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遷過程中,拆遷方與被征遷方無論在征遷過程中,還是在征遷終結前,為保障、履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會以簽訂征遷補償安置協議作為終結依據。
作為弱勢群體的被征遷方,如何保障自身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呢?了解征遷過程中的簽約技巧、防范征遷協議中的簽約困境便成為了一種必然的選擇。
那么被拆遷人容易陷入哪些“議困境呢?拆遷律師在這里給大家總結了如下幾點:
1、簽訂空白協議
所謂征遷補償空白協議,一般是指被拆遷方在拆遷方提供的缺少實質權利內容的格式合同簽字的協議。
此類協議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而作為弱勢群體的被拆遷方,根本無法承受簽訂拆遷補償空白協議的法律后果,因為這類協議往往涉及老百姓的房產、補償等重大財產利益。
實踐案件中,被拆遷人之所以簽訂此類協議,往往是拆遷方的工作人員口頭承諾了令被拆遷人滿意或者心動的拆遷補償內容,等老百姓真正拿回協議那一刻才發現,協議內容與當初的承諾大相徑庭,此時已經追悔莫及。
因此這類訴訟往往因為老百姓前期輕視、大意,欠缺收集證據意識而無法進行訴訟,或者敗訴。
2、手里未留存所簽協議
征遷安置補償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協議雙方都需要留存。
但在征遷案件實踐來看,很多情況下,拆遷方會以需要領導審批或者需要經過行政審查為由,將被征遷方簽字摁手印后的協議拿走。此時,被拆遷方的利益就開始處于危險之中。
我們經常遇到拆遷方不按協議內容履行、擅自變更協議內容、協議履行不完全的情況。如果被征遷人想進行法律維權,提供權利、義務載體成為必備要件,而很多被拆遷人由于沒有留存所簽訂的協議而是維權陷入被動。
因此,被拆遷人一定堅持當面簽訂協議、雙方同時簽字蓋章、互相留存所簽協議。
3、輕信拆遷方的口頭承諾
在征遷案件實踐中,拆遷方根據不同的拆遷特點總結了非常多的拆遷經驗,拆遷工作人員為了能讓拆遷方早日搬遷,盡快推進拆遷進度,盡快完成工作目標,拆遷工作人員往往會口頭承諾一些很誘人的拆遷條件,比如:我給老李家一平米500,給你家一平米800,不要告訴其他人;我們給你的補償價格很高了,如果將來其他人補償的比你高,我們一定再補償給你,甚至寫承諾條等等。很多老百姓信以為真,積極配合了拆遷并簽字,但后來發現自己的補償不僅不比其他被拆遷戶的多,甚至還要少,此時拿著協議去找拆遷方,拆遷方的態度與之前相比相去甚遠,毫無解決的態度。
4、與非法定主體簽定補償安置協議
無論是集體土地房屋征遷,還是國有土地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協議都需要被拆遷方與法定拆遷主體簽訂,即應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目的是為了保障將來協議的有效履行,同時減少被征遷方的法律風險。除此之外,被拆遷人與其他主體簽訂的協議均屬違法。
有些地方被拆遷人會與開發商、村委會、拆遷辦、拆遷實施單位或者是街道辦事處等機構簽訂協議,這些都存在法律風險,在簽訂協議時,大家一定要重點審查。
5、未約定違約責任
對所有被拆遷戶來說,補償協議越具體、越詳細,對其越有,尤其是違約責任的約定。由于征遷補償協議雙方地位很難對等,為了達到讓拆遷方按照約定履行,或者出現違約時候能夠給被征遷方合理補償的目的,補償協議當中應當約定違約責任條款。
但實踐操作中我們發現,征遷雙方簽訂的協議一般都是拆遷方提供的格式協議,且協議內容非常籠統,違約責任條款事前約定的更是少之又少。
很多被拆遷人很少對合同內容提出異議:一方面,單方認為所簽協議的另一方是政府,應該沒什么問題;另一方面,想很多人都已經按照這個協議簽訂了,大家都沒提出異議,我也沒必要提;還有一方面,就是拆遷方一般不允許老百姓修改協議內容,老百姓也怕得罪拆遷方,怕自己麻煩。殊不知,此時如果怕麻煩后續可能更麻煩。
6、安置房無證不全
為了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先安置后搬遷,也就是說對被拆遷人的安置需要是現房安置,如果不是現房,則拆遷方違法,被拆遷人有權利拒絕簽訂征遷補償安置協議。
而現實拆遷中,很多地方很難達到現房拆遷。即使如此,我國對項目建設方面有嚴格的法律程序限定。比如,一個房屋建設項目必須經歷項目立項、規劃、土地征收、工程施工許可等審批,也就是人們常說的五證審批。
在被拆遷方無法提供現房安置時,拆遷方應主動考察項目建設審批手續,包括建設方的資金狀況等,盡量減少后續法律風險。
7、未簽滿意協議就提交房屋權屬證明
拆遷過程中,很多拆遷方總是趁機向被拆遷方索要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很多被拆遷人早早將其提交了上去,問其原因只是拆遷方總是逼其索要,此種理由也是讓人哭笑不得。
在此,律師鄭重提示:如果你還沒有簽訂滿意的補償安置協議,千萬不要將房屋的權屬證明上交,一旦拆遷補償無法談攏,或者出現其他糾紛需要法律維權時,就會為法律維權設置巨大障礙,甚至無法在法院立案,因為無法提供與之有關的利害關系證明了。
8、擅自改變安置地塊規劃
安置房地段沒有五證或五證不齊全,除了沒有及時辦理或者客觀上不具備條件等因素之外,還有一種可能就是安置地段根本就是幌子,是拆遷方為了達到快速拆遷而編造的謊言,等到拆遷戶已全部簽協議并搬離的情況下,拆遷方極有可能將規劃改變,將拆遷戶安置到其他地方,此時由于拆遷戶都已經分散居住,難以形成統一有效的力量,即使心中不滿,也難統一維權,索性就接受拆遷方其他安置條件。
9、如何破解上述困境?
如何破解征遷協議中的“協議困境”,是所有被征遷人面臨的共同問題,其關鍵在于——被征遷戶到底有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的能力。
任何事情都是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即使被征遷戶認識到了簽訂協議的種種困境,但是在具體簽訂協議時,面對“身經百戰”的拆遷方工作人員,仍然是束手無策。因為實際情況是復雜多變的,拆遷方為了達到利益最大,征遷手段也是層出不窮,令老百姓防不勝防,拆遷戶也很難做到靈機應變,同時較民事談判而言,征遷談判由于雙方力量對比懸殊,被拆遷方很難把控局面,控制不好便是“遍體鱗傷”甚至無家可歸。
因此,最為穩妥的方式就是聘請專業的征遷律師,因為專業,所以值得信賴,真正的專職征遷律師,不僅在拆遷協議簽訂階段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務,甚至在拆遷之初、拆遷過程中都能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將法律風險扼殺在搖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