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摘要:股權投資中常見“目標公司為股東回購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條款,但這類約定可能因違反資本維持原則或程序瑕疵被判無效。本文通過典型案例解析司法裁判規則,并給出實務操作建議。
一、引子:一場“對賭”引發的千萬糾紛
2023年,上海某私募基金投資科技公司時,與創始人約定:若公司未在3年內上市,創始人需以12%年化收益率回購股權,目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后對賭失敗,創始人無力支付,基金起訴要求目標公司“兜底”。法院卻以“變相抽逃出資”為由駁回訴求——這類案件背后有何法律邏輯?
二、司法裁判的3大審查路徑
1.
根據《公司法》第16條,公司為股東擔保需經股東會決議,且關聯股東需回避表決。實務中常見兩種無效情形:
無決議文件:90%以上案件因未單獨形成股東會決議被判無效(參考案例:北京三中院(2021)京03民終6581號);
決議程序瑕疵:若全體股東在投資協議簽字,可能被認定為“書面一致同意”(北京高院(2020)京民終549號)。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投資協議中應單獨設置擔保條款,并要求目標公司同步出具股東會決議。
2.
最高院在(2020)最高法民終762號案中明確:目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本質是變相回購,需履行減資程序。但部分法院持相反觀點,認為擔保責任與回購義務性質不同(江蘇南通中院(2021)蘇06民終1657號)。
3.
2024年7月生效的新《公司法》第163條明確:股份公司不得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擔保(員工持股計劃除外)。盡管條文未限制有限責任公司,但已有法院將類似規則擴大適用(參考案例:上海二中院(2023)滬02民終12817號)。
三、4大實務風險與應對策略
風險1:條款性質認定分歧
連帶保證vs債務加入:若協議表述為“目標公司共同承擔責任”,可能被認定為債務加入(法律后果更重)。
對策:明確使用“連帶保證責任”表述,并單獨簽署擔保合同。
風險2:減資程序僵局
數據:80%以上案件因未完成減資程序被判免責。
對策:在協議中預設減資觸發機制,例如“目標公司應在收到回購通知后30日內啟動減資程序”。
風險3:追償權落空
即使目標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后續向股東追償時仍需完成減資,否則可能構成抽逃出資(最高院(2017)民再258號)。
風險4:利率條款無效
約定年化收益率超過LPR4倍(目前為13.8%)的部分可能被調整(參考案例:上海靜安法院(2022)滬0106民初16142號)。
四、黃金操作指南
雙重保障設計:要求目標公司提供抵押/質押擔保,而非單純信用保證;
程序留痕:單獨制作擔保決議文件,并留存股東簽字頁;
退出銜接:在回購條款中嵌入“減資程序與股權變更同步履行”條款;
動態調整:對賭期超過3年的,建議設置階段性調整機制。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基金律師在設計交易架構時,需同步考慮《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8條關于“三分之二股東簽字豁免決議”的特殊規則,但上市公司不適用該例外。
五、互動與結語
爭議焦點:您認為目標公司為股東回購“兜底”,是否構成對債權人利益的侵害?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風險提示:本文觀點僅供參考,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正如古希臘法諺所言:“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及時完善交易文件才能避免權利“沉睡”。
(本文作者: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注基金投資、股權糾紛領域法律實務研究。轉載需授權,侵權必究。)
關鍵詞嵌入:上海律師、基金律師、股權回購、對賭協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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