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 | 勞動法庫小編
實務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歡迎投稿:szlaw@qq.com
昨日精選案例:
繼2022年8月4日深圳修改工資支付條例后,參見:,2025年4月3日,深圳市司法局發布公告,擬對《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作出修改。
深圳市司法局關于公開征求擬提請廢止、修改有關法規意見的通告
發布時間:2025-04-03 17:04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關于開展法規清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相關部門對我市地方性法規中明顯滯后不適合繼續適用的規定開展了集中清理。按照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局在進一步征求有關法規實施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廢止的法規目錄(征求意見稿)》和《〈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規定〉等三項法規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為落實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現將征求意見稿及說明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可以在2025年5月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深圳市司法局官網“互動交流-民意征集-當前征集”欄目在線提交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福田區景田路72號天平大廈1922室(郵政編碼:518034),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至:hex@sf.sz.gov.cn
附件:1.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廢止的法規目錄(征求意見稿)
2.關于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等六項法規的說明
3.《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規定》等三項法規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
4.關于《〈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規定〉等三項法規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深圳市司法局
2025年4月3日
其中附件3.《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規定》等三項法規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對《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修改意見如下:
三、對《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修改
(一)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陪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二)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條合并為一條,并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中確定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三)刪除第三十七條。
附件4對修改意見進行了說明:
三、關于修改《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說明
(一)關于相關假期表述的修改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廣東省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規定》(粵人社規〔2023〕17號)將“看護假”修改為“陪產假”;《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將“節育手術假”修改為“計劃生育手術假”。為與上位法關于相關假期的表述保持一致,建議將《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二條“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修改為“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陪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二)關于最低工資標準確定方案的修改
一是《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第八條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擬訂,并將擬訂的方案報送勞動保障部”。第九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在批準后7日內在當地政府公報上和至少一種全地區性報紙上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發布后10日內將最低工資標準報勞動保障部”,即國家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
二是《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2016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第三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制定最低工資標準,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中確定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為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建議將《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最低工資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市總工會、市總商會研究確定,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批準。”與第三十八條“市人民政府確定最低工資標準后,應當在實施前一個月在市主要報刊、電臺、電視臺以及政府網站分別公布。新聞單位應當及時刊登、播放。”合并為一條,并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中確定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三)關于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周期的修改
一是《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并未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周期。
二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14號)將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改為每兩年至三年至少調整一次,可見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周期需與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形勢相適應。
三是2018年,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報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意見的函》(粵人社函〔2018〕1665號)明確省政府決定將深圳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納入全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類別(我市劃入為一類地區),由省政府統一發布實施。因此,為保證最低工資標準政策實施的靈活性和協調一致性,我市應按照上級部署做好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工作,不再另行規定調整周期。為落實部、省政策規定。建議刪除《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七條“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的規定。
2025勞動用工實操課程上新!,點擊可查閱全部內容及報名參加!
勞動法實務課程(可點擊報名)
老板一聲“滾”,員工滾后反被判曠工,結局驚天反轉!| 勞動法庫
2025-04-09
老父病危,公司不準假被迫辭職,法官怒斥:侵犯人子道義,該補償!| 勞動法庫
2025-04-08
罵HR跪舔老板被開除,法院:不嚴重,公司賠36萬!| 勞動法庫
2025-04-07
最高法:上班途中突發疾病死亡能否視同工傷?| 勞動法庫
2025-04-06
最新!人社部發布全國31省市最低工資標準(截至2025.4.1)| 勞動法庫| 勞動法庫
2025-04-05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