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法院公布了這樣一起案例
男子酒后在小區內挪車
被交警給予行政處罰
男子不服處罰,提起行政訴訟
那么酒后在小區挪車
到底算不算酒后駕駛?
小區內酒后挪車被認定醉駕
小區道路屬于“道路”嗎?
當日,張某飲酒后打車回家,接到小區通知進行水改封閉施工,便將停放在施工區域內的車輛駕駛至小區地下停車場入口位置。移車過程中張某與保安起了沖突,對方報警。民警到達后發現張某有酒駕嫌疑。經檢驗,結果為170.8mg/100ml,達到了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最終給予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張某不服處罰決定
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小區內駕駛機動車輛,經抽血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每百毫升170.8毫克,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某市交警支隊對張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張某不服,提起上訴。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那么問題來了
涉案小區內的道路是不是屬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里面提到的“道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該法條強調了道路的“公共性”,旨在保護公眾人身、財產安全。所謂公共,其本質特征在于通行對象的不特定性。因此,小區內道路是否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道路,關鍵在于是否允許不特定的社會機動車輛通行。本案中,結合在案證據,案發小區雖然設有圍墻、保安崗亭,相對封閉,但社會車輛無需經過業主許可,僅需繳費即可進入小區停放。故該小區內道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意義上的“道路”。
“酒后短距離挪車”
情節輕微的可免于刑事處罰
2023年12月,最高法等多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明確:
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
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
沒有從重處理情節的,可認為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處理。
法院表示
雖然張某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
危害不大,可以不認定為犯罪
但該行為仍然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不用追究刑事責任
要承擔相應行政責任
劃重點:
醉酒狀態下
人的反應能力、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
都會大幅下降
哪怕是極短距離的駕駛
也可能引發不可預估的危險
酒駕無小事,安全記心間
轉擴提醒身邊人
酒后不開車
哪怕是在家門口也不行
▌責任 編輯:李靜
▌校對:段麗娜
▌審核:郝新新
▌ 稿件來源: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央視新聞 、煙臺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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