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任萬東
前言
在民商事交易中,合同效力的認定始終是司法實踐的核心問題之一。然而,當合同行為與刑事犯罪交織時,如何在民刑交叉的復雜情境下準確判定合同效力,成為律師、法務人員及司法裁判者面臨的重大挑戰。刑事犯罪與民事合同效力的關系并非簡單對應,既不能因行為構成犯罪而直接否定合同效力,亦不可忽視犯罪行為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實質影響。近年來,隨著《民法典》的頒布與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涉刑合同效力的認定規則逐漸明晰,但實務中仍存在諸多爭議。本文結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系統梳理涉刑合同效力的認定路徑與規則,深入分析理論爭議與實務難點。
關鍵詞:民刑交叉合同無效可撤銷權
一、民刑交叉的法律邏輯與價值平衡
涉刑合同效力的認定,本質上是刑法與民法價值目標的協調問題。刑法以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為核心,而民法則以保護私權、維護交易安全為宗旨。二者的功能差異決定了涉刑合同效力的認定需遵循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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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與違法行為的區分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應依據《民法典》關于意思表示真實性、合法性等規則獨立判斷,而非直接依附于刑事裁判結論。犯罪行為可能影響合同效力,但需通過民事法律規范的具體要件進行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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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秩序統一性原則
刑法與民法雖分屬不同法律部門,但需保持法律評價的一致性。即合同內容違反刑法禁止性規定時,可能因損害公共利益被認定無效,但需結合《民法典》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之規定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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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利益保護與交易安全
現代商事交易強調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理信賴。即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判例中明確,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或代理人無權代理時,若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合同仍對法人有效。(《民法典》第504條、第172條)
二、涉刑合同效力認定的爭議焦點與裁判規則
(一)合同無效與可撤銷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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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說
合同無效說認為,只要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涉及犯罪行為所簽合同當然無效。該觀點曾在很長一段時間影響較大,然而刑法中的強制性規定只規制犯罪行為,并不規定私法行為的效力,合同行為作為典型的私法行為,不能直接援引刑法規范作為確定其效力的依據,若一律據此認定合同無效,可能過度擴張無效范圍,損害交易安全,與《民法典》第153條的限縮解釋趨勢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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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撤銷說
合同可撤銷說主張,以詐騙等犯罪方式訂立合同,在刑法上構成詐騙罪,在民法上屬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之一,構成民法上的欺詐,應賦予受損害方選擇權,享有撤銷權。相較于無效說,合同可撤銷說更好地維護了契約精神與交易自由,尤其是維護了守約一方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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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必然無效說
合同不必然無效說進一步弱化犯罪行為對合同效力的影響,主張即使行為構成犯罪,民事合同的效力不能僅因當事人一方涉及合同的相關行為涉嫌犯罪即認定合同無效力,而應根據民事法律的規范獨立判斷進行認定,此觀點契合“獨立判斷原則”。
(二)裁判規則的核心要點:效力認定應回歸民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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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判斷原則:
刑事裁判認定的事實可作為民事證據,但合同效力需依據民事規則獨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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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原則:
優先保護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避免因刑事犯罪過度損害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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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審查原則:
結合合同簽訂背景、履行情況、當事人主觀狀態等綜合認定效力。
三、涉刑合同效力認定的基本法律規范
(一)《民法典》的核心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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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脅迫情形(第148-150條)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享有撤銷權。
◎刑事詐騙可能構成民事欺詐,但合同是否無效或可撤銷,需由受欺詐方自主選擇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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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謀虛偽表示與惡意串通(第146條、第154條)
◎雙方以虛假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無效;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亦無效。
◎虛假合同常用于掩蓋非法目的(例如洗錢、逃稅等),法院需穿透表面行為認定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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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強制性規定(第153條)
◎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應需注意違反效力性強制規范和管理性強制規范對認定合同效力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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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權代表與表見代理(第504條、第172條)
◎法定代表人越權訂立的合同,若相對人善意,則對法人有效;表見代理情形下合同亦有效。
(二)司法解釋與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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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
◎列舉了依據民法典第153條關于“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的規定認定該合同不因違反強制性規定無效的五種情形。
◎明確“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行為人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能夠實現立法目的的,一般不認定合同無效”,弱化刑事犯罪對合同效力的直接影響,強調民事規則的獨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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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第128條
◎列明了同一當事人因不同事實分別發生民商事糾紛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的五種主要情形;要求對部分法院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為由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的,應予糾正。
◎刑事裁判認定的事實,對于民商事案件中的事實認定具有高度蓋然性的證明力,但民商事案件的審理仍需依據民事法律規范獨立判斷合同效力。
四、典型案例實務分析
案例1:法定代表人刑事詐騙與合同效力
案情: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虛構項目,以公司名義向乙公司借款5000萬元,并將資金挪用于個人投資,后因合同詐騙罪被判處刑罰。乙公司起訴甲公司要求還款。
爭議焦點:王某的犯罪行為是否導致借款合同無效?
裁判要旨分析:
◎王某的行為構成刑事詐騙,刑事詐騙不排除民事欺詐的可撤銷性;在民事層面構成單方民事欺詐的,債權人乙公司有權選擇救濟路徑,享有撤銷權。
◎乙公司未主張撤銷合同,而是要求履行還款義務,法院尊重其意思自治,認定合同有效。
◎刑事追贓程序已部分追回款項,甲公司承擔的還款責任相應扣減。
案例2:越權代表與表見代理的認定
案情: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私刻公章,以A公司名義與B銀行簽訂貸款合同,騙取貸款2000萬元用于個人揮霍,構成貸款詐騙罪。B銀行起訴A公司還款。
爭議焦點:李某的越權代表行為是否影響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分析:
◎李某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但刑事犯罪不影響表見代理或越權代表的民事效力,法人不得以內部管理瑕疵對抗善意相對人;B銀行在簽訂合同時已盡合理審查義務,屬于善意相對人,合同有效。
◎依據《民法典》第504條,李某的越權代表行為對A公司發生效力,A公司需承擔還款責任。
◎李某未將款項用于公司經營,A公司承擔責任后可向其追償。
案例3:惡意串通導致合同無效
案情:甲公司與乙公司串通虛構招標項目,騙取丙公司參與投標并支付保證金,后因串通投標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丙公司起訴請求確認招標合同無效并賠償損失。
爭議焦點:惡意串通的招標合同是否當然無效?
裁判要旨分析:
◎甲乙公司的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同時符合《民法典》第154條“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情形;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且無效后果不因刑事追責而改變。
◎涉案招標合同自始無效,丙公司有權主張返還保證金并賠償損失。
五、刑事追贓與民事責任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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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贓扣減規則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11條,刑事程序中追回的贓款應從民事賠償責任中扣除,避免雙重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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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賠優先原則
◎刑事程序中追回的贓款應及時退還給受害人,刑事退賠不足以彌補損失時,受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但需扣除已退賠部分。
六、實務建議
(一)合同審查與風險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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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對手盡職調查
◎對交易對手進行盡職調查,重點核實法定代表人身份、代理權限及印章真實性,避免“蘿卜章”風險。
◎查詢企業涉刑記錄,評估交易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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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設計
◎合同中設置“刑事合規條款”,明確一方涉刑時犯罪行為導致合同無效或解除的后果。
◎約定爭議解決條款優先選擇仲裁,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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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防控手段
◎建立企業刑事合規體系,規范高管職權范圍,防止越權行為。
◎定期培訓法務人員,強化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研判能力。
(二)訴訟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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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主張選擇
◎若合同存在欺詐、脅迫涉及刑事犯罪的,應及時主張撤銷權或無效抗辯,避免因怠于行使權利而承擔不利后果;若主張合同有效,需證明相對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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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程序協調
◎涉刑民事案件可申請中止審理,待刑事裁判生效后恢復,但應符合《九民紀要》第130條的中止條件;善用刑事追贓程序,降低損失,在民事案件中扣減已追回款項。
(三)新興領域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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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
◎P2P平臺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時,單個借款合同仍可能有效,需審查平臺是否“實質性參與”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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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交易
◎涉外合同中需關注國際刑事合規要求(如FCPA、反洗錢法規),避免合同因涉刑無效。
結語
涉刑案件中民事合同效力的認定,本質上是刑法與民法價值目標的協調問題。刑事制裁旨在懲罰犯罪,而民事裁判需維護交易安全與契約自由。法律從業者應摒棄“以刑代民”的思維定式,在獨立判斷、利益平衡與動態審查的基礎上,結合個案具體情況作出合理認定。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指導性案例與司法解釋,已逐步統一裁判尺度,但實務中仍需警惕機械適用法律或過度擴張無效范圍的風險。唯有在刑事打擊與民事救濟之間尋求平衡,方能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
3.《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
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庫》
5.朱曉喆《涉刑事案件的民事合同效力認定路徑》
6.廖曉陽《犯罪行為對合同效力影響之識別路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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