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借款
用于在賭博場所“放水”
仍出借資金
并想主張高額利息
這樣的行為受到法律保護嗎?
案情簡介
張某與王某系朋友關系。2022年3月,王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張某提供借款30000元,但并未要求張某簽署借條。后張某陸續還款20000元,剩余借款一直未償還。王某多次向張某催討借款未果,遂向仙桃法院起訴,要求張某償還剩余借款10000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
法院審理
張某
借款30000元是事實,但當時未對借款利息作出明確約定,應當視為沒有利息,我已通過微信和支付寶轉賬的形式累計還款30000余元,已超額履行還款義務,不應繼續承擔還款責任。
考慮到雙方陳述的事實存在較大差異,承辦法官尹玲玲在認真詢問雙方關于借款來源、資金用途、出借方式、還款方式等問題的基礎上,現場核對了雙方之間的全部微信聊天記錄,并針對聊天記錄中出現頻率較高的“場子”“水子”等詞語以及連續多日每天轉賬300元的反常情況進行詢問,最終,王某承認張某以在賭場放貸缺少資金為由向其借款,并承諾給予每日1%的“水錢”,其受高額利息誘惑而提供了借款。
法院判決
仙桃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明知張某借款用于在賭博場所放高利貸,為了追求高額利息,仍然提供資金給張某,應當能夠預見張某提供賭資給參賭人進行賭博等違法活動的可能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第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因此,仙桃法院依法認定王某與張某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本案中,王某向張某轉賬30000元,張某已經返還了30000元,即張某已將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全部返還,且王某主觀上有利用他人賭博行為賺取利息牟利的故意,不屬于法律保護的范疇,最終依法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同時,對雙方當事人涉及的賭博行為,仙桃法院已依法將違法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法律只保護合法的借貸關系,賭博行為因其違法性而被法律明文禁止。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賭博或在賭博場所放高利貸,仍出借資金,不僅雙方約定的高額利息無效,該借貸行為也不受法律保護。
聲明:本公眾號未標明原創的部分內容來自互聯網,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交流學習之用,不用于商業行為。如有侵犯了企業、媒體、公司、個人的知識產權,請聯系刪除。本公眾號發布的原創作品,未經許可,禁止轉載。
來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責編:周方婷
編審:宋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