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建督罰字〔2025〕31號。
中電建(青島)投資發展有限公司:2023年12月30日,濟南市歷城區山大路街道閔子騫路與山大南路交叉口東南角山東省濟南市中心城區雨污合流管網改造和城市內澇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區PPP項目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00余萬元。根據《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濟南歷城山東省濟南市中心城區雨污合流管網改造和城市內澇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區PPP項目“12·30”較大坍塌事故報告的批復》(濟政字〔2024〕22號)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你單位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大明湖排水分區項目施工過程中,現場管理人員履職盡責不到位;未及時消除作業現場長期存在的坍塌事故隱患,未按要求對施工方案進行編制審核,未及時將停工指令傳達到位,對施工現場違章作業行為失察,未按要求對現場作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技術交底,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25〕21號),你單位于2025年2月26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關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單位責令停業整頓90日的行政處罰。停業整頓期間,在全國范圍內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承接新的工程項目。鑒于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已給予你單位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90日的處罰,按照《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停業整頓期限予以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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