瀆職、職務侵占及涉黑涉惡集團犯罪類訴訟案件,頗多好評。熟悉企業各類法律事務(如經濟糾紛的調解與訴訟、重要商業談判、合同等文書的起草與審核、內部制度的咨詢建議及勞動爭議的處理等等)。具有豐富的訴訟、仲裁的實戰經驗和處理非訴類法律事務的實踐經驗。
職業理念:堅持不唯上,不唯權,不唯書,不唯錢;堅持維護當事人利益至上,維護公平與正義至上,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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