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為共同生活對第三人負的債務。
網友咨詢: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中,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標準?
鐘景前律師解答: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包括日常生活消費、日常精神消費、日常投資性消費以及為贍養老人、教育撫育子女的合理花費等,應該結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準、借貸的目的等因素綜合衡量。可認定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情形有:債務發生于夫妻分居、離婚訴訟等夫妻關系不安寧期間,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借貸雙方約定高額利息,與正常生活所需明顯不符的等。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鐘景前律師補充: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鐘景前
執業于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是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的專職老律師,具有心理咨詢師婚姻師策劃師企業培訓師證書,擅長婚姻/合同/房產/侵權/交通/借貸/投融資/商標/專利/醫療/工傷/刑辯/行政/法律顧問等,負責有專業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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