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zhí)業(yè),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xié)刑事業(yè)務研究會委員,現(xiàn)執(zhí)業(yè)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yè)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yè)認證,專注于刑事業(yè)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yè)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訊問的程序】規(guī)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jié)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偵查人員如何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guī)定。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重要的偵查措施,是取得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重要方法,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筆錄將作為證據在訴訟中使用。因此,規(guī)范訊問的程序十分必要。為了防止偵查人員在訊問時主觀片面,先入為主,有必要對訊問方法等作出原則性規(guī)定。同時,也需要明確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訊問的義務,以利于偵查人員及時、客觀查明案件事實。但是對于與案件無關的問題,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拒絕回答,以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利。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偵查人員在訊問被告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被告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jié)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被告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了訊問的基本程序和“被告人”的義務、權利。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將“被告人”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表述更為科學、準確。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在本條中增加了第二款,規(guī)定偵查人員在訊問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guī)定。這樣修改,主要是因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條中增加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在本條中相應規(guī)定這一告知義務,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更加清楚如果如實供述將可以依法得到被從寬處理的后果。2018年修改刑事訴訟法,為了與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相銜接,在2012年修改的基礎上,在本條第二款中增加規(guī)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告知“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兩項要求。
本條共分二款。第一款規(guī)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首先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既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jié),也要聽他作無罪的辯解,以防止主觀片面,先入為主。然后根據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況提出問題。這些問題應當與認定案件事實有關系。為了保證訊問的順利進行,偵查人員在訊問前應當做好充分準備,熟悉案卷材料,認真作好訊問提綱,做到心中有數。訊問中應當緊緊圍繞案件事實提出問題,并在訊問中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犯罪嫌疑人對于偵查人員提出的問題應當如實回答,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縮小;既不能隱瞞,也不能無中生有,或者避重就輕。為了使偵查人員集中精力查明案情,以及維護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本條又規(guī)定,訊問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犯罪嫌疑人有權拒絕回答。所謂“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是指與犯罪嫌疑人、案件事實、情節(jié)、證據等沒有牽連關系的問題。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不能使用任何方法強迫犯罪嫌疑人證實自己有罪。訊問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制作成筆錄。
第二款規(guī)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條中增加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增加規(guī)定偵查人員在訊問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guī)定。201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根據決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fā)布《關于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開始試點,試點辦法第八條中規(guī)定,在偵查過程中,偵查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試點過程中,由偵查機關主動告知犯罪嫌疑人有關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對于提高認罪認罰制度適用比例效果較好,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有利于其知悉和正確行使權利內容。因此,2018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將試點辦法的內容、試點實踐經驗進行總結提煉,增加規(guī)定了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告知“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兩項要求。這也是刑事訴訟法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應要求,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偵查人員的告知義務,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更加清楚如實回答、認罪認罰將會依法被從寬處理。
本款規(guī)定的“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主要包括有權委托律師辯護、閱讀偵查訊問筆錄、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申請法律援助、申請回避、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主要是指刑法第六十七條關于自首、坦白從寬的規(guī)定,刑法第六十八條關于立功的規(guī)定,以及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等規(guī)定的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訴訟程序的規(guī)定。
在該條第二款的理解適用中,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對于偵查人員而言,在訊問時告知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如果偵查人員在訊問時,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即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第二,對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在偵查人員告知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后,有選擇是否認罪認罰的權利,如果其認罪認罰,即可以按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履行相應的程序之后,可以獲得從寬處理。如果其拒絕認罪認罰,不影響偵查和訴訟程序正常進行,并不會因此被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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