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之前我們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年限,大家都知道,不論是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還是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一律都是按照15年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但是從2025年開始,延遲退休正式實施,在《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其中明確規定了,從2030年1月1日起,計劃用10年的時間采取每年提高6個月的方式,將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年限由現行的15年逐步提高到20年的時間。
也就是說今后的最低繳費年限,將會變得更高,只不過它并不是從2025年開始實施的,而是從2030年以后才開始實施,所以最近5年即將辦理退休的人群來講,他的這個最低繳費年限依然是能夠按照15年,但是從2030年以后辦理退休的人,就要逐步提高到20年的時間了,可能有很多人會面臨繳費年限不足的問題,那么該怎么辦呢?
第1種情形,可以允許補繳
什么樣的情形可以允許補交呢?如果是在勞動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由工作單位的原因導致沒有如期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由工作單位申請來進行補交,這樣的話如果說一次性補交完成以后,你滿足了20年的最低繳費年限,一樣是能夠正常的去辦理退休,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
第2種情形,可以選擇延遲退休,逐年繳費
這種方式實際上是比較常見的,因為你延遲退休以后就能夠進行逐年繳費了,比如說你剛好相差了三年的時間,那么你就可以選擇延遲三年的時間退休,然后進行逐年繳費累計年限,達到所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正常的去申請辦理退休,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就可以了。
但似乎這樣的選擇,對于多數人群來說,可能不是樂意去接受的,畢竟他想在第一時間去辦理退休,而且彈性退休制度實施以后,原則上來講,就能夠以更早的年齡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所以說有些人的想法不愿意延遲退休,我們也都可以理解,那么有沒有其他的方式呢?
第3種情形,可以進行一次性補繳
一次性補交的規定在過去是不行的,因為從2016年以來,人社部門收緊了中斷繳費年限的相關規定,尤其是個人原因導致中斷的繳費,那么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補交,更不可能一次性來進行補交。
但在國務院所出臺的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當中,其中第2條明確規定,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但是不滿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通過延長繳費或者是一次性繳費的辦法達到最低繳費年限,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這就意味著,今后一次性補交的政策有了一定的變化,我們有些人只要符合條件就能夠按照相應的規定去進行一次性補交,就不需要延遲退休了,這樣的選擇對于參保人群來說是一個完全利好的消息。
綜上所述
2025年起,延遲退休制度正式實施,當我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如果累計繳費年限不滿足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實際上有部分人群,他是可以選擇一次性補交的,當然有些人如果說,愿意選擇彈性延遲退休,那么也能夠進行延遲退休,然后進行中間交費也都是沒有任何問題的,總而言之,在社保補交方面有了更多的選擇空間和余地對于我們個人來說,也算是一個利好消息,但實際上我們還是要做到未雨綢繆,盡量的要保證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前,滿足最低繳費年的要求,這樣的話就不存在任何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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