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保證期間內提起訴訟,送達時保證期間已過,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嗎?
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法院起訴保證人,法院立案受理的,應視為債權人有效行使權利,保證人不能免除保證責任。
閱讀提示:
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提起訴訟,但訴狀副本在保證期間屆滿后才送達保證人,這種情況保證人能否免除保證責任?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擔保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應視為債權人有效行使權利。
案件簡介:
1、2018年3月20日,正東中藥材公司與融資擔保公司簽訂《委托貸款合同》,約定貸款1300萬元,中淵藥業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的兩年止。之后,甘肅銀行受融資擔保公司委托發放貸款。
2、2021年3月22日,因正東中藥材公司逾期未還貸款,融資擔保公司向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繳納訴訟費,請求法院判令中淵藥業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2021年6月7日,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向中淵藥業公司送達起訴狀副本,此時已超保證期間。
4、2021年10月8日,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中淵藥業公司免除保證責任。融資擔保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之后,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融資擔保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6、202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改判中淵藥業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案件爭議焦點:
中淵藥業公司是否應對案涉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點:
1、融資擔保公司以提起訴訟方式主張權利,應屬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提起訴訟”系債權人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有效方式。保證期間的制度設計目的是為了防止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確定保證債務是否實際發生。保證期間內,債權人通過向保證人送達清收債權通知等方式直接主張權利或者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等方式主張權利,均具有債權人讓保證債務確定發生的意思表示,均為有效的權利主張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對〈擔保期間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及程序問題的請示〉的答復》明確規定,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包括提起訴訟、送達清收債權通知書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屬于有效的權利行使方式。本案中,融資擔保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一審法院遞交了起訴狀,并交納了案件受理費139317元,作出了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中淵藥業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
2、起訴狀副本送達超期屬法院程序問題,不影響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保證期間為權利行使期間,其制度價值和目的在于敦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在法律未就該行使權利的意思表示是否需要在保證期間內到達相對人才發生法律效果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理解為只要權利人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間內以合理方式向相對人作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就發生了權利行使的法律效果。否則,如果對債權人需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作出相反的理解和適用,將意思表示到達保證人的時間也限定在保證期間內,就會使得債權人主張保證債權的條件變得難以確定。即使債權人很早作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但仍有可能由于在途郵寄時間過長或其他非因債權人自身的原因,導致意思表示到達保證人的時間也超過了保證期間,這種不可預測性顯然不利于對債權人權利的保護,與權利行使期間的制度設計相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以特快專遞向保證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但缺乏保證人對郵件簽收或拒收的證據能否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請示的復函》也采取了相同的理解,明確債權人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保證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在債權人能夠提供特快專遞郵件存根及內容的情況下,除非保證人有相反證據推翻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應當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該復函明確了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在保證期間內作出,即視為債權人有效主張了權利。
3、融資擔保公司在保證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中淵藥業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中淵藥業公司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權人提起的訴訟予以立案受理,并向保證人送達起訴狀副本的行為是具有公權力性質的司法行為,該立案受理以及送達起訴狀副本的司法行為是否在保證期間內完成,并不影響債權人是否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行使權利的判斷。但是,如果債權人雖然在保證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該起訴不符合立案受理條件未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或者雖然提起訴訟但在起訴狀副本送達保證人之前又撤回起訴的,不能視為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行使了權利。本案中淵藥業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為2019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2日,融資擔保公司于保證期間最后一日向一審法院遞交起訴狀并交納訴訟費用,已經作出了請求中淵藥業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且該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未超過保證期間。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融資擔保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中淵藥業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時,并未超過保證期間,因此中淵藥業公司應對案涉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案例來源:
《甘肅省融資擔保集團定西有限公司、隴西中淵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案》[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313號]。
實戰指南:
1、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權人提起的訴訟予以立案受理,并向保證人送達起訴狀副本的行為是具有公權力性質的司法行為,該立案受理以及送達起訴狀副本的司法行為是否在保證期間內完成,并不影響債權人是否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行使權利的判斷。本期案例中,盡管起訴狀副本送達至保證人時已經超過保證期間,但債權人起訴時仍在保證期間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保證人不應當免除保證責任。
2、在此,我們建議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應當積極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本期案例中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最后一天起訴保證人,風險極大。債權人在最后一天才去提交立案材料,如果發生立案審查未通過的情況,債權人就沒有在保證期間內完成有效起訴,保證人就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了。除了訴訟外,債權人可以采取多種途徑和形式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比如發函、公告,通過微信或者郵件等追討。無論用哪種方式,債權人都應當在保證期間內盡早地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從而避免債權無法實現的風險。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對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又撤回起訴或者仲裁申請,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已經送達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權人已經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行使了權利。”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北京李營營律師團隊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保證人在保證期間自行認可債權人的催款事實,并作出愿意就還款事宜進行協商的意思表示的,視為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
案例一:《鄭州新正榮置業有限公司與新鄭市政通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1071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政通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江南公司發出《催款函》,要求江南公司履行還款義務。江南公司將《催款函》向新正榮公司出示,新正榮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政通公司發出《工作聯系函》,認可借款事實,并表示愿意與政通公司商討還款事宜。以上事實表明,新正榮公司在保證期間自行認可政通公司的催款事實并作出愿意就還款事宜進行協商的意思表示,故本案在新正榮公司向政通公司發出《工作聯系函》時即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新正榮公司關于政通公司未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應當免除新正榮公司保證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2、保證人注銷,債權人無法聯系債務人情形下,債權人在保證期間通過公告催收,應認定債權人在保證期間行使了權利。
案例二:《古交市加樂泉鄉咀頭村村民委員會與山西古交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90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鑒于咀頭村委會在辦理咀頭煤礦的注銷手續時,未按照案涉《保證合同》第8.2條的約定通知債權人,致使古交農村商業銀行對此不知情,在無法聯系到咀頭煤礦的情況下,古交農村商業銀行采用公告的方式進行催收,并無不當。因古交農村商業銀行于2015年4月21日通過《山西法制報》對涉案3億元債權進行了總體公告催收,故咀頭村委會關于本案保證期間已過的上訴主張理由不能成立。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獲得判決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客戶作為原告成功爭取法院3倍懲罰性賠償,代理客戶成功取得2.02億元賠償金額(該案是我國目前商業秘密案件中判賠金額最高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超過此前判賠金額最高的香蘭素案件1.59億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成功爭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被害企業成功啟動刑事立案、刑事追訴、成功爭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處罰結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處理的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入選某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白皮書。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省內唯一一件判賠額最高的案件。同時,李營營律師在商業秘密體系建設領域,也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運行情況的法律盡職調查,成功為多家企業客戶建設完善的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在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李營營律師主辦大量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多次成功爭取法院支持客戶訴訟請求、二審改判等結果,得到眾多客戶的一致好評和肯定。在保全與執行領域,李營營律師主辦了大量難度較大的執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間,在一周內代理客戶保全被告數億現金;代理客戶成功撤銷法院凍結企業工商信息;代理客戶成功撤銷法院已經完成的拍賣行為;代理客戶成功阻擋申請執行人拍賣土地、廠房,最終爭取執行和解的圓滿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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