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二級,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被害人諒解等情節,如何處罰?
案例:周**故意傷害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唐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627刑初147號
損害后果:輕傷二級
刑期:判處拘役五個月
案發時間:2024.02.14
裁判日期:2024.11.04
公訴機關指控:
2024年2月14日,在唐縣××村昌盛驢肉鋪院內,被告人周**與本村李某亮因瑣事發生口角繼而發生打架。在打架的過程中,周**用刀將李某亮左前臂劃傷。經保定法醫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李某亮的傷情為輕傷二級一處,輕微傷一處。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等證據。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周**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以唐檢量建〔2024〕138號量刑建議書,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有期徒刑八個月。因被告人家屬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且取得諒解,公訴機關調整量刑建議為拘役五個月。
被告人周**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處、輕微傷一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罪名成立。周**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周**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就民事賠償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且取得被害人諒解,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理;作案工具應予沒收。公訴機關調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周**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二、作案工具刀子一把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