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3745字 約12 分 鐘
文 | 薛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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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隨著高凈值人群財富傳承需求的增長,遺囑信托逐漸成為家族財富管理的可選工具。“國內遺囑信托第一案”作為知名的典型案例,近期引發了廣泛關注和討論,案情如下:
2015年8月,李某在去世前留下遺囑,將名下約1400萬元資產轉化為信托財產,指定妻子與兄弟為受托人,子女為受益人。然而,李某去世后,其與前妻所生子女李某3等繼承人對遺產繼承產生糾紛,起訴至法院。一審、二審判決均確認李某所立遺囑有效,依法成立信托。然而,在遺囑信托執行過程中,受益人之間因信托財產金額、受托人是否妥善履行職責等問題再次引發訴訟。最后,受益人與受托人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終止了這份遺囑信托,選擇依照法定繼承分割了被繼承人的財產,未能實現被繼承人李某傳承家族財產的期望。
此案可以看出,遺囑信托建立在遺囑有效性和遺囑順利執行的基礎上,遺囑信托是否能夠在立遺囑人身后實現,存在眾多不確定因素和挑戰。針對遺囑信托的注意要點,薛京律師將在本文中結合其他幾個經典案例進行分析、并提出相關的預防建議。
一、如果遺囑被認定無效,將直接影響遺囑信托的效力
遺囑信托,通過字面意思可知,該信托是通過遺囑這種載體設立的信托。所以在遺囑信托設立時,不僅需要符合《信托法》,還要受到《民法典》等與遺囑制度相關的法律條文的規制。
案例1
審理法院: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豫15民終4342號
案由:其他不當得利糾紛
·基本案情
丈夫尹某在去世前幾天,拿出24萬元給妻子胡某4萬元,剩余的20萬元交給其二哥尹乙保管,說要留給女兒尹甲上大學用,存起來的利息用于父母和妻女的生活費。尹某生前寫有一份《遺愿》,內容為“20萬作為女兒以后上學所用,4萬存款利息在父母妻兒同住所用,用作生活開支,房子妻兒共同所有,妻子有居住權,但不得處理變賣。” 尹某去世后,胡某將尹乙告上法院,認為其是為尹某保管20萬元,應當返還。
·法院認為
此案中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委托人(尹某)、受托人(尹乙)、受益人(尹甲),符合信托的構成要件。本案中的信托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委托人對該共同財產的處分不僅是在當時且事后已經得到了胡某的同意。尹乙在管理信托財產的過程中,并未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其盡到了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綜上,現胡某要求被告尹乙返還20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案雖然案情比較簡單,但是在中國大陸的實務判例中,卻開創了自然人作為遺囑信托受托人的先河。相信在遺囑信托制度普及后,實踐中會出現很多這樣的情況,因此值得我們探究其中的問題。委托人以夫妻共同財產設立遺囑信托,雖然在經過了配偶的認可下最終認定了信托的效力,但是這也暴露出一個潛在的法律風險:委托人將他人財產設立遺囑信托是否有效?
薛京律師認為,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答案是否定的。根據《民法典》第1122條規定的“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以及《最高法關于適用 <民法典> 繼承編的解釋(一)》第26條規定的“遺囑人以處分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認定該部分遺囑無效”,可以確定在遺囑中以他人財產設立遺囑信托,在未得到權利人追認的情況下,該遺囑是無效的,因而該遺囑信托也必然無法得到設立。
特別是高凈值人士在設立遺囑信托時,因為其資產量大、財產類型更為復雜,且在婚姻關系持續時間較長的情況下,建議高凈值人士務必在家庭法律顧問或私人財富律師的幫助下,進行夫妻財產析產或設立夫妻聯動的遺囑信托,避免遺囑因處分他人財產而被認定無效,從而導致遺囑信托無效。
二、遺囑中的信托條款,必須包含《信托法》規定的信托要件
遺囑信托的成功設立,并不在于是否有在遺囑里寫明了“設立遺囑信托”等的字樣,而是在于是否包含《信托法》規定的信托要件。
案例2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滬02民終1307號
案由:遺囑繼承糾紛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5年寫下親筆遺囑一份,內容中規定了:在上海購買三房兩廳房產一套,該房購買價約650萬左右,只傳承給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并約定將這650萬房屋和其他各類資產,成立“李某家族基金會”進行統一管理等內容。然而在遺囑執行過程中,各繼承人產生糾紛,最終繼承人李某1將繼承人欽某某與李某2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
從遺囑的內容來看,李某表達的意思是不對遺產進行分割,而是要將遺產作為一個整體,通過一個第三方進行管理,命名為“李某家族基金會”,并確定了組成人員以及管理方式。李某還指定了部分財產的用途以及受益人,明確了管理人的報酬,并進一步在購買房屋一事上闡明其目的——“只傳承給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也就是要求實現所有權和收益權的分離。上述李某的意思表示,符合信托的法律特征,應當識別為李某希望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信托。
根據上述案例可知,在遺囑沒有明確寫明要設立遺囑信托時,法院一般會結合遺囑的目的和具體條款,根據上下文來進行總體認定,判斷在該份遺囑中相應的條款是否意欲設立遺囑信托。本案中,雖然遺囑全文上下并沒有出現過一次“信托”的字樣,但之所以認定該立遺囑人是通過遺囑設立了遺囑信托,關鍵在于遺囑的具體條款充分體現了信托的法律特征,明確了受益人、財產范圍以及財產管理方式。
雖然,通過本案可以看出在《民法典》出臺之前,人們就有設立遺囑信托的意識,但由于專業能力的缺乏以及相關立法還未健全,導致并不是每一位立遺囑人的意志都能如本案中的立遺囑人那樣被準確認定與執行。因此,在未來的實踐操作中,建議訂立遺囑,特別是遺囑中包含遺囑信托條款的,務必要在家庭法律顧問或私人財富律師的協助下,進行起草和簽訂。
三、遺囑中的信托條款,需要具備可執行性
一切的法律文件,都不是海市蜃樓,而是切實能夠解決當事人問題的工具,因此不能落地的遺囑信托,還是遺囑信托嗎?
案例3
審理法院: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贛民申392號
案由:遺囑繼承糾紛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8日,被繼承人曾某設立遺囑,遺囑主要內容為:將其部分財產成立曾氏基金,由侄子曾某甲、曾某丙管理使用;被繼承人曾某逝世后,曾某甲作為遺囑執行人要求李某履行遺囑內容,但李某以遺囑應當無效為由拒不履行,故曾某甲訴至法院要求分割被繼承人曾某的遺產、分割后的遺產交由其管理使用。
·法院認為
從本案中的遺囑來看,該遺囑對曾氏基金如何設立,以及曾氏基金設立的目的、基金如何運轉,財產如何分配、使用等均沒有明確,對遺產具體由曾某甲如何管理使用也沒有明確的要求。現曾某甲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請求分割立遺囑人曾某的財產,并將分割后的財產按遺囑交付其管理使用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從上述案例的案情可知,其實被繼承人在訂立遺囑時,雖然是以基金為名,但糾其本質,實質是想設立一個遺囑信托。受托人為其侄子曾某甲,信托財產為其指明的那部分財產。但是法院在審理本案時,卻因為立遺囑人在遺囑中未寫明該遺囑信托的財產如何運轉、收益如何分配、管理等,導致在立遺囑人去世后,該遺囑信托因不具備可執行性而未成功設立。
可見,在訂立遺囑信托時,立遺囑人不能僅僅對自己想要設立遺囑信托的意志進行表達,還需要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信托方案,里面包括但不限于明確的信托財產,明確的受托人、受益人以及信托財產管理、使用、分配等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否則即便遺囑本身沒有效力問題,那么在缺乏上述對應條款時,遺囑信托本身也可能因為不符合《信托法》的相關規定而被認定無效。
《信托法》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無效:
(一)信托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托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托的財產設立信托;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法》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托,應當遵守繼承法關于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托人;受益人為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 受托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律師建議
根據上述三個實務中典型的遺囑信托效力案例的分析,薛京律師對遺囑信托的設立及落地提出以下建議:
1.找家庭法律顧問撰寫遺囑,確保遺囑效力
遺囑是遺囑信托賴以設立的法律文件,因此遺囑這份法律文件的效力勢必將決定遺囑信托的效力。因此,一份有效的遺囑是遺囑信托能夠成功設立并有效的前提。建議在家庭法律顧問的協助下訂立遺囑,確保遺囑效力。
2.具備完整的遺囑信托結構,確保遺囑信托效力
因為遺囑信托本身既要滿足《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還要受到《信托法》等法律的約束。因此,制定一套全面、有效的遺囑信托體系,除了要滿足第一點所說的遺囑要有效外,還需要確保遺囑條款中的信托要素完備,如遺囑條款中需要寫明信托的目的、信托財產的范圍及管理方式、受益人的范圍等事項,保證其符合《信托法》中對于信托要件的規定。受托人是信托機構的,還要做好信托財產的登記,防止為日后信托的執行埋下隱患。
3.條款設定應具備執行性,確保信托可落地
在實踐中,有些立遺囑人往往只具備框架性的財富傳承構思,而對于細節的處理并未考慮周全,使得最終在遺囑中信托條款的約定也是模糊而不具體的,宛若空中樓閣。因此,對于具備復雜財富傳承需求的人群來說,一定要尋找律師的幫助,盡可能地保證遺囑內容具體、完備、可執行,確保法院在認定遺囑信托的落地問題上不存在疑問,避免不必要的爭端。
4.確定“大遺囑”理念, 選好關鍵人角色
在財富傳承需求日趨復雜的當下,遺囑將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僅對遺產進行簡單的一次性分配的法律文件。未來,遺囑信托制度、遺產管理人制度都將在遺囑體系架構下,最大限度地保證立遺囑人的財富得到穩定傳承。因此,薛京律師建議立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需要在家庭法律顧問的協助下,提前指定好遺囑信托受托人、遺產執行人等“大遺囑”體系下的關鍵人角色,確保立遺囑人的意志能夠得以實現。
結語
遺囑信托作為一項新興的財富傳承制度,解決的就是人們日益復雜的財富傳承需求與傳統繼承制度僵化機械之間的矛盾問題。盡管在實踐中還存在著諸多的法律風險,但隨著人們對遺囑信托制度的不斷了解,律師等行業專業人士對于新制度的精耕細作以及立法的不斷完善,相信在不遠的將來,遺囑信托制度能夠真正成為財富傳承的金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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