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無錫市某水蜜桃桃農協會(以下簡稱某桃農協會)是“陽山”證明商標的權利人,其發現陳某某在拼多多電商購物平臺開設的店鋪內銷售桃子時使用的商品名稱中含有“陽山”,認為構成商標侵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陳某某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5萬元。陳某某認為,陽山地理標志是該區域歷代人民智慧結晶,該區域符合生產條件的生產者享有集體權和共有權,其銷售的水蜜桃系來自陽山鎮某某水蜜桃專業合作社,使用陽山地理標志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陳某某未經證明商標權人許可,在銷售同類商品時使用了與涉案商品近似的標識,容易導致消費者對其商品與證明商標使用者的商品發生混淆,侵犯了某桃農協會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賠償某桃農協會損失及合理開支的民事責任,故判決陳某某賠償某桃農協會經濟損失4.8萬元及合理開支1500元。
陳某某不服,提起上訴。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地理標志可以通過申請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獲得商標權的保護,但其保護范圍受到限制,區域內的商家即使沒有加入協會也有權使用該地理標志。經查,陳某某于2020年7月、8月銷售的水蜜桃來自于無錫市陽山鎮,陳某某在銷售時有權正當使用“陽山”字樣以說明水蜜桃的產地。但是,對于其他時間段銷售的水蜜桃,陳某某并無充分證據證明其產地來自于陽山地理標志核定的地域范圍,故其使用“陽山水蜜桃”字樣的行為,容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
綜上,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二審改判陳某某賠償某桃農協會經濟損失2萬元及合理開支1500元。
【典型意義】
地理標志是重要的知識產權客體,是促進區域特色經濟發展的有效載體,是推進鄉村振興的有力支撐。近年來,地理標志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但對于地理標志商標的權利范圍、侵權判斷標準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等問題認識不統一。本案裁判明確地理標志可以通過申請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獲得商標權的保護,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使未向證明商標權人申請使用該證明商標或者申請加入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也有權正當使用該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所包含的地理標志。如果特定商品的確產自地理標志核定的地域范圍,除非存在相反證據證明該商品不具備地理標志要求的特定品質,否則,應當推定該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標志的條件,該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等有權正當使用地理標志。本案裁判有利于地理標志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和法律適用的統一。
責任編輯:奚曉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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