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賭協議中,現金補償與股權回購條款常被同時約定。但當現金補償條款因協商解除或觸發條件未成就時,投資人能否繼續主張回購權?本文通過真實案例解析司法裁判邏輯,揭示條款獨立性原則與權利行使邊界。
一、億元索賠案:現金補償解除后,回購權為何仍成立?
2023年,某科技公司因未完成上市對賭目標,投資人A基金要求創始股東支付1.2億元現金補償。雙方協商解除現金補償條款后,A基金轉而主張以初始投資額加年化12%利息回購股權。創始股東抗辯稱“現金補償已解除,回購權應一并失效”,但法院最終支持A基金的回購主張,認定兩項權利具有獨立性。
爭議焦點:現金補償與股權回購條款是否“一損俱損”?解除部分條款是否導致其他權利滅失?
二、穿透法律屬性:兩類條款的本質差異
現金補償條款的“估值調整”屬性
違約責任說:最高院明確現金補償是對投資溢價的調整機制,屬于《民法典》第582條“折減價款”責任,核心是彌補估值偏差。
附條件義務說:北京高院認為,補償款支付是融資方在特定條件下的獨立義務,不適用違約金調整規則。
股權回購權的“形成權本質”
司法實踐普遍認定回購權屬于形成權,其行使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但受1年除斥期間約束。投資人需在條件成就后及時行權,否則權利消滅。
關鍵結論:現金補償條款的解除僅影響估值調整義務,而回購權作為獨立形成權,其存續不受影響。
三、條款解除的“多米諾效應”:投資人如何應對?
協商解除情形下的權利存續
明示保留條款:若解除協議明確約定“不影響回購權行使”,投資人可繼續主張(參考北京一中院案例)。
默示排除風險:若解除協議未作特別約定,法院可能結合交易背景判斷真實意思,存在認定回購權同步失效的風險。
法定解除引發的連鎖反應
若現金補償條款因融資方欺詐等事由被撤銷,可能影響回購條款效力(《民法典》第157條)。
最高院強調,對賭協議各條款具有相對獨立性,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
四、投資人防御策略:從條款設計到訴訟應對
條款設計階段
權利分離條款:明確約定“現金補償與回購權可單獨或并行主張”。
替代履行機制:如約定“現金補償未足額支付時,自動觸發回購權”。
協議解除階段
解除備忘錄:載明“本次解除僅針對現金補償條款,不影響其他權利行使”。
留存磋商證據:通過郵件、會議紀要等固定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訴訟應對階段
選擇有利案由:以股權轉讓糾紛而非合同糾紛立案,規避違約金調整規則。
舉證投資合理性:提供盡調報告、行業研報等證明估值調整的正當性(參考廣東高院案例)。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對賭協議本質是風險分配工具,條款設計需把握三大平衡:
商業邏輯與法律效力的平衡:避免“顯失公平”條款(如年化收益率超過24%)。
權利主張與程序合規的平衡:目標公司回購需履行法定減資程序。
條款獨立性與整體性的平衡:通過“效力隔離”條款防范連鎖失效風險。
互動話題:您在投資協議中是否遇到過條款沖突的難題?歡迎留言分享案例細節,獲取定制化解決方案。
風險提示: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對賭協議條款復雜,建議在協議簽署前由上海律師團隊審核,避免法律漏洞。
(作者: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俞強律師,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注公司投融資糾紛解決)
關鍵詞:上海律師、基金律師、對賭協議、股權回購、現金補償、法律風險
引用來源:
現金補償解除,回購權還在嗎?律師揭秘對賭協議關鍵條款
獲獎優秀論文 | 對賭協議股權回購及業績補償條款的爭議法律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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