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刑事案件訊問的主體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訊問的主體】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訊問犯罪嫌疑人的主體、人數和在看守所內進行的規定。
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訊問被告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將本條中的“被告人”修改為“犯罪嫌疑人”。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本條作了修改,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的規定。
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訊問,是取得犯罪嫌疑人有關犯罪事實的口供及印證其他證據的過程。隨著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對于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如何既要有效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又要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條第二款就是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為杜絕以刑訊逼供等侵犯嫌疑人權益的手段取得口供的情況,作出的限制性規定之一。對訊問場所加以規范,可以改變實踐中少數地方在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羈押后,不分場所進行訊問的不規范做法,既有利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規范和保障進行訊問的偵查人員依法行使權力。在司法實踐中,有時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受審時,對訊問筆錄和口供全盤翻案,宣稱是受到了刑訊逼供,致使偵查人員處于不利的地位。規范訊問場所等,有利于有效防止這類現象的發生。
本條共分為兩款。第一款是關于訊問犯罪嫌疑人的主體和人數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是我國有權行使偵查權的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訴訟中的重要偵查措施之一,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明有無犯罪行為,查問犯罪的具體情節,證實犯罪事實,發現新的犯罪線索和新的犯罪嫌疑人。訊問筆錄也是刑事訴訟活動中的重要證據。在偵查階段只能由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依法行使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除經法律授權(如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中國海警局、監獄等)外,都無權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同時,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主要是考慮:一是訊問工作的需要,有利于客觀、真實獲取和固定證據;二是有利互相配合、監督,防止個人徇私舞弊或發生刑訊逼供、誘供等非法訊問行為,同時也有利于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誣告偵查人員有人身侮辱、刑訊逼供等行為。這里所規定的“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就案件事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訊。這是直接獲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的重要偵查措施,是公訴案件必經的訴訟程序。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整個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既包括查獲犯罪嫌疑人后的初次訊問,也包括進一步查證犯罪的預審活動中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不得少于二人”,就是指偵查人員不得獨自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訊問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分別進行,單獨訊問,以防止同案犯串供或者相互影響供述;(2)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嚴禁使用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第二款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是指犯罪嫌疑人由偵查機關按照規定將犯罪嫌疑人送交專門看押犯罪嫌疑人的場所。“看守所”是指公安機關管理的專門看押犯罪嫌疑人的羈押場所。根據這一規定,偵查機關將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以后,如果再要訊問犯罪嫌疑人,就必須到看守所進行。看守所要設立專門的規范的訊問室,以供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增加本款的意義在于:第一,以往的實踐中,大量的刑訊逼供多發生在看守所以外的訊問過程中,規定在看守所進行訊問,可以有效防止這種情形的發生。第二,由于看守所本身不是偵查機關,它的義務就是看管嫌疑人,所以對偵查機關及其偵查人員能起到一定的制約作用。第三,看守所為訊問提供了規范的條件和設施,有利于規范偵查人員的訊問,在發生意外情況時,可以及時加以處置。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3〕11號)
8.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
除情況緊急必須現場訊問以外,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第十九條 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第二十條 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高檢發釋字〔2019〕4號
第一百八十二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由檢察人員負責進行。訊問時,檢察人員或者檢察人員和書記員不得少于二人。
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其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應當訊問其原因。犯罪嫌疑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犯罪嫌疑人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應當予以記錄,并依照有關規定移送有關機關、部門處理。
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訊問筆錄,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經核對無誤后逐頁簽名或者蓋章,并捺指印后附卷。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但不得以自行書寫的供述代替訊問筆錄。
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訊問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
第二百六十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證人、鑒定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應當由檢察人員負責進行。檢察人員或者檢察人員和書記員不得少于二人。
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
(四)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號修訂發布 根據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號《公安部關于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百九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應當在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的訊問室進行:
(一)緊急情況下在現場進行訊問的;
(二)對有嚴重傷病或者殘疾、行動不便的,以及正在懷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處或者就診的醫療機構進行訊問的。
對于已送交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訊問。
對于正在被執行行政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以及正在監獄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執行場所進行訊問。
對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第二百零二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六十八條 海警機構詢問、訊問、繼續盤問、辨認違法犯罪嫌疑人以及對違法犯罪嫌疑人進行安全檢查、信息采集等執法活動,應當在辦案場所進行。緊急情況下必須在現場進行詢問、訊問或者有其他不宜在辦案場所進行詢問、訊問的情形除外。
海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海上維權執法活動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2021年7月20日國家監察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監察機關依法履行監察調查職責,依據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等規定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第八十一條 監察機關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可以依法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八十二條 訊問被留置的被調查人,應當在留置場所進行。
第八十三條 訊問應當個別進行,調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首次訊問時,應當向被訊問人出示《被調查人權利義務告知書》,由其簽名、捺指印。被訊問人拒絕簽名、捺指印的,調查人員應當在文書上記明。被訊問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在首次訊問時向其出具《訊問通知書》。
訊問一般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核實被訊問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身份證件號碼、民族、職業、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于黨代表大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到過黨紀政務處分,是否受到過刑事處罰等;
(二)告知被訊問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三)訊問被訊問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其陳述有罪的事實或者無罪的辯解,應當允許其連貫陳述。
調查人員的提問應當與調查的案件相關。被訊問人對調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調查人員對被訊問人的辯解,應當如實記錄,認真查核。
訊問時,應當告知被訊問人將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告知情況應當在錄音錄像中予以反映,并在筆錄中記明。
關聯法條
第八十四條 本條例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九條的要求,也適用于訊問。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九條 監察官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
(二)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法律規定由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四)根據監督、調查的結果,對辦理的監察事項提出處置意見;
(五)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方面的工作;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監察官在職權范圍內對所辦理的監察事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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