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私募基金爆雷后,實控人如何被穿透追責?本文結合2025年最新司法案例,拆解實控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四大法律切口,并附投資者維權實操指南。
一、血本無歸的案例:穿透法人面紗的司法邏輯
2025年浙江某新能源私募基金爆雷案中,實控人通過員工代持轉移資產、虛構保本協議,最終被法院判決對2.8億虧損承擔連帶責任。此類案件頻發,背后折射出私募領域“法人外殼”與實控人責任的博弈。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指出:“私募基金雖以公司形式隔離風險,但若實控人突破法律紅線,法院將直接穿透追責。”
二、實控人連帶責任的四大“紅線”
1. 人格混同:公司淪為“提款機”
案例:某影視私募基金中,實控人將基金賬戶資金轉至關聯房地產公司,兩公司共用財務、辦公場地。法院認定構成財務、業務、人員三重混同,判令實控人連帶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20條、《九民紀要》第10條。
風險點:長期混用賬戶、交叉擔保、共用核心人員。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基金財產必須與自有資產物理隔離,避免歸集賬戶操作。
2. 過度支配與控制:基金成“工具人”
案例:某私募實控人為規避債務,指令基金高價收購關聯企業不良債權,資金次日回流至個人賬戶。法院援引《九民紀要》第11條,認定實控人濫用控制權,突破出資額度追責。
法律依據:《九民紀要》第11條(損害債權人利益)。
風險點:低價轉移資產、無理由減資、虛構交易套現。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關聯交易需經第三方審計,留存完整決策記錄。
3. 實質管理介入:集團化運作的“雙刃劍”
案例:某基金名義管理人為A公司,實控集團B公司全程參與募投管退,因未盡勤勉義務導致資金被挪用。法院認定B公司構成實質代理,判令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67條(違法代理連帶責任)。
風險點:管理人未體現獨立性,實控人直接參與投資決策。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管理人需配備獨立風控團隊,避免淪為“通道”。
4. 抽逃出資與怠于清算:逃不掉的“后遺癥”
案例:某教育類私募實控人驗資后抽逃1.3億元,導致基金無法兌付;北京某私募解散后,實控人3年未清算并擅自處置資產。法院判令全額連帶賠償。
法律依據:抽逃出資(《公司法解釋三》第12條)、怠于清算(《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
風險點:以“借款”名義轉移資金、拖延清算導致資產流失。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基金解散后15日內必須啟動清算,保留完整財產處置記錄。
三、實控人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分賬管理:基金財產與自有資產嚴格隔離,禁用歸集賬戶。
合規關聯交易:股東借款需經三方審計,留存書面決議。
及時清算: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成立清算組。
拒絕剛兌:任何保本承諾均為責任“引爆點”。
四、投資者維權實操指南
證據固定:保全基金賬戶流水、股東會決議、穿透監管線索(如問詢函)。
財產保全:第一時間申請凍結實控人及關聯方資產。
訴訟策略:重點舉證人格混同、資金流向、實質管理行為。
風險提示: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
黃金結尾:投資有風險,但法律永遠是守護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
互動話題:您在投資私募時是否關注過實控人背景?遇到類似問題會如何應對?歡迎評論區分享經驗!
(本文作者俞強律師系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注私募基金糾紛實務研究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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